海上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篇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国际贸易法律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7-8-19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5年 1月 1日修订的,共分为五节,除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兹将基本险的上述各节的内容分述于后:

(一)责任范围

1、平安险简称FPA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的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93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

另外,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可以看出,把这一险别称为平安险是不够确切的,而将英文直接译为单独海损不赔也是名不符实的,因而ICC的新条款已不再使用这类概念。

2.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务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

【案例分析】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交货不到险等)。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二)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减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案例分析】

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1民 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分析: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即属于除外责任。根据CIC1998年l月1日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

1973年我方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方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方赔偿其仓储费。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折:我方应指出船晚到目的港是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非我方责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处理,至于英镑贬值是交易中的正常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此亦不能涨价或少交货物。

(三)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因而海运货物的保险期限一般没有固定、具体的起讫日期,我国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采取仓至仓的原则。

仓至仓简称W/W,它的含义是,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湖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继续有效,直至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可储存处所时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完成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以60天届满终止。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被保险人所不控制的意外情况,保险期间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

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地方终止的,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

在这个卸货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下保险期限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

【案例分析】

1982年,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罐头一批共 500箱,按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但因海运提单上只写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轮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但因轮船渗水,有 229箱罐头受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写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往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 271箱,其余的又远近原地,我方公司遂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罐头。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必须理赔?

分折:保险公司经调查研究后发现,罐头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在第一航次,而第二航次投保人未投保,所以不属于承保航次范围,于是对我方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作以下规定: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出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的凭证。

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

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篇二: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胖胖)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一、 妻子离婚后身故 前夫领取保险金 1

二、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2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 "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3

四、手术出“事” 意外险该不该赔... 5

五、医生大开丙类药 保险拒付愁煞人... 6

六、中暑了能获保险理赔吗... 6

七、为儿购保险投保8年 孩子病故遭拒赔... 8

八、理赔一点也不难... 9

九、820万巨额赔付背后的故事———泰康人寿理赔国内最大寿险案始末... 10

十、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13

一、妻子离婚后身故 前夫领取保险金

【来源:.cn/GB/paper66/11109/1005942.html 】

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追踪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

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这是立法的进步。结合梅艳芳千万保险被拒赔一事,思考内地解决保险纠纷的规范,或许会给人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 "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来源:.cn/wlsy/jrsj/200509050283.htm 】

篇三:保险案例分析

? 三、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

? 有利于保险人了解和确定引起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范围。

? 保险原则及保险合同运用的的综合案例分析

? 案例1

?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

由卖方投保。于是B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 答案:承保,赔给买方。

? 案例2

?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5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

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1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起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所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 答:不对,因为人身保险不遵循代位求偿原则。保险公司不能等额赔偿,张某的家

属可向施工单位索赔。

? 案例3

? 一居民向保险投保价值14万元的住宅。住宅在保险期内被卡车撞毁,居民逐向保

险公司索赔。后者按保险赔偿他10万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肇事车主那儿追得10万元。问追回的10万元归谁?居民还能否向车主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若获得车主赔偿,又该归谁?为什么?

? 答:(1)归保险公司。(2)能。(3)因为遵循补偿原则和代位原则。

? 案例4

?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

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做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借此拒绝赔偿?为什么?

? 答:是明示保证,可以拒赔,因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 案例5

? 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

“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某地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试分析保险公司要不要履行责任?如何履行?

? 所谓近因应是在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

因。如果这种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这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如果新干预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就负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120包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单不保的“敌对行为”引起的。因此,这1120包咖啡的损失是保险人不必赔偿的。而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这是因为船长的计算错误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它的介入使得战

争——灯塔熄灭——损失这个因果链中断,因此,灯塔熄灭就不能成为5380包咖啡损失的近因。

纵上所述,保险公司只需赔偿5380包咖啡所产生的损失。

? 案例6

? 20XX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

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次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试问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对不对?试运用保险学中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 (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

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 (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即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 案例7

? 某年7月,某地因连续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该地烟酒副食品公司的一个纸烟仓

库,底下一层的纸烟被洪水浸泡,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的纸烟虽未被浸泡,但屋内潮气很大,对纸烟不利。该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在未来得及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措施将这批纸烟削价销售,销售差价为35万元,由于该公司事先就这批纸烟已经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足额投保,因此在事故发生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赔偿金额为47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该赔案?并说明理由。 ? 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

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所以,对该公司直接损失12万元,由于该公司事先就这批纸烟已经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足额投保,因此肯定要进行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且在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以外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一个保险金额。因此,销售差价35万元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属于合理的施救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 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47万元。

? 案例8

? 赵红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与丈夫刘刚生有一女,名赵雪。2006年,一场车祸使赵红

的父母双双离去,赵红是独女,自然而然地成为家里遗产的继承人。因为父母长期做生意,家产颇丰,遗产有三百多万元。由于父母遭遇车祸对赵红的触动很大,在刘刚的劝说下,赵红与刘刚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寿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额共100万元。在填写受益人时,刘刚要求赵红将受益人指定为刘刚,而赵红将受益人写成了“法定”。2007年4月3日,赵红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劫匪连捅了数刀,最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该案件存在较大疑问,遂向公安机关申请调查。该案件很快得以侦破:持枪杀人者是由刘刚唆使,佯装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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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实为故意杀害被害人赵红,图谋享受大笔遗产和巨额保险金。尽管如此,刘刚还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声称自己是赵红的保险受益人,虽然案件由他一手策划,但其作为被害者第一受益人的事实不能因此而改变,故要求获得保险理赔金。另外,赵雪在亲属的帮助下,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正式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经过研究后做出了拒赔决定,刘刚和赵雪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规定,由于赵红未指定受益人,赵红的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她的继承人领取。赵红未立遗嘱,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只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根据《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在本案中,由于赵红的父母已经去世,属于《继承法》规定的赵红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赵红的丈夫刘刚和女儿赵雪。由于刘刚故意杀害其妻子赵红,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赵雪作为唯一有权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全部的保险金。 案例9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问保险公司会不会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为什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 案例10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 20XX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海上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庭。问: 供电局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供电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全部可由保险公司转嫁?为什么? 所谓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发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紧急措施,徐某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亡事故的发生。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11 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18吨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

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运货途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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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保险公司勘察现场。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2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0.1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于王某重型汽车的车损为15万元,依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施救费5000元,实际赔付12.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由于重型汽车完全没有责任,尽管重型汽车车主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赔。后来肇事卡车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约定卡车司机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而诉讼。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末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王某有权就货损及车损赔付未足部分向肇事司机索赔,但本案中王某放弃了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车损赔付未足部分的权利。 王某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本章思考题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 委付 保险利益 近因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主

要有哪些?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人进行的经济赔偿受哪些因素的限制?如何避免被保险

人的不当得利?

?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利益如何确认?简述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

险和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 5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效要求有何不同?

? 6何谓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 8什么是分摊原则?分摊原则中有哪些分摊方式?

? 9.什么是近因?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