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赊销案例

篇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一、 案例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印刷纸张及辅助材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是自身并无印刷设备,2011年6月,甲企业将一批纸张赊销给一家印刷厂,价款为100万元,该印刷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刷厂将纸张加工成印刷品出售。并且由甲企业向购货方代为开具赊销金额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为印刷品),而购货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甲企业,以抵减印刷厂赊欠的货款。不足或超出的货款,由甲企业直接向印刷厂收取或以货物补足差额。甲企业总共为印刷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20万元,销项税额为20.4万元。

1.请分析该企业的这一做法可行吗。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如何避免该问题的出现。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企业这种做法不可行,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为印刷公司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只需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开始时甲公司只是销售了100万的货物给印刷厂,但是最终开具120万的发票,所以有虚开发票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可由购货方直接向甲企业购买纸张及辅助材料,然后委托印刷厂印刷制作印刷品。合并甲公司和印刷厂来看,其不仅20.4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印刷厂在销售印刷品时还要支付3%的小规模增值税。如

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c公司价格是140万;应付增值税是4.2万元。(收取货款:144.2万元,要在税局代扣发票才可4.2可抵扣进项,不允许c公司承担)20.4万元的税金需印刷厂承担。若要税务筹划有一方案可行:甲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是印刷加工合同,甲公司将纸张交给印刷厂,让印刷厂加工成印刷品,如:纸张是120万元,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c公司价格是140万,则加工费应定价为:20万,则印刷厂可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税额0.6万元(可抵扣)。则甲公司支付印刷厂20.6万元(含税)加工费,加工完后,印刷厂可将货物给甲公司,甲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C公司140万,销项税23.8万元.(收取货款:163.8元,,23.8可抵扣)。这样可节省20.4万元的增值税,,公司也可有23.8的进项可抵扣。

篇二:陆良县供销社典型案例 化肥赊销(定稿)

化肥赊销解民困 倾情助农抗大旱

——陆良县供销社党委创先争优先进典型案例

自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陆良县供销社党委组织全体党员,立足岗位创先进、履职尽责争优秀,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因地制宜创造出一条惠农、利农、受农欢迎的农资赊销模式,开创了农民满意和企业发展的双赢局面,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背景与起因】

2010年,陆良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而2011、2012年更是雪上加霜,又出现了1958年以来最严重的春夏连旱,70%以上的大春粮经作物受灾,给农民带来了巨大损失。面对严峻灾情,陆良县供销社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网点设臵在最基层、人员安排在最基层、工作落实在最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做好灾后需求调查,摸清了农户化肥赊销需求情况:农户2011年晚秋生产和2012年春耕化肥赊销需求量占用肥总量的25%以上,在经济较落后的山区、半山区乡镇更是高达80%,全县赊销总量在2万吨以上。面对农户如此大的化肥赊销需求量,陆良县供销社党委克服资金、货源、市场等方面的困难,及早储备农资、及时供应农资,帮助农户渡过难关,为灾后恢复生产、春耕备耕打下物资保障基础,在为农服务中推进了供销社“二次创业”。

【做法与经过】

面临灾后恢复生产农户用肥的极大赊销需求与赊销的风险,县供销社党委在服务农民一线创先争优,组织党员以承诺事项的“实、细、小”切入,依岗承诺,以诺评绩,定期考核,促使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与,推行“抗旱救灾农资赊销法”,帮助农民克服了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为农户灾后生产注入“强心剂”。

设立“便民先锋岗”,快捷便民,把好“服务关”。开展“百名职工驻基层抗大旱保民生”专项行动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组建“共产党员抗旱先锋队”,方便群众购肥,保证春耕秋种顺利进行。紧扣耕种节令,采取增加供应点、延长营业时间、预约订货、送货上门等多种便民赊销方式。全县133个化肥赊销网点全面覆盖到了山区、半山区所有的镇(乡)、村,实现了从生产厂家到农户的全程对接,满足了赊销农户就近购肥的需求。还款方式多样,可以选择一次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通过不断创新,陆良县供销社的赊销模式更加快捷便民:在晚秋生产及春耕生产期间集中赊销,网点上24小时有人,随到随赊,农户只要在赊销信用卡上签字就可拉走化肥,等农户庄稼收割后再还款。对部分特困农户,采取赊销款减免、二次赊销等优惠措施,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进行救济。

设立“质量先锋岗”,加强淡储,把好“质价关”。在打造供销社“放心农资店”品牌上创先争优,对经营的商品质量向农户公开承诺,实行统一标识挂牌、统一连锁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确保农民群众在供销社“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一是严把

供求信息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放弃休息时间,深入基层、进村入户,认真做好灾后农民群众恢复生产的需求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围绕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需求实际,及时筹措资金,调整农资品种和数量结构,确保货源符合需要。二是严把进货质量关。供销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强化质量意识,坚持从正规厂家进货,进优质品牌货,做到“三不购进”(假冒伪劣不购进、“三证”不全不购进、渠道不正不购进),建立健全“六制三账”制度,严格监控农资进、销流程,以实际行动打造“质量供销”,确保所售农资100%合格。在做好化肥供应的同时,积极配合财政、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商业欺诈,保证让农民用上称心如意的优质化肥。三是严把价格稳定关。通过淡储旺供和连锁经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统一调控,保证全县各地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且降低经营成本,有效地平抑化肥价格,维护农民利益。

设立“责任先锋岗”,奖惩分明,把好“责任关”。供销社党委在化肥等农资销售环节,根据“群众有需求就满足”、“谁赊销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了相应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奖惩措施,将满足农民需求责任、赊销款回收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将化肥赊销服务纳入岗位考核奖惩,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这就增强了营业员的责任感,促使营业员走村串户联系群众,及时掌握供求信息,充分满足群众需求。该县召夸镇供销社每个月扣营业员500元“风险抵押金”,到年底考核时根据农民需求满足情况和赊销款回收情况进行奖惩,确保了群众人人有农资、赊销次次

能回收。

设立“管理先锋岗”,严格管理,把好“风险关”。在化肥赊销实际运作中,结合农户赊销还款和供销社管理实际,设计出了一套系统的“赊购信用卡”,从“信用等级”、“赊销数量”、“赊销价格”、“还款日期”等几方面严把赊销信用关,对信誉好的农户发放信用卡。年终考核时,根据还款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对A级农户给予奖励,赊销时可按需赊销;B级农户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赊销;C级农户要求提供担保;D级农户要求加付一定利息;E级农户不予赊销。全县供销社向农户办理赊销信誉卡20000余册,赊销群众总体还款率达99.6%以上,促进了赊销工作有效运行。

【成效与反响】

县供销社在为民服务实践中创先争优,走出了一条“化肥赊销”的利民模式,在连续遭受特大旱灾的特殊时期,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提供了强大支撑,同时也给供销社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0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一套《新闻联播》头条位臵中播出《陆良:化肥赊销秋后算账、火了企业惠了群众》;2009年5月22日《人民日报》对陆良县城乡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和运营工作进行了报道;2010年6月28日至29日,全国供销合作社工作现场会到陆良参观了“农资赊销”模式,在全国推广陆良化肥赊销的做法和经验。

满足需求,助农生产。当前遭遇连续三年干旱之际,供销系统急农所急,全力克服县域内部分化肥生产厂家停产整顿,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化肥价格高位运行,货源紧张和运输成本增加

等困难,提前切入市场,多方组织货源,及时投放市场,平抑化肥价格,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法院关于赊销案例)2012年春耕期间,全县供销社向7594户农户赊销化肥10097吨,赊销金额达1440万元。自1995年至今,陆良县供销社已连续开展赊销17年,累计化肥赊销量达30.5万吨,赊销金额达2.2亿元,让54.7万农户受益。

淡储旺供,平抑物价。县供销社本着微利经营、让利农民的原则,不囤积居奇抬高价格,全系统基层社在同一时段执行统一的价格,并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化肥价格监管工作。通常赊销时正值化肥销售淡季,化肥价格较低,而使用化肥时价格一般较高。2011年至2012年,农民使用化肥时的价格,分别比赊销时上涨25%、15%,这就等于供销社向农户提供了2000多万元小额贷款后,又让利400多万元给农户,让农民享受到双重实惠。

打造品牌,壮大企业。全县农民春耕所用的农资中,由供销社所售的比例达85%,所售农资100%合格,有效抵制住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泛滥,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多年来,全县供销社经营的100多万吨化肥,没有发生一起假冒伪劣、坑农害农事件,在群众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打造出了供销社“放心农资店”品牌。在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上,供销社直接从农资生产厂家进货,科学预测各个基层购销点的需求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经营费用,使农资销售的平均利润率达5%以上,拓展了市场,壮大了企业。陆良县供销社综合实力名列全省供销社系统前十强。

【探讨与评论】

灾难面前,体现价值。连续的干旱,给农资价格带来了不稳

篇三:案例分析题

商法案例分析题

1、甲因单位困难,下岗在家,生活很困难。他的朋友乙在一家食品场做销售工作,建议甲在社区内开一家食品店,为该食品厂代销各种食品,乙答应为甲供货,价格从优,而且乙可以赊销,甲卖后再给乙钱。因为甲没有钱清册登记,担心工商部门不给执照。乙说个人独资企业又不是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块钱也可以办企业。试对乙的说法进行分析。

2、2005年6月,A、B、C三家公司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在人民大学附近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东东零售超市。三家公司共同草拟并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新的公司注册资本90万元,每家公司出资30万,出资方式有:货币、土地使用权和超市营业需要的设备等。货币出资已于7月划入东东超市的临时账户,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也于8月份办理了相关的手续。8月底,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证明。9月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工商局审查后,认为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剑桥,但人大附近类似的超市已有数家,为了防止超市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促进该地区经济有序的发展,工商局决定不予登记。后经这三家公司的共同努力,工商局同意登记。2005年底,东东超市看到代订火车票的业务十分赚钱,擅自增加代订火车票业务。2006年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意滑坡剧烈,三家公司决定为该公司更名,以转换商运。请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

3、2004年11月,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登记的名称为“蜜雪儿时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年底时与该公司公隔一条马路的另一街区也成立了一家公司,登记的名称为““蜜雪儿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两家公司离得很近但属于不同的街区,在不同的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甲公司认为其先设立并一直以“蜜雪儿”这个名称对外经营。而乙公司也用“蜜雪儿”这个名称,也兼营服装的销售。这样使两家公司的关系微妙,在社会上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据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蜜雪儿”这个名称,消除影响。但乙企业认为,两家公司在不同的街区注册。登记机关是不同的,而且经营的范围也不相同,不存在任何影响和侵权行为。

4、A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上市公司,公司聘用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

从事会计工作十年的老马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此外,为了节省资金,还聘用了正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小刘作为会计人员。2003年公司的总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担保,2004年B公司不能还款,银行将A、B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未将诉讼事项在财务报告中说明。2004年3月,老马生病,在家休息了一个月,此期间,公司的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由小刘经办,公司业绩滑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求老马想办法在财务上修改公司的业绩,老马改变费用、成本的计量方法,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增加利润,使A公司的年度报告很令股民满意。200年,老马和小刘私设会计账簿,一本应付工商税务部门,另一本内部核算。2005年末,审计组对A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审阅“银行存款日记账”行装 会计资料发现,该公司以租用仓库为由,先后向其关联公司C支付了23万元。审计组调查得知:A公司没有大的仓储业务。虽然账簿记录和材料验单相符,但仓库保管员却不知道外租仓库一中。后了解到是A公司的老总通过“租用费用”从C公司手中购得一辆豪华轿车。

试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财务账簿方面的错误。

5、甲与乙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经营良好,但实际上甲的100万元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乙欠第三人丙50万元长期不还,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乙便径自从公司拿50万元归还丙。甲提出异议,乙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问:(1) 乙径自从公司拿50万元还债是否合法?

(2)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何在?

6、张、李、赵三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债务。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200资本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

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了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8、A、B、C三人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5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此三人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9、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陞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元。公

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全体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此案?并说明理由。

10、A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化妆品的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经营无方,公司负债严重。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A提议将公司分立为B、C两个公司,由B公司承担A公司的债务,C公司利用A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董事会一致通过,A公司分立B、C两家公司,约定B公司承担老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A公司的债权人D公司找上门来,发觉B公司资不抵债,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债务,C公司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应承担什么责任?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11、2004年4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黯淡,欲解散该公司。4月15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20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6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于6月25是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由于债权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丙与清算组的丁董事私交甚密,在丁董事的安排下,甲公司用其一栋厂房的产权偿还了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

(1)该公司关于解散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4)如丁的行为给其他债权人造成了损失,丁应承担什么责任?

12、2003年8月10日,某市甲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冰柜、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10万元,甲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3,765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的过程中,双方于2003年8月19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9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

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10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9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13、2003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杨莉(下落不明)的人持某市农行东城区支行签发的IV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乙电视机厂处购买电视机,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乙电视机厂,汇票金额是7万元。乙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李莉所购价值7万元的电视机交李莉提走。同月25日,乙电视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丙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丙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乙电视机厂账户。同月26日,某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乙所在丙市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丙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李莉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丙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后,又向乙电视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乙电视机厂拒绝后,丙农行以乙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电视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乙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