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不责众的案例

篇一:“法不责众”

浅议“法不责众”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法不责众”作为一种现象,它是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对于这种现象就其本身是不能用简单的对与错去评判的,在它的背后蕴含着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辩证地去看待。

关键词:法不责众法众

说到”法不责众”,我们更多的联想到的是它”群体暴力”的负面效应,是它常常充当着罪恶的”保护伞”,它的某些价值也一再地被曲解,它的身上似乎只剩糟粕不见精华,然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辩证地看待它,我们还是能从其背后得到许多启示的。

一、”大众”与”大法”的关系及其启示

“法不责众”的说法无非是在强调一种”法”与”众”的关

系:”法”服从于”众”,或者说”众”贵于”法”。如果我们将这里的”法”看作一个社会中现有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大法”,将这里的”众”看作存在于一个社会中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大

众”,”法不责众”这种说法其实是无可厚非的。法的制定者根源于”众”,并由”众”赐予其权利,制定者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代表大众利益且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否则,”众”是有权否认其有效性的。因此,当某种诱因导致法与大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那么这样的”法”便失去了大众可以接受的条件,从而其存在就违背了制定时的规则,它的有效性必然会随之丧失。法不责众,不责的是众所代表的价值判断,不责的是众所代表的公众力量,法不可能也

篇二:关于法不责众问题的论文

关于法不责众问题的论文

摘要“法不责众”是中国老百姓对法律效力范围的直白表达,而法治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确实推进法律的实现。因而法律与“民意”的悖论是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难题,本文旨在对这一社会现象作学理分析并寻求应对机制。造成“法不责众”思想的原因包括物质性动因和价值性动因:物质性动因是根本,是利益诉求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价值性动因是补充,主要是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和法律信仰的缺失。最后通过对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确定应当努力消除“法不责众”思想。

一、“法不责众”概述

为了在法学的范围内对“法不责众”进行探讨,首先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性的解释,排除社会学、管理学上的相关含义。“法”为狭义的法,仅指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法律。“责”的含义不同于字面理解的要求、指责、责罚等含义,应解释为适用法律,即法律的实施,依据和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确定多少人以上称之为众,在本论题中特指涉及人数众多,相关社会关系复杂,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解析

“法不责众”的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依据科塞的观点,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性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即由于信仰或价值评判标准的差异所导致的冲突”。运用科塞的分析框架,可以从宏观上更好地挖掘“法不责众”背后的根源,具体而言:物质性动因是利益诉求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根本的;价值性动因是人治传统的影响与法律信仰的缺失,起辅助与促进作用。

(一)物质性动因——利益诉求与法律的冲突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利益可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中经济利益是基础和关键,因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包括“法不责众”的一切社会冲突都与由利益冲突密切相关。

社会利益分化及利益主体多元化加剧社会冲突。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显然,在当前中国社会,效率这个“蛋糕”正在不断做大,然而在“蛋糕”的分配上却还不尽如人意,其中的显著表现就是社会利益分化的加剧,即贫富差距的扩大。另一反面,随着市场细分的深入,利益主体的分化也在加进一步加快。今日中国社会拥有不同职业、身份、财富、教育的人表达着一种共同意识,即都想在有限的资源配置中占有更大的利益份额。伴随着利益分化与利益主体多元化产生的是利益诉求的增多和多元化,这种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有助于打破固定的社会阶层,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但是,另一方面,当前社会逐渐呈现出一种“断裂社会”的特性:不同的阶层群体过着相互封闭的、地位悬殊的、差异鲜明的生活;一些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关系不是那种相互帮扶、相互依靠的有机联系,而是彼此之间相互冲突、争夺社会资源的“敌人”关系,于是各种利益冲突迅速增多、冲突范围不断扩大、冲突程度不断升级,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巨大隐患。?豍法律在控制个别社会冲突时与民意相悖。冲突是自然的且不可避免的,那么问题就不在于消除冲突本身,而在于将冲突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即控制冲突。冲突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法律产生的使命之一就是控制冲突。然而,结合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现实,可以看到法律对社会冲突的控制仍不够理想,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在部分事件的处理上与民意产生冲突,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民众对法律内在价值观的不认同,长此以往很可能对整个法律体系都持怀疑与不信任的态度,法律信仰的树立也就无从谈起。法律与民意之间的背离,使民

众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社会公正,如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而“法不责众”思想正为这种转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们寄希望于“法不责众”也是在形势所迫之下的无奈之举。

(二)价值性动因——权力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

“法不责众”现象实际反映的是民众对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选择,即选择了寄希望于权力来解决问题而规避了法律。这一选择除了有物质性的社会现实原因外,还受到了价值观方面的影响。

传统人治思想影响。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制度影响最深的思想理论是儒家学派,儒家思想的重要主张之一就是“为政在人”,也就是人治,表现为“家族、国家(即专制皇权)本位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及其法观念的基本价值取向。”长久以来,中国民众遭遇利益争端、社会不公时,几乎本能地立刻想到求助于“单位”、“政府”、找“清官”。同时,每一次以“领导批示”方式解决了问题,哪怕对问题是依法进行处理的,人们也往往将功劳记在“清官”身上。长期存在的上访、信访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权力至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由人治传统进一步产生的是权力信仰,体现为对权力的遵从与信任,相对的法律往往处于被忽视或后置的地位。“法不责众”思想就是在这种人治传统和权力信仰的影响下形成并不断扩张的。

执法不严与司法不公严重破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建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了解的法律事实之上。“法不责众”这种对法律不信任的心理也是在经历、目睹了法律失效的情形后形成的。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执法不严与司法不公。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有法必依是执法的关键,执法必严是执法的要求,而现实中的最大的问题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产生法律的“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观念,而播下法律虚无主义的种子,必然结出法律不被信仰的果子。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最可靠的保护屏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是人民安居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比立法不善、执法不严更为有害。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法律制度某环节的失误,很可能导致公众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可见执法不严与司法不公对法治化进程的负面影响将是持久和深远的。法律信仰本来就在中国社会扎根不深,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修复。当法律信仰遭到破坏,民众就必须寻求其他的社会力量来维护自身利益及公平公正,如权力、道德等。“法不责众”思想存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法律制度受到如政治力量、利益集团等众多干预,民众自然会产生集合众力就可以对抗法律的想法。

三、“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见“法不责众”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但并非含有“存在即合理”的价值取向,而是表明应当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这一现象,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但应当关注法是否责众,更要注意法应当怎样责众才能将法律的积极效果发挥到最大程度。

(一)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对于制定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结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以及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来看,论者认为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即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控制者通过法所进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在法治状态中,法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与法治相对的人治同样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其与法治的区别在于,社会与国家的统治由君主或贤人圣者的智慧来进行,社会管理和根据

的手段是贤人智者的判断与选择。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趋势表明法治社会是发展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是什么原因使得法治必然优于人治呢?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治作为一种制度理性要优越于以感性为主的人治。法治作为社会控制机制,控制主体是依法具有权限的机关,依据的是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控制的方式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可见法治是一种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公开性以及不溯及既往的理性制度,因而优于充满任意性、随机性以及主观性的人治制度。

篇三: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字面意思是法律不惩罚大多数人。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因此,要让社会得以和谐,正义得以伸张,法律尊严得以保护,就要从根本上铲除“法不责众”的“保护伞”,从观念上消除“腐败同盟”的思想支撑点,切实加大依纪依法监督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只要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谁,无论涉及多少人,都应该严惩,绝不姑息。不应因牵涉人数甚多就手下留情,撒手不管,纵容违法者打着“集体”的旗号,谋一己之私利。

“法不责众”是古代官府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政府行为。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美国法不责众的案例)的对策。

本文指出的是:法不责众,是古代的官府行为,不应该出现在现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政府作为之中。就本人的这个认识,提出以下观点:

一、古代官府,是建立在封建社会、地主买办的旧中国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而那时侯的国家,是家族世

袭制地国家集权形式。换句话说,就是所谓“家天下”时代。当大家都在莫名其妙地犯着类似错误的时候,就说明了当时的法律不健全,或者是将封建帝制凌驾与法律之上了,因而就派生出来了为那个掌握政权的家族而建立的法律体系那样的国家法律模式,因而必然是有缺陷的。于是,当大众都在犯类似错误的时候,说明了某种隐含着的道理,就是家族式国家法律制度中,对皇族的维护是必须地,因而就当时的国家法律规范来说,民众的行为如果触及到了皇族的某种隐衷的话,官府中的官员们也只有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行事,又不能过分冲犯大众的权益,于是,就不得不采取了“法不责众”的态度,将大众的错误忽略掉,目的,还是为了皇族的更大地利益。

二、现代社会主义新中国制度下,无产阶级专政取代了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是推翻压迫大众的“三座大山”,建立共和制国家 —— 人们都生活在平等、自由、互不侵犯人身权益与利益的法律氛围与文化科技氛围之中,建立民主的、和平的、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一切法律规范,都由人民作主制定,并且由人民监督执行,而履行其法律内涵的,也是人民大众 —— 包括了任何人在内的人民大众,无论他或她的工作岗位是什么、担负着什么级别的责任与义务。因为是人民大众共同制定的各类规范,因此,应该是比较完美的、健全的、包罗万象的。因此,如果任何人犯了任何错误,不管这些人究竟有多少,都是应该接受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尚没有健全地社会制度或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没有什么不该惩罚地错误或罪行。

法不责众,是有其历史形成原因的。在任何词汇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都是具有其历史背景的局限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