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

篇一: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工行宁波分行资产证券化

姜建清、李勇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

2004年4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此举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在各方面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下,宁波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自始至终受到监管部门和市场的高度关注。7月底,销售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取得圆满成功。

1.宁波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交易结构

(1)交易主体

①委托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即贷款资产提供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将其从贷款资产中收取款项等权利信托转让给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②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负责管理财产信托和相关帐户;选择并委托资产处置代理人代为处置信托财产中的债权资产,并对其处置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责任;与财产信托的其他参与方配合,计算并根据支付顺序在每一个受益权分配日向受益权持有人支付信托利益。

③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信托设立后,为委托人,以及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其他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④受益人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代表,代表受益人行使权利。受益人代表权利包括: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的权利;监督受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管理,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更换受托人,并按约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监督资产处置代理人对信托财产中的债权资产的处置,并可根据约定要求受托人更换资产处置代理人,并按合同的约定选任新的资产处置代理人。受益人代表义务包括: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于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出具书面的受益人代表事务报告;当知道任何可能会影响受益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受益人。

(2)交易结构

①资产包概况。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涉及借款人总数233个,本金总额26.19亿元。

②交易描述

第一步,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账面价值26.19亿元)委托给中诚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作为惟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A级、B级、C级)信托受益权,价值8.2亿元。

第二步,受益权转让。工行宁波分行将其享有的A级、B级受益

权转让给投资者,中信证券作为受益权的承销商负责承销A级和B级受益权,C级受益权仍由工行宁波分行持有。

第三步,中诚信托负责信托受益和本金的分配,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托受益权的受益和本金。

第四步,工行宁波分行受中诚信托委托作为信托财产的资产处置代理人,负责信托财产的处置和现金回收。

第五步,信托终止,中诚信托将剩余信托财产交回工行宁波分行。 ③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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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流程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项目是国内第一次严格按照国际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进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对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有积极的意义。

(1)项目研讨和论证

在项目开展之前,工商银行反复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意义、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和讨论。对于宁波项目,工商银行于2003年9月4日就在宁波召开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研讨会。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普华永道、德勤、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中信证券、总行有关部门和部分分行等5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详细介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制作了初步的模型。普华永道、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中信证券分别就我国会计、法律以及资本市场的环境做了介绍和分析,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做了详细的研究,在

工商银行实行资产证券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和研讨。

经过对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效果的研究和对我国证券化环境的反复研讨,工商银行认为资产证券化提高流动性和转移风险的作用对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下,资产证券化是可以实施的。银行最终确定了以资产证券化作为探索商业银行利用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之一,并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该试点项目的财务顾问。

(2)尽职调查

建立完备、准确、规范、科学的资产信息数据库,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工作。信息采集是完成这项工作的第一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普华永道分别担任试点项目的财务顾问和尽职调查服务商,与工商银行共同确定了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格式。信息采集的工作进行了3个月。为了便于信息的保管和使用,随后建立了专门的资产资料室。资料室由工商银行和财务顾问共同管理。普华永道又对数据进行了审核,通过查阅信息库、资料室、访谈等方式,查对并核实了借款人的信息资料。

(3)资产包调整

信息采集形成了基础资产包,通过分析资产的区域分布、行业结构、担保类型和预计回收金额比例等情况,对资产包进行适当的调整,使资产包的资产组成既符合证券化的要求,又能满足工商银行资产处置的利益。

(4)资产处置计划

由各处置经理逐笔对不良贷款提出初步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AMDP)。工商银行和瑞士信贷通过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物等情况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和客户经理的意见和经验,对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进行了审议,明确每笔贷款的回收金额、回收策略、回收方式和回收时间。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的最终确定需要结合收集并经审核的资产信息,设计问题清单,与资产经理进行面谈,并补充相关依据。为保证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公正、客观、透明的完成,中信证券作为后期的受益人代表参加了全部的工作。

(5)中介机构选择

在本项目中,工商银行最后选择了瑞士信贷、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中信证券、中诚信托等中介机构。2004年4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诚信托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与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不良贷款证券化财产信托合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与中信证券签署了《受益权承销合同》和《定价协议》等文件,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开始。

(6)方案设计

工商银行和中介机构结合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根据规范性和合法性的原则,经过数十次的讨论和修改,确定了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相关合同。本证券化项目最终确定了借鉴国外的清算信托结构,利用我国信托法中规定的财产信托作为特殊目的

篇二:2015.9.15 资产证券化案例

陈湛匀教授资产证券化案例

今天《湛匀妙语》的节目上,著名经济学家、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陈湛匀教授就“资产证券化案例”发表演说。

以下是陈教授的部分观点实录:

案例: 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

如图所示, 2000 年3 月, 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 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3年。在3 年内, 凡是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 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 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 万美元。在此期间, 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 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 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的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流程图

(一)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此次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是:

1. 中集集团首先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 按照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 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产池, 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 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日付至海外特别目的载体的账户。

3. 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 特别目的载体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 公司。TAPCO 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其资产池汇集的几千亿美元资产更是经过严格评级的优良资产。由公司在商业票据(CP) 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商业票据, 获得资金后, 再间接划到中集集团的专用账户。

5. TAPCO 公司从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特别目的载体, 特别目的载体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立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专用账户。项目完成后, 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的时间, 就可获得本应138 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 荷兰银行可收取200 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 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方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下列各方参与其中。原始权益人——中集集团、发起人及海外特别目的载体———荷兰银行、专门服务机构——TAPCO 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

1. 原始权益人——中集集团。中集集团曾于1996 年、1997 年和1998年分别发行了5 000 万美元、7 000 万美元和5 700 万美元的商业票据。此方式虽然能够以中集集团的名义直接在市场上进行融资, 但其稳定性也随着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波动。为了保持集团资金结构的稳定性并降低融资成本, 中集集团希望寻找一种好的融资方式替代商业票据。这时一些国外银行向它推荐应收账款证券化, 经过双向选择, 中集集团决定与荷兰银行合作, 采用以优质应收账款作为支持来发行商业票据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方案。为此, 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bt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账款进行设计安排, 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 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产池, 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 中国的政策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前后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 最初的障碍在于缺乏政策条例的支持, 中集集团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同样还须咨询国内外律师关于应收账款这种资产能否买卖, 能否卖到海外市场等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支持中集集团的这个项目, 在其支持下, 中集集团在一个多月之后拿到了批文,才开始与荷兰银行谈判, 进入实质性的阶段。

3. 发起人及海外特别目的载体——荷兰银行。荷兰银行在世界排名第16 位, 资产总额为4 599.94 亿美元, 一级资本额为17 817 亿美元, 资本回报率为

26%, 无不良贷款。

4. 专门服务机构——TAPCO 公司。TAPCO 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公司, 其资产池汇集的几千亿美元资产, 更是经过严格评级的优良资产。由TAPCO 公司在商业票据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商业票据, 获得资金后, 再间接付至中集集团的专用账户。

5. 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中集集团委托两家国际知名的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评级, 得到了Al + (标准普尔指标) 和Pl (穆迪指标) 的分数, 这是短期融资信用最高的级别。凭着优秀的级别, 这笔资产得以注入荷兰银行旗下的资产购买公司TAPCO建立的大资产池。项目完成后, 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 天才能收回的现金, 并且由于该方式通过金融创新带来了一个中间层——特别目的公司和TAPCO 公司, 将公司风险和国家风险与应收账款的风险隔离, 实现了破产隔离, 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确保了融资的成功。

篇三: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

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基本结构

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主要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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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权益人:华侨城A、上海华侨城、北京华侨城 (二)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中信证券 (三)担保人:华侨城集团

(四)托管人/专项计划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

(五)监管银行/收款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上海分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三、交易结构

(一)现金流走向分析

1、华侨城作为原始权益人,委托中信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

2、中信证券向投资者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益凭证,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划至华侨城。

3、华侨城将相关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并通过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受益凭证本金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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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流划转安排

资金流向

1、华侨城将游客购买入园凭证的款项汇入专项计划的收款账户(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上海分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2、收款账户中基础资产产生的对应款项按规定汇入专项计划账户,如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低于约定的最低收益时,原始权益人将支付差额资金至专项计划账户;如原始权益人未按约定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华侨城集团将提供担保资金至专项计划账户。

3、专项计划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分配,并通过中证登向投资者兑付该专项计划项下受益凭证的本息。

指令流向

1、专项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收益分配指令,同时向交易所提交收益分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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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现金流分配顺序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包括: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原始权益人的补足款、华侨城集团的补足款、基础资产收入在专项计划账户中的再投资收益及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后,根据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1、专项计划涉及的应纳税负

2、专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费和杂项费等专项计划费用

3、当期应分配的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 4、当期应分配的优先级受益凭证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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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期剩余资金全部分配给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四)现金流预测

特定期间及纳入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数量及收入预测:

欢乐谷主题公园2013-2017年每年特定期间入园凭证销售现金流预测

资产评估机构预测入园凭证销售现金流总计30.98亿元,优先级还本付息总计20.79亿元,其中利息为3.29亿元,入园凭证销售现金流对优先级收益凭证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最低覆盖倍数为1.49倍

优先级收益凭证本金和预期收益预算表

(五)主要参与方职责及法律关系 1、原始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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