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企业治理措施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和重点环保案件后督查。

1对年和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加强湖环境综合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配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决定》常发[]1号)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9号《关于湖环境综合整治会议纪要》要求,认真开展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重点整治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台帐建立工作,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于每月1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月污水处理厂运行月报表。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4对年挂牌督办、重点信访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三)继续开展涉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对各类化工企业及其它重污染行业,必须明示污水排放口,其他非法排污口及暗管一律拆除或封堵。污水排放口必须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装置。事故状态下有毒有害废气排放要有可行的应急措施。对各类小化工企业进行排查,对违反产业政策的企业要按规定予以关停;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补办手续,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要予以关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办、场)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尽快组织实施。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和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两高一资”钢铁和涉砷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淘汰一批行业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并严格项目监管;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集中整治污水超标排入下水道、影响污水厂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和称号;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存在问题较大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限制资金补助、项目审批的处罚。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要充分利用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手段,加大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工作措施以及治污减排的决心,深入报道全市环境安全形势,揭露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健康忧患意识,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关单位要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形成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为环保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