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篇一:工龄买断申请书

工龄买断申请书

篇二:买断工龄协议书

买断工龄协议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和盘市委发(1998)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特制定一次性买断工龄协议如下:

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职工 自愿提出申请,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从 年 月 日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同时解除其全民或集体籍职工身份,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其今后不再享受公司职工的任何待遇,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与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脱离一切关系。 买断工龄的标准为:按每年工龄陆百元计算付给 同志年 个月一次性买断工龄款 元。另外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一次性补发给其劳动保险金贰仟元,医疗保险金叁仟元,以上二项款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一次性付给。

协议双方同时履行如下条款:

1、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为生效。

2、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付款。如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资金暂时有困难,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可先打欠条,年终之前如不能兑现,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个人利息。

协议双方:

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盖章)

申请买断工龄职工 (签字、盖章)

盘锦市物资贸易中心

年 月 日

篇三: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

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 买断工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2.是改制买断还是因失去劳动能力买断,3.是否重新就业,如果买断之前己满15年,并未重新就业可以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并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但月享受的养老金没有足额缴费的多,如果买断之前不满15年,且就业局介绍了就业岗位,并且就了业就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办理手续,而不能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了。

据了解,根据有关的规定,“买断工龄”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封存。如本人两年内找到新的工作,由新单位续缴公积金,即可与本人账户上原单位缴费接续计算。也就是说,哪怕在新单位只缴了一个月公积金,只要在原单位账户封存前是正常缴费,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不间断的,就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另一种情况,如“买断工龄”时达到一定的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即可申请直接支取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如未满上述年龄,要待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后方可支取。

在“买断工龄后”,职工若要继续保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关键在于原单位在封存账户前必须缴足公积金,没有欠费。根据有关规定,贷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必须正常缴费。如欠费,则不能获得贷款。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应实施监督,要求企业缴足公积金。如企业有能力而不缴,职工可向市房改资金中心举报(举报电话82717443),由主管部门上门催收。如单位确实困难,必须缓缴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房改委批准。

买断工龄,养老保险已交16年,再连续交合算不?

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针对交纳时间段和档次,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体现社会主义的均化原则,而不是拉大差距,进而制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规定了上限。

如果说想提高养老品质,建议你在购买社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购买一定的商保作为补充比较好。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养老保险只要满足最低15年的标准即可。

买断工龄政策简介

所谓“买断工龄”,是指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第二项第九点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十二项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六、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七、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十、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十一、《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十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

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知识:

●谈谈对买断工龄的看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买断工龄的违法责任

案情简介: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

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全文

●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用的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工龄”有法律依据吗?没有。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提前退休、内部退养

取得一次性补贴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作者:北京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执行总监肖太寿博士

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当前不少企业在劳资关系中不可回避的涉税问题。职工从用工单位中获得的这四项收入主要涉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是企业的一笔支出,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费用、损失及其它相关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基于此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提前退休,那么企业给职工一次性补偿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基于以上分析,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是企业的一笔支出,这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解除劳动合同和买断工龄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

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实质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一样的。

王明是甲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了20年, 2012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明,给王明一次性奖励老王50万元。甲公司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老王平时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500000-15000×3)÷12-3500]×25%-1005}×12=91190元。

(2)提前退休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想办理提前退休,必须有3个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案例:

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分析:

第一步,应当将5000元过年费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予以扣除。因此,当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00+5000-695-505-3500)×20%-555=545(元)。

第二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5000(元),(5000-3500)=1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按照公式,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为[(90000÷18-3500)×3%-0]×18=810(元)。

第三步,两项合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45+810=1355(元)。

对于提前退休,纳税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6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一是单位的范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是没有限制的;二是个人的范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三是收入的范围。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3)内部退养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因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已有明文规定,不能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能套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什么是内部退养呢?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是不一样的,内部退养是内退后还会取得用工企业给予的基本生活费,而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职工老李2011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100000元,退养工资2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100000÷50=2000(元),(2000+2000-3500)=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老李2010年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2000-3500)×3%-0=2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