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可以辞职吗

篇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离职违约金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离职违约金

某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8年服务期,若甲服务期未满离职,必须按剩下服务期年数乘以每年三万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甲服务三年后提出辞职,事业单位要求甲按照合同支付15万元违约金才同意放人。甲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他无须支付违约金。谁有道理?

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

[2004]30号)明确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也规定事

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合同问题而言,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优先于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又优先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事业单位要求甲严格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

篇二:事业人员辞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04-22

人调发[1990]19号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申办材料及具体的要求

(1)辞职:

《辞职申请表》;

(2)辞退: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5、办事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

1)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须经批准的以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3)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报材料:

1、辞职申请表及所在单位意见;

2、关于同意申请人辞职的批复;

3、辞职通知书。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人事(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可以辞职吗)部门审核后,报任免机关审批;

4、抄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文件

篇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时间:2015-5-25 17:38:53 浏览:105

案情:

2011年7月,吴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北京某研究院(事业单位)工作。双方的聘用合同约定,该研究院为吴先生解决北京户口,吴先生应当为研究院服务满5年。如果期间因吴先生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他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4年12月18日,吴先生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研究院同意了吴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研究院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要求吴先生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吴先生认为,研究院仅凭着解决了自己的北京市户口就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何况,《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一般性违约金。但研究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那么,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吗?

点评: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适用对象上与劳动合同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进一步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除非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竞业限制或提供了专项培训,否则不得约定违约金。但是,“不得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是针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员工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员工,在签订聘用制合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无规定,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没有相应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那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约定违约金有无规定呢?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4条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 工资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并且该条款是必备条款。 这里的“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自然包括违约金。

本案中,该研究院在聘用合同中与吴先生约定了违约金,在吴先生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他就应当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