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矿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温**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甲方与四川省**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签订的《四川省**市**区桂兴镇工农村六组石灰石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向甲方出具的《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编号为C5116022011037130107648的《采矿许可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通过合法的采矿权挂牌出让竞标,竞得四川省**市**区桂兴镇工农村六组石灰石矿采矿权,并向**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支付完全部转让金后获得编号为C5116022011037130107648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有效期为五年,自2011年3月4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 甲方将上述石灰石矿共计0.009平方公里(详细矿区坐标见附件)的五年采矿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 采矿权转让费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此转让费包含甲方已支付的电力设备安装合同预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及采矿场道路及场地占用土地的使用费、首年的采矿场山林占用费。

  第五条 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付款周期如下:

  1. 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2. 前述石灰石矿的采矿权人变更为乙方,乙方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3. 乙方完成矿区盖山掀揭、场地平整及大型设备进场安装完毕后且从第二笔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不超过____天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六条 甲方应将之前签订的电力设施设备安装合同中约定的所属甲方的权利义务转移至乙方名下,未付的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工程款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全力协助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完善采矿场道路、场地占用土地的租赁协议及补偿工作,签订采矿场山林占用(使用)补偿协议并完成首年的补偿。

  第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完成向甲方的首次付款;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该矿场的采矿权人变更为乙方,并办理变更后的《采矿权许可证》。

  第九条 甲方在办理前述变更手续过程中,如确因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完成转让行为并将采矿权人变更为乙方,则甲方应向乙方全额退还首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各自已支付费用由己方承担。

  第十条 前述变更行为可以直接转让、变更方式进行,也可以甲方将采矿权作价入股乙方增资方式完成转让,具体方式以过户时实际情况由双方商议确定,但转让方式不构成对转让性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据实履行,不得有违约行为,否则将承担因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对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明确及补充,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据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