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转让合同协议范本

篇一:医院转让协议

医院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医院全体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医院系甲方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私立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经

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将该院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标的概况

医院位于德兴市广场东侧,医院现有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人(执业医师 名,执业护士 名;其他工作人员 名)。 医院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号为:

二、 转让价款:

甲方将上述医院执业经营权连同医院现有医疗设备及器材共作

价 万元转让给乙方(不含房地产),医院现有库存药品(材)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双方盘点后,按实际数量并以实际进购价(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医院转让合同协议范本)格由乙方收购。

三、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转让款及药品、低值易耗品

收购款 元支付给甲方。

甲方银行名称: 账号:

四、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让款及药品、低值易耗品收购款后 日

内,与乙方办理医院交接手续,并在 日内协同乙方前往相关部门办

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五、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债务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新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取得医院经营权同时,一并接收医院现有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名(详见名单),工资待遇由乙方于同相关人员自行商定。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承担。

八、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甲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医院经营权及相关医疗设备交付及其他辅助性义务,否则依照上述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门诊部转让合同的案例

孟庆云与{公司1}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庆云,男,193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气管炎哮喘医院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顺义区66055部队医院。

委托代理人吴风涛,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默0X},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梁2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3X},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张4X},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地址:2}。

上诉人孟庆云因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分中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9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庆云的委托代理人吴风涛、{默0X}及被上诉人分中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3X}、{张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庆云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8月13日,{公司1}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中寺二公

司)以“燕竹医院”主管单位的名义与孟庆云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由孟庆云租赁承包“燕竹医院”,双方约定每年承包费为15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分中寺二公司要求孟庆云替原承包人补缴拖欠的30万元租金后方可经营,于是孟庆云在支付了半年承包费75万元后,又额外交付了30万元,共计 105万元。孟庆云支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相关费用后发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档案中显示,分中寺二公司并非“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实际开办单位为“北京市丰台区华侬物资公司”。也就是说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分中寺二公司无权作为其主管单位与孟庆云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更无权借此收取任何费用,但分中寺二公司却隐瞒了该重要情节,明显具有欺诈意图。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医院是不允许承包经营的,故无论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是否享有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鉴于上述原因,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孟庆云认为分中寺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孟庆云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双方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无效,分中寺公司返还孟庆云105万元。

被告分中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孟庆云所述与事实不符,分中寺公司是北京市华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侬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华侬物资公司是北京燕竹医院(以下简称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分中寺二公司是分中寺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华侬物资公司、燕竹医院的管理单位;2003年7月,分中寺二公司与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奥斯康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期10年,规定每年租费150万元。截止到2008年6月底,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指派王鑫管理的燕竹医院欠租费140万元。2008年7月,经分中寺二公司同意,王鑫与孟庆云达成口头协议,将燕竹医院5年经营权及燕竹医院所有财产的使用权以200万元转让给孟庆云,并解除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分中寺二公司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同时由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重新签订租赁承包协议。上述口头协议达成后,孟庆云先后以存折方式向王鑫支付29万元定金、以现金方式向王鑫支付40万元,且直接将存有35万元的借记卡交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用于支付王鑫所欠燕竹医院承包租赁费用。同时于2008年7月17日按照约定向分中寺二公司交了下半年度6个月的75万元承包租赁费,孟庆云并表示抓紧时间把所剩转让费76万元直接交到分中寺二公司财务室。2008年7月13日,孟庆云到燕竹医院正式办公。8月13日,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孟庆云交了30万元并表示将剩余46万元想办法还上。即日起,孟庆云主持燕竹医院全面工作。2008年7月至8月间,分中寺二公司委托周德顺、张景玉与王鑫委托的姜晓丽、张群智、施淑艳和孟庆云、孟庆云指派的陈姝伊等办理了与燕竹医院有关的交接手续。8月14日,为尽快履行完毕三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达成了书面《协议书》,并经王鑫和分中寺二公司等签字后交予孟庆云,待孟庆云签字后进行交换,但孟庆云至今未交换。虽然孟庆云在三方解除协议书中没有签字,但他一直按三方口头协议精神履行着合同。2008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孟庆云在未通知分中寺二公司的情况下,在支付全体员工半个月工资后,突然撤离了燕竹医院,致使燕竹医院陷入混乱。为减少孟庆云突然撤离燕竹医院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造成的实际损失,安抚全体医院职工,分中寺二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安排燕竹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周德

顺进行临时管理。2008年9月3日,丰台区卫生局因燕竹医院混乱给单位下了整改通知书,使燕竹医院名誉上受到了很大损失。同时于2008年9月10日函告孟庆云,要求孟庆云妥善解决燕竹医院的相关事宜,但孟庆云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孟庆云私自撤离燕竹医院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于孟庆云的违约行为,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及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孟庆云承担。我们提出反诉要求孟庆云继续履行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支付46万元欠费,支付自2008年8月16日至今的水费9890.40元,电费25 368元,医护人员工资179 600元,药费21 072.70元,消耗品3万元,社员工资17 400元,汽油油费300元,保安费7500元。

孟庆云针对分中寺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本身在法律界定上就很含糊,孟庆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燕竹医院的相关手续,而且最关键的是合同是违法的,医院是不能承包的,关于细节性的问题很含糊,所以孟庆云认为认定合同无效是合情合理的,孟庆云、分中寺公司、王鑫在谈论医院的经营承包问题时并不是一起谈的,王鑫说以200万元将医院的所有权转让给孟庆云,而分中寺公司却说是承包,分中寺公司突然强调王鑫转让的所有权不可能成为孟庆云个人的,当时没有办法,孟庆云说王鑫的事情先放下,但是分中寺二公司说可以签订协议,孟庆云继续经营,但王鑫还欠一部分债务,孟庆云必须交纳王鑫欠的钱,所以孟庆云共计交纳了105万元;第二项反诉请求支付46万元的房租费,这46万元是孟庆云代替王鑫偿还以前拖欠的费用,首先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孟庆云有代替王鑫偿还费用的约定,之前的30万元,孟庆云之所以代替王鑫交纳是因为想履行合同;关于水、电费,孟庆云实际进场的时间是8月16日,按照分中寺公司在反诉书中提到的事实,孟庆云是在2008年8月30日退出医院的,实际进驻了14天,即使发生了水、电费孟庆云也只支付这14天的;关于医护人员的工资,孟庆云从8月16日进场,到撤出才14天,所以没有义务承担2个月的工资;医护人员跟孟庆云是劳动合同关系,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的方式主张工资,分中寺公司没有义务替医护人员主张工资;分中寺公司所主张的药费款都是8月31日之后发生的,这显然跟孟庆云没有任何关系;社员工资问题,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孟庆云没有义务承担;油费也不应该由孟庆云承担,保安费75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哪方有义务承担保安费;关于分中寺公司提到的200万元的转让费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转让权,孟庆云不是突然撤离医院的,已经跟分中寺二公司沟通过多次了,说这种模式无法继续经营,所以才在8月30日撤走的,孟庆云撤离后,周德顺又继续接手了,据孟庆云了解分中寺公司又将医院承包给别人了。

查明:华侬物资公司是分中寺公司1993年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燕竹医院是华侬物资公司2003年11月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3年12月,分中寺公司授权分中寺二公司管理燕竹医院和华侬物资公司。

2008年7月17日,孟庆云交付分中寺二公司2张支票,金额分别为5万元、70万元。7月21日,分中寺二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

了收到的75万元是租费。

2008年8月13日,分中寺二公司(甲方)与孟庆云(乙方)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租赁承包甲方“燕竹医院”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同意乙方承包该项目继续用作医院经营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5年,自双方办理财产证件交接之日开始计算。约定于2008年7月31日前由双方派人把该医院所有财产、证照登记造册;每年租金为150万元,支付方式:每年分2期支付,首期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乙方付给甲方半年租金75万元,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次房租到期前10天支付;水电费:甲方提供医院的正常供水供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费为3.9元/吨,电费为1.2元/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增减;甲方代表工资:甲方派一名代表协助乙方管理并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该代表工资(不低于3000元/月)由乙方承担;其他税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如甲方违约,则需赔偿由此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如乙方违约,则需赔偿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如因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医疗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除补齐应缴租金外,逾期天数应每日按年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缴纳租金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相关约定:在本合同正式履行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但乙方有义务解决善后工作,该类患者用药,乙方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甲方派常驻代表协助并监督乙方经营,保管有关证件、公章,但不干预乙方的合法经营;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或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原则同意乙方提出变更医院名称,并提供变更医院名称的一切手续,法人不便(变),主要负责人由孟庆云担任,并约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孟庆云和分中寺二公司经理{陈3X}分别签字,并加盖了分中寺二公司的公章。

2008年8月13日,孟庆云交款135 000元,8月14日付款165 000元,分中寺二公司出具的2张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是欠款。2008年8月27日,燕竹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德顺(甲方)与孟庆云(乙方)签订协议书,就股份及法定代表人转让一事双方达成意向如下:一、燕竹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德顺先生同意将所占股份及法定代表人无偿转让孟庆云先生,并同意燕竹医院更名;二、甲方蓝鸟轿车车牌号为京MM8202同意乙方无偿使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相

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积极配合提供转让股份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所需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转让相关事宜;四、转让后的法定代表人孟庆云先生同意接管经营医院,并承诺当乙方自行放弃经营此医院时,乙方将配合甲方无偿的转让所占股份及法定代表人事宜;五、乙方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同意每月支付甲方工资3000元整。乙方在经营期间需要协调各方关系,需要解决疑难问题,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协调各方关系,并帮助乙方解决问题;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签字按手印有效。

2008年8月27日,孟庆云收到燕竹医院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章等。

2008年8月30日,孟庆云了撤离燕竹医院,在撤离之前向员工发放了工资16 420元。2008年9月10日,分中寺二公司致函孟庆云要求孟庆云在一个星期内协商此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根据分中寺二公司查表记载,8月1日至30日间,燕竹医院用电11 780度,发生电费14 136元;用水1187立方米,发生水费4629.30元。

2008年9月3日,丰台区卫生局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燕竹医院限期整改。

上述事实,有孟庆云提交的燕竹医院企业档案、收条、租赁承包合同、收据,分中寺公司提交的租赁承包合同、华侬物资公司企业档案和分中寺公司文件、周德顺与孟庆云签订的协议书、8月27日孟庆云收条、8月30日工资表、分中寺二公司给孟庆云的函、水费电费单据、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分中寺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孟庆云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但是从分中寺公司的决定可以看出,分中寺二公司经分中寺公司授权,享有对华侬物资公司和燕竹医院的管理权,因此,孟庆云实际是与分中寺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而承包合同及收据中分别出现的租金、房租等词语均应该理解为承包费。签订承包合同后,孟庆云与分中寺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从8月16日至8月30日实际经营了燕竹医院,分中寺公司履行了约定的将燕竹医院交给孟庆云承包经营的义务,孟庆云擅自撤离燕竹医院,致使2008年8月13日与分中寺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未能全部履行,孟庆云是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孟庆云向分中寺公司交纳了6个月的承包费75万元,仅实际经营了15天时间,并以撤离燕竹医院的实际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分中寺公司反诉要求孟庆云继续履行合同,而孟庆云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承包合同,故承包合同以解除为宜,故分中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孟庆云要求分中寺公司退还承

篇三:医院转让协议

医院转让协议

民营医院转让协议,医院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应明确权责,在合同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到各自应该注意的情况。法律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请参考文章:关于医院转让的法律要点(注意事项) 。以下为某医院转让合同协议,仅供参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万):

为了加大卫生事业改革力度,激发医院的生机与活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建湖县中医院转让协议如下:

一、建湖县中医院的基本情况

l、地址:建湖县中医院位于县城兴建路191号。

2、业务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医院用地总面积9040.32m2,其中医卫用地7504.32m2,商业用地1536 m2;建筑面积14232.8m2。

3、人员情况:现有在职职工211人,退休人员58人,离休人员2人。

4、资产状况:根据盐城正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报告,截止2002年11月26日,医院资产总额为2059.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702.82万元,流动资产总额为356.36万元;医院总负债为1325.72万元(其中职工内部债务318.10万元),经县国资办确认实际净资产为733.46

万元,其中资产核销损失86.07万元。

5、土地使用权处置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出让价为441.43万元,与其它资产一并转让。

6、竞拍底价1200万元

7、竞拍成交价1250万元

二、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以现款方式支付,由乙方于2003年7月2日前一次性交盐城市隆昌拍卖行有限公司。

三、职王内部债务的处置

乙方必须将医院职工内部债务318.10万元,与医院资产转让价款一起交付盐城市隆昌拍卖行有限公司。

四、乙方基本情况

1、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056号12楼1202室

2、法定代表人:刘忠

3、总经理:顾成荣

4、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捌佰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医院领域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医院兼并、参股;保健产品的销售。

五、转让资产的交付办法

甲方在乙方交清全部转让价款和职工内部债务款后,立即组织将转让资产移交给乙方,并负责协助乙方在2003年7月10前办理好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医院债权债务等资产均由乙方享有与承担(职工内部债务计318.1O万元不再承担),并按规定办理债权债务换据手续。

七、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本协议签字日期间,医院的亏损由中介机构评估、国资部门确认,并由甲方承担,具体账务处理采用由县国资办在2003年7月1O日前以现金等额返还乙方的办法处置。改制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八、有关剥离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1、甲方从净资产中剥离解聘风险金89.44万元,保存在乙方,用于原医院职工被解聘时身份置换补偿。医院改制前的职工(不含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不违背与新业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时,医院要发放解聘风险金。解聘风险金发放标准是:按2002年全县事业单位人平月工资计算(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改制前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解聘风险金发放总额若超出所提取的数额,超出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2、甲方从净资产中剥离3.8万元保存在乙方,作为2002年卫生人才培养和科研课题

立项单位配套资金。

3、乙方在保存、使用上述剥离费用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九、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委托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实施行业管理。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疫情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县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调遣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及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注册,首次注册按拍卖公告约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医院非营利性,今后乙方如需要更改医院性质,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如改制后医院符合国家医保政策,继续作为医保定点医院。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乙方依法享有医院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人事权、分配权和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冠名权,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各种医疗服务活动。改制后,乙方享有继续保留“建湖县中医院”名称的权利。

4、乙方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医院的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原隶属关系不变,乙方必须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健全组织.独立开展工作。

6、乙方必须遵守卫技、财会等类人员准入制度;执行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民营、私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

7、乙方必须聘用原医院全部在编职工,无法定事由,不得解聘原在编医院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保护政策,对改制前残疾职工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解聘、待岗或削减待遇。

8、乙方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和标准及时为原在编职工正常办理档案工资调资手续,并以调整后的档案工资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原在编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否则有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划拨银行存款、变卖固

定资产等手段追缴。

9、乙方应为原在编职工办理人事代理,按原渠道为职工办理职称晋升,并与职工签定聘用合。职工调往县外或其他同类性质单位工作的, 乙方配合甲方按原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10、乙方—应合理设岗定员,并建立合理的分配考核制度,根据医院的业务收入发放职工工资。原医院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应随人均业务量的增加而提高。乙方不得任意无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得强行向内部职工集资、摊派、募股、收取押金等。原医院职工如出现生活特别困难,乙方有责任根据医院效益情况给予帮助。

11、乙方五年内不得再行转让医院产权。

1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管理医院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

十一、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如出现违约,依法协商,依法处理。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实际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2003年7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