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相关要求,以规范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和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
2.2 事故危险性评价
运用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预测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事故状态下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泄漏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危险的程度。
2.3 港口安全设施
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 基本要求

3.1 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见图1。
 

 
   
 
 
 
 
 
 
 
 
 
 
 
 

 

3.2 评价范围

3.2.1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项目实施情况等确定。
3.2.2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明确评价对象的具体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和作业货种范围(集装箱和包装危险货物载明到类别和项别、其他危险货物载明到品名)、联合国危规号(UN号)、包装方式等。
3.2.3 安全预评价的地域范围包括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所含陆域和水域。陆域范围包括码头、引桥及项目建成后的其他陆域部分。水域范围包括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

3.3 评价内容和评价单元

3.3.1 安全预评价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
3.3.2 安全预评价单元根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危险因素类别及安全特点等划分。
3.3.3 安全预评价单元包括建设方案安全评价和事故危险性评价,并根据需要划分评价子单元。评价单元及评价子单元可参照表1进行划分,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评价子单元。
 
表1 评价单元划分表
评价单元 评价子单元
建设方案安全评价 选址安全评价
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装卸储运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评价
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
消防系统安全分析
供配电系统安全评价
其他主要配套及辅助生产设施安全评价
事故危险性评价 火灾、爆炸危险性评价
泄漏扩散危险性评价
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
装卸作业伤亡事故危险性评价
机损货损事故危险性评价
 

 

3.4 评价方法

3.4.1 安全预评价应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选择适用的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评价方法的选择应符合充分性、适用性、系统性、针对性、合理性原则。
3.4.2 安全预评价的定性评价方法可根据项目实际选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PH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风险矩阵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专家系统评分法或统计分析法等。
3.4.3 安全预评价的定量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实际选用概率风险评价法(PRA)、事故后果计算法、事故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危险指数评价法和火灾爆炸泄漏模型方法等。
3.4.4 对构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安全预评价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其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3.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5.1 安全预评价报告包括前言、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概况、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安全预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参见附录A。
3.5.2 安全预评价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可同时采用图、表和照片,评价结论应清晰、明确。

4 前期准备

4.1 资料搜集

4.1.1 安全预评价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搜集下列资料:
1)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国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以及标准、规范;
2)评价对象所在地港口规划相关资料;
3)评价对象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资料、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图纸资料;
4)作业货种的理化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有关资料;
5)相关事故案例。
4.1.2 安全预评价对象为河港、河口港且在评价前已进行防洪评估的,应搜集评价对象的防洪评估资料和航道资料。
4.1.3 安全预评价的资料搜集清单参见附录B。

4.2 周边环境及现场调查

4.2.1 安全预评价应对评价对象选址条件和周边环境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验、测量检测、询问调查等形式。
4.2.2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及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1)建港条件调查内容包括评价对象港址位置的气象条件、水文条件、地质条件、地震情况、通航条件、防洪要求、港口现状、港口规划等;
2)周边环境调查内容包括评价对象港址位置周边相邻区域、场所、建(构)筑物的功能性质、用途,与周边人口密集区域、重要交通设施(如公路、铁路线路、码头、车站、桥梁等)、公共设施(如水源地、渡槽、生活用水取水口等)、风景名胜及自然保护区、水上水下危险货物输送管道以及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方位、距离。
4.2.3 安全预评价应调查评价对象所处区域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和集疏运等外部依托条件,以及项目所处区域消防、医疗急救等条件进行调查。

5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应符合科学性、系统性、整体性、相关性、预测性、可控性原则。
5.1.2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类别和特点,对评价对象危险因素进行全面、准确地辨识,并对评价对象安全特点进行总结。
5.1.3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类别和特点,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规定的分类方法对危险因素进行分类,对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的演变规律、发生机理进行分析,并对重点作业岗位进行分析。
5.1.4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过程中应选用适当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选用的事故案例应满足:
1)与评价对象具有相似性和类比性;
2)具有事故过程描述和事故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对策措施;
3)对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有借鉴和警示作用。
5.1.5 以桶装、罐装、袋装、固体散装包装形式和集装箱形式装卸、储运的危险货物,可按危险货物货种和分类(项)对其危险性进行分析。
5.1.6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应列出装卸、储运的货种的名称、联合国危规号(UN号)、包装及运输形式,并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列出其燃烧性、爆炸性、毒性、腐蚀性等特性参数,说明数据来源。明确是否属于规定的剧毒化学品、高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其它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等。
5.1.7 伤亡事故辨识与分析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中的规定,对主要作业岗位可能存在的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淹溺、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灼烫和其他伤害事故类型进行辨识,并分析人员伤亡事故产生的原因。
5.1.8 其他事故类型应根据评价对象及其安全特点进行辨识。事故类型包括火灾爆炸事故、泄漏扩散事故、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台风和突发性强阵风事故、机械及电气设备事故等。
5.1.9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应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安全管理因素四个方面,对各类事故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
5.1.10 从事油品、液体化工品和液化天然气等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建设项目,应重点对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泄漏和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人员急性中毒、化学灼伤、低温冻伤等事故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

5.2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

安全预评价应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与分级。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级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的有关规定。

6 建设方案安全评价

6.1 选址安全评价

6.1.1 选址安全评价应首先判断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6.1.2 选址安全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安全影响;
2)集疏运条件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安全影响;
3)现有依托条件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安全影响。
6.1.3 选址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评价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与已建的码头、桥梁、渡槽、生活用水取水口、水上水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水下光缆及电缆、水下隧道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6.1.4 选址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评价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人口密集区域、重要交通与公共设施、水源、风景名胜及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6.2 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6.2.1 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包括功能分区评价、码头泊位布置评价、水域布置评价、陆域布置评价、场区道路和铁路布置评价、生活区与生产区等之间的安全间距评价等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 功能分区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各功能区布置合理性,并提出相关意见;
2)风对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各功能区布置的影响。
6.2.3 码头泊位布置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前沿高程、前沿线方位角度、斜坡码头坡度是否合理,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码头泊位长度和宽度是否满足装卸作业需要,是否满足水平运输机械运转、车辆通行、人员应急逃生和船舶安全靠泊等要求;
3)系缆墩、系船桩、靠船墩、护舷、工作平台、引桥和连接桥等是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4)码头消防通道宽度及净空高度等是否满足消防要求。
6.2.4 水域布置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回旋水域位置是否合理,回旋圆直径、底高程等是否满足设计船型的调头作业要求;
2)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及底高程,港池宽度是否能够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
3)水域是否占用航道或对通航条件造成不利影响。
6.2.5 陆域布置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区、生产辅助区和生活区等是否按使用功能合理分区布置,是否满足工艺流程、作业组织、货物集疏运和人员应急疏散的要求;
2)陆域高程、布置是否合理,堆场、道路是否符合排水要求;
3)作业通道宽度和净空高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道路和铁路布置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道路及铁路线的布置是否符合便于组织集疏运,避免或减少相互干扰、平面交叉、路线折返、道路拥堵等原则;
2)场区道路宽度、进出大门或闸口的宽度、净空高度、车道数、转弯半径等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道路集疏运量大的集装箱码头、件杂货码头等,道路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4)人员行走路线和车辆通行路线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6.2.7 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对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1)港口码头(泊位)、堆场、储罐(区)、仓库;
2)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物;
3)其他工业企业,尤其是危险货物的生产厂房、仓库或储罐;
4)铁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地铁线路及其相关设施;
5)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爆破作业场所;
6)室外变配电站、加油站、加气站、锅炉房;
7)架空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
8)其他相关设施。
6.2.8 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对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施与建设项目内部的其他相关设施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施彼此之间的间距;
2)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施与办公区、休息室、宿舍区等生活设施之间的间距;
3)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施与变电所、加油站、加气站、锅炉房、机修车间等其他生产及辅助生产设施之间的间距。
6.2.9油品、液体化工品和液化天然气码头平面布置安全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泊位与其他码头泊位的船舶间距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码头泊位与锚地间距、与航道边线净距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4)码头泊位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场所、陆上储罐、其他无关设施等间距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6.2.10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液化烃储存库、液化天然气储存库、液体化工品储存库及储罐(区)应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国家有关标准,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库内建(构)筑物、设施(包括储罐、泵房、铁路装卸线、消防泵房、变电所、汽车装车站、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等)彼此之间的防火间距;
2)罐组内储罐数量及总容量、布置形式及防火间距;
3)防火堤有效容量、堤身高度、堤顶宽度、人行踏步设置;
4)输送管道、油泵站、油品装卸设施、热力管道等布置;
5)泄漏收集系统及排放系统等设置。
6.2.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堆场的平面布置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堆场四周隔离设施及消防通道设置;
2)出入口及保安值班设施设置;
3)箱区堆放布置;
4)安全设备设施和相关标识设置。

6.3 装卸储运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评价

6.3.1装卸储运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评价包括工艺选取、设备选型、工艺布置、辅助工艺、设备设施等内容。
6.3.2工艺选取安全评价应对工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艺流程是否具有防止人员直接接触可能产生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货物的措施;
2)工艺流程是否采用必要的机械化、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控制技术,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
3)危险因素显著的作业过程,是否采取必要的监控、检测、联锁、报警、急停、防护和排除及处理危险因素的工艺等。
6.3.3 设备选型和工艺布置安全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选型和工艺布置是否匹配;
2)各个工艺环节之间是否匹配;
3)工艺布置是否满足港口装卸储运的要求。
6.3.4 油品、液体化工品和液化天然气等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评价其工艺管道及阀门等附件是否满足输送物料对温度、压力及耐腐蚀的要求,工艺管道敷设及管廊架布置是否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3.5 有扫线、清罐、清洗、搅拌、加热、添加助剂等辅助工艺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评价辅助工艺本身的安全性和对主体装卸储运工艺安全的影响。
6.3.6 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备设施安全评价应重点评价工艺系统中的关键安全设备,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油品、液体化工品和液化天然气码头或引桥、引堤根部的紧急切断装置设置;
2)油品、液体化工品和液化天然气码头装卸臂的紧急脱离系统(ERS)设置;
3)储罐附件的配备是否满足储罐安全运行的要求;
4)储罐的结构形式是否满足储存介质所需的安全条件;
5)泵及其安全设施配备是否满足输送介质所需的安全条件;
6)装卸车设施及其安全设施配备是否满足装卸介质所需的安全条件;
7)灌桶设施及其安全设施配备是否满足灌桶介质所需的安全条件。

6.4 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

6.4.1 建(构)筑物设计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耐火等级划分是否正确;
2)安全等级划分是否正确;
3)抗震设防烈度选择是否正确;
4)防雷设计的符合性;
5)建(构)筑物防洪、抗风设计的符合性。
6.4.2 陆域形成、地基处理及堆场铺面安全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陆域形成、地基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147-1)的有关规定;
2)储存介质密度不大于1000 kg/m3的原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包括微内压)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地基基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473)的有关规定;
3)堆场铺面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的有关规定。
6.4.3靠离泊作业安全评价应对自然条件、码头前沿水域等靠离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6.4.4 附属设施安全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2)系船柱、系船环、快速脱缆钩、绞缆机、护舷、钢轨、车挡、埋设件、防风抗台装置、爬梯、阶梯、护轮坎、系网环、护栏、靠泊仪等附属设施是否符合《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的有关规定;
3)装卸储运设备设施、变配电设施、建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是否符合《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JT 556)的有关规定;
4)油品、液体化工品和液化天然气码头设施的防静电措施是否符合《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5)石油库、石油储备库和液体化工品储存库的防静电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液化烃储存库和液化天然气储存库的防静电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码头、港区道路、铁路交叉道口、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以及易导致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急性中毒、车辆伤害和淹溺等伤亡事故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5 消防系统安全分析

6.5.1消防系统安全分析包括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布置、消防器材配备、应急设备配置、水域和陆域消防依托力量和有效响应时间等内容。
6.5.2生产及辅助生产建(构)筑物项目消防设计安全分析应分析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车道设计、消防给水、应急设备配置和灭火设施设计等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符合性。
6.5.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堆场消防设计安全分析应分析陆域消防车道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等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的符合性。
6.5.4油品、液体化工品、液化天然气港口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安全分析应分析消防水、水幕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配置等内容的符合性。
6.5.5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和液化天然气码头,应按《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和《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的有关规定对其水域消防监护力量进行分析。

6.6 供配电系统安全评价

6.6.1 供配电系统安全评价包括负荷分级、电源、供电系统等内容。
6.6.2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供配电系统安全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供电负荷等级的选择是否合理;
2)消防应急系统是否设有专用供电回路,是否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是否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6.6.3 供配电系统安全评价应从安全角度对变配电设备设施、电缆敷设的基本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变配电所是否接近负荷中心,是否避免设在有剧烈振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配电线路是否合理选用铜铝等材质的导体,在盐雾或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的场所是否采用铜导线或铜芯电缆;
3)海港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电缆敷设是否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河港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电缆敷设是否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的有关规定。
6.6.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评价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7 其他主要配套及辅助生产设施安全评价

6.7.1 其他主要配套及辅助生产设施安全评价应对与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照明、通信、控制、给排水等系统或设施进行评价。
6.7.2 照明系统安全评价应对照明设置、照度设计及应急照明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照明设置位置是否妨碍装卸储运工艺及车辆通行;
2)照度设计是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T 557)的有关规定;
3)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照度是否达到正常照明的照度,应急照明延续时间是否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7.3 通信系统安全评价应对电话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等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通信系统是否能够安全、可靠地传递语言、数据、图像、文字等信息;
2)出现紧急情况时,通信系统是否能够迅速及时地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提供通信联络。
6.7.4 控制系统安全评价应对自动化控制系统、仪表和联锁控制系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及功能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6.7.5 给排水系统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油品、液体化工品、液化天然气港口建设项目排水系统设置;
2)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周围的独立排水管、渠及污水收集设施设置;
3)紧邻山地丘陵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其排水设施是否满足排洪要求。
6.7.6其他系统的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油品、液体化工品、液化天然气港口建设项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