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分析的内容

篇一:施工合同分析

篇一:4-施工合同分析

第四章 施工合同分析

本章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介绍合同分析的基本内容、程序和方法。是一种战术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 合同状态研究

一 合同状态的基本概念

“合同状态”是构成合同签订时各种要素的总和。

图4- 1工程“合同状态”

二 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对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内部联系,如果在工程中某一因素变化,打破“合同状态”,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状态”,以达成新的平衡。

图4- 2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1合同条件合同文件的修改、变更会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性质、合同责任的变化。对此常须修改实施方案(包括延长工期),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如:

1.1设计文件的修改;

1.2业主要求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

1.3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

1.4双方新的变更协议、附加协议等;

1.5合同文件错误,包括设计错误、业主指令错误、提供错误的信息; 2 工程环境

环境变化是工程的外部风险,它会引起实施方案的变化和价格的调整。如fidic合同规定:

2.1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

2.2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合同规定执行。

2.3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外汇政策作为投标依据,如果此后国家实行货币限制或汇兑限制,则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2.4当出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

3实施方案

通常实施方案由承包商制定,承包商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负责。但在下列情况下, 则应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

在工程施工中如果业主要求修改已定的实施方案,例如指令承包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缩短或延长工期,变更实施顺序,则应调整合同价格。即使在澄清会上或在合同谈判中,业主如果建议或要求投标人修改实施方案,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报价。

业主如果不能完成合同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和(或)延长工期。

由于环境变化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应由合同规定的风险承担人承担损失。属于承包商风险和责任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由他自己负责;属于业主风险和责任的,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由此可见,“合同状态”四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其中,合同价格是核心。

第二节 招投标文件分析

一 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分析1招标文件分析的依据

1.1法律、行政法规;

1.2部门规章;

1.3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2 招标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通常公开招标,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起草招标文件。在整个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施工过程中招标文件是一份最重要的文件。按工程性质、工程规模、招标方式、合同种类的不同,招标文件的内容会有很大差异。

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2.1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是用以指导投标工作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2.1.1前附表

将整个招标工作的各个关键阶段和重要内容通过表格的形式简单明了地反映出来。用以指引招投标双方按照前附表的安排程序工作。

表4- 1前附表

项 号 条款号内 容 说明与要求

前附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综合说明

(2) 合同名称、编号

(3) 资金来源

(4) 投标人资质等级

(5) 工程计价方式

(6) 投标有限期

(7) 投标保证金

(8) 勘查现场和答疑会

(9) 投标文件分数

(10) 投标文件的提交

(11) 开标

(12) 评标方法及标准

2.1.2工程说明

主要说明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招标范围、承包方式等。

2.1.3招标工作安排

如业主联系人的情况、联系方式、投标书递送日期、地点、对投标人的规定、无效标书条件等。2.1.4招标文件的组成

(1) 招标公告及预审要求

(2) 投标须知

(3) 投标书

(4) 合同条件

(5) 技术规范

(6) 图纸

(7) 补充资料及投标咨询记录等

2.1.5 投标报价说明

如投标价格的组成、采用的方式、填报要求、计算依据和取费标准等。

2.1.6 投标说明

如投标书的组成、投标书的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投标咨询等。

2.1.7 评标规定

如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有效性规定、投标书符合性评定、投标书的澄清、错误的修正等。

2.1.8 授予合同

如合同授予标准、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改授合同等。

2.1.9 对中标单位的其他要求

如禁止转包、分包规定,项目经理的规定等。

2.2 投标文件

通常业主要求承包商分别编制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并提供统一的格式和编制规定。

2.2.1技术标书编制规定

如需要的证明材料、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等。

2.2.2经济标书编制规定

如投标保证(承诺)、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表等。

2.2.3附件

(1) 辅助资料表:

a 项目经理简历表

b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c 主要施工机械需用量计划表

d 主要工程材料需用量计划表

e 劳动力需用量计划表

f 项目拟分包情况表

g 投标报价汇总表

h 预算造价汇总表i 土建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表

j 安装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表

k 材料清单及价差表

(2) 投标文件格式:

a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b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

c 投标保证书格式

d 履约保函格式

2.3 合同条件

通常应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

2.4 技术文件

2.4.1技术规范

2.4.2图纸

2.4.3工程量表

2.4.4业主提供的其他文件:

(1) 地质勘探钻孔记录和测试的结果

(2) 由业主获得的场地内和周围环境的情况报告(地形地貌图、水文测量资料、水文地质资料)

(3) 可以获得的关于场地及周围自然环境的参考资料

(4) 关于场地地表以下的设备、设施、地下管道和其他设施的资料

(5) 毗邻场地和在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资料

3 招标文件分析

3.1 招标文件的完备性检查

承包商取得(购得)招标文件后,通常首先进行总体检查,重点是招标文件的完备性。包括:

3.1.1按照招标文件目录检查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缺页;

3.1.2对照图纸目录检查图纸是否齐全。

3.2 招标文件分析

分析的对象是投标人须知,通过分析不仅掌握招标过程、评标的

规则和各项要求,对投标报价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而且要了解投标风险,以确定投标策略。

【例如】 某招标文件规定,拟派往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满分为3分。篇二:1z206051 施工合同分析的任务

1z206051 施工合同分析的任务 (2013-09-12 08:34:34)

标签: 分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管理

1z20605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

1z206051 施工合同分析的任务

一、合同分析的含义

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

合同分析不同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分析,其目的和侧重点都不同。

合同分析往往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二、合同分析的目的和作用

(一)合同分析的必要性

由于以下诸多因素的存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和实施合同前有必要进行合同分析:

1.许多合同条文采用法律用语,往往不够直观明了,不容易理解,通过补充和解释,可以使之简单、明确、清晰;

2.同一个工程中的不同合同形成一个复杂的体系,十几份、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合同之间有十分复杂的关系;

3.合同事件和工程活动的具体要求(如工期、质量、费用等),合同各方的责任关系,事件和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极为复杂;

4.许多工程小组,项目管理职能人员所涉及的活动和问题不是合同文件的全部,而仅为合同的部分内容,全面理解合同对合同的实施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5.在合同中依然存在问题和风险,包括合同审查时已经发现的风险和还可能隐藏着的尚未发现的风险;

6.合同中的任务需要分解和落实;

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会有许多争执,在分析时就可以预测预防。

(二)合同分析的作用

合同分析的目的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在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都会力争完善,但仍然难免会有所疏漏,通过合同分析,找出漏洞,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时也会发生争议,往往是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所造成的,通过分析,就合同条文达成一致理解,从而解决争议。在遇到索赔事件后,合同分析也可以为索赔提供理由和根据。

2.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

不同的工程合同,其风险的来源和风险量的大小都不同,要根据合同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3.合同任务分解、落实

在实际工程中,合同任务需要分解落到具体的工程小组或部门、人员,要将合同中的任务进行分解,将合同中与各部分任务相对应的具体要求明确,然后落实到具体的工程小组或部门、人员身上,以便于实施与检查。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的内容

合同分析,在不同的时期,为了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的法律基础即合同签订和实施的法律背景。通过分析,承包人了解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况(范围、特点等),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和索赔工作。对合同中明示的法律应重点分析。

(二)承包人的主要任务

1.承包人的总任务,即合同标的。承包人在设计、采购、制作、试验、运输、土建施工、安装、验收、试生产、缺陷责任期维修等方面的主要责任,施工现场的管理,给业主的管理人员提供生活和工作条件等责任。

2.工作范围。它通常由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说明、技术规范所定义。工程范围的界限应很清楚,否则会影响工程变更和索赔,特别对固定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师指令的工程变更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工程变更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则可向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

3.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变更程序非常重要,通常要作工程变更工作流程图,并交付相关的职能人员。

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通常以合同金额一定的百分比表示。通常这个百分比越大,承包人的风险越大。工程变更的索赔有效期,由合同具体规定,一般为28天,也有14天的。一般这个时间越短,对承包人管理水平的要求越高,对承包人越不利。

(三)发包人的责任

这里主要分析发包人(业主)的合作责任。其责任通常有如下几方面:

1.业主雇用工程师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的部分合同责任;

2.业主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作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作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

3.及时作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作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

4.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四)合同价格

对合同的价格,应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及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篇三:施工合同审查的要点分析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admin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经济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高度注意:

一、 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

篇二: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及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2.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

(一) 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机构住宅楼

(二)

(三) 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改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

(五) 质量标准 合同价款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六) 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七) 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八)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 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⑵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

三、 补充协议条款 2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⑴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赔偿。

⑵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

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

问题1:

答: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15万元×20%=3万元

施工合同分析的内容

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问题3: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 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五】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成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被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被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六】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

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记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等;

14.工程验收被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分析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主体解析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

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文/丁达鹏律师)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另外对承包人提出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相应的资质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决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响。

审查承包人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查承包人的企业形式,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合伙企业、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将不能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⑵审查承包人企业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是否与合同的建设项目相适应。按《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发包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联合体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⑶审查承包人是否存在“挂靠”情况,“挂靠”导致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后果的承担

《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给与了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即使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就是说,《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发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连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还;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约定的工程价款。从法的效力来讲,《合同法》要高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但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判决依据明显侧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⑵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⑶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因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得不到支持。

⑷承包人主体不适格,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篇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的探讨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5.3]

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都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合同分析是将合同目标和合同条款规定落实到合同施工的具体问题和具体事件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顺利地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目标。

关键词:含义、必要性、作用、分析的内容、前景

一、 施工合同分析的含义

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

合同分析往往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二、合同分析的必要性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合同管理的艰巨性。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国外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

三、 合同分析的作用

合同分析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

在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都会力争完善,但仍然难免会有所疏漏,通过合同分析,找出漏洞,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时也会发生争议,往往是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所造成的,通过分析,就和合同条文达成一致理解,从而解决争议。在遇到索赔事件后,合同分析也可以为索赔提供理由和依据。

2、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

不同的工程合同,其风险的来源和风险量的大小都不同,要根据合同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3、合同任务分解、落实。

在实际工程中,合同任务需要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程小组或部门、人员,要将合同中的任务进行分解,将合同中与各部门任务相对应的具体要求明确,然后落实到具体的工程小组或部门、人员身上,以便于实施与检查。

四、 建设工程合同分析的内容

在施工人员接到所有合同资料后对合同进行的一次总体的、全面的和详细的分析,以达到熟悉合同文件、利用有利条款、避开不利条款、重视风险条款,用其指导施工的目的。 合同分析,在不同的时期,为了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法律基础

即合同签订和实施的法律背景。通过分析,承包人了解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况(范围、特点),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和索赔工作。对合同中明示的法律应重点分析。

2、 承包人的主要任务

① 明确承包人的总任务,即合同标的。

承包人在设计、采购、制作、实验、运输、土建施工、安装、验收、试生产、缺陷责任期维修等方面的主要责任,施工现场的管理,给业主的管理人员提供生活和工作条件等责任。 ② 工作范围。

明确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说明、技术规范所定义。工程范围的界限应很清楚,否则会影响工程变更和索赔,特别对固定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师指令的工程变更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工程变更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则可向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 ③ 明确工程变更补偿范围。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变更程序非常重要,通常要作工程变更工作流程图,并交付相关的职能人员。

工程变更补偿范围,通常以合同金额一点的百分比表示。通常这个百分比越大,承包人的风险越大。

④ 明确工程变更的索赔有效期。

由合同具体规定,一般为28天,也有14天的。一般这个时间越短,对承包人管理水平的要求越高,对承包人越不利。

3、 发包人的责任

这里主要分析发包人的合作责任。通常有如下几方面。

①发包人雇用工程师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的部分合同责任。

②发包人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做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做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

③ 及时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做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 ④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

⑤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4、 合同价格对合同的价格,应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及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

②工程计量程序,工程款结算(包括进度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方法和程序。 ③ 合同价格的调整,即费用索赔的条件、价格调整方法,计价依据,索赔有效期规定。 ④ 拖欠工程款的合同责任。

5、 施工工期

在实际工程中,工期拖延极为常见和频繁,而且对合同实施和索赔的影响很大,要特别重视。

6、 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一方未遵守合同规定,造成双方损失,应受到相应的合同处罚。通常分析如下: ①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工程完成工程的违约金或承担业主损失的条款。

② 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对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条款。 ③ 由于预谋或故意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处罚和赔偿条款等。 ④ 由于承包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违约时的处理规定。

⑤ 由于业主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违约时的处理规定,特别是对业主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

7、 验收,移交及保修篇三: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案例】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 订的合同为准。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案例】 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

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 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a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