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解

篇一:暂估价

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

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

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暂估价之工程实践存在问题多多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日益推广,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能够解决在工程招投标初期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从而能够缩短招投标周期,减低招投标难度,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所以暂估价的形式较受招标人欢迎,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得也越来越多,所占的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多,但是暂估价的设置虽然在招投标阶段使得一些难题迎刃而解,而相关管理的却是却使得其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了诸多隐患,也成为部分造价纠纷的源头之一。

目前暂估价的计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问题,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

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也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和结算过程中的混乱。

5、甚至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事后另行分包,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另一源头。

6、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

操作等违法行为。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跟招标阶段一样过于模糊和笼统,比如暂定材料价格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是否考虑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因素在内等等都是暂估价结算时纠纷的主要内容。

8、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历来存在广泛争议,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暂估价之招标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的发布

1、暂估价清单的列项

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规定其第3.4.1条内容为“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因此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分别进行发布。同时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予以汇总,而材料暂估单价则由投标人按“材料暂估单价表”中的单价进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报价中,不在此表中汇总。

2、暂估材料单价的发布

发布暂估材料单价时,应注意明确其发布材料内容,原则上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指导价形式发布过的材料价格,不应设置暂估价,只有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同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段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方可设置材料暂估单价,如一些新型特殊材料、装饰材料、电气卫浴器具等。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其暂估原则应参照预算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原则,即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并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近似对象,参考品牌与估价方式,以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的费用之和,合理估算其材料暂估单价价格。

3、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发布

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其拟建工程中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方能由发包人

篇二:暂定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的详细解释

这是2008清单计价规范上新给出的名词,在08清单规范中是这样解释的: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暂定金额

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

简介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理解通用条款15.8款关于暂估价的规定,需要结合通用条款中关于“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定义的规定。通用条款1.1.5.1目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目规定“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从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工程造价的暂定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进行相应的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解

变更和调整,特别是其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因此,“签约合同价”可以理解为工程的暂定价格;而“合同价格”则是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实际数额,相当于工程的结算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是,“签约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或者至少两种价格应尽可能接近。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实践中两种价格之间经常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通用条款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结论: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从上面的理解和结论可以看出,通用条款15.8款中不仅规定了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适用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在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确定之后,合同价格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适用暂估价可以在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因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此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准(或示范)文本中均无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下称“99示范文本”)中就没有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这些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不仅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缺乏处理依据,发包人在面对承包人主张权利时有时也会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陷于被动的不利局面。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

人可以利用通用条款中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通用条款1.1.5.5目中关于“暂估价”的定义的规定中所列举的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而根据通用条款15.8款中的规定,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通用条款中所使用的“设备”包括“工程设备”(1.1.3.5目)、“施工设备”(1.1.3.6目)、“承包人设备”(1.1.3.8目)等,因此,通用条款1.1.5.5目中“设备”的用语并不严谨,应使用“工程设备”。

篇三:关于暂估价的相关问题修改稿

关于暂估价的相关问题

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一、暂估价的适用情况 通用条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

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异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暂估价在工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设臵存在问题 。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设臵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二)、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款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三)、暂估价项目设臵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

大。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臵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

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四)、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也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和结算过程中的混乱。

(五)、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六)、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历来存在广泛争议,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

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三、对“暂估价”的理解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对 “暂估价”的规定做出以下的理解: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

(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四、暂估价关于总承包合同的签订

发包人在与中标人即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对暂估价的计价方式有明确规定。

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暂估价的计价应有一整套的详细而周密的约定:包括明确暂估价中暂估材料和暂估专业工程的计价范围、总承包合同中招标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确定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分包商以及相应的材料单价和工程分包价、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外的暂估价如何由招标方和总承包方共同认质认价以及共同选择专业分包商、是否指定分包、如何共同确定工程分包价款的一系列方法和程序等。此外还包括暂估价的付款方式、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方法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五、暂估价关于分包工程招投标与认质认价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另外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