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第七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七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教学要求:了解FIDIC条件(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景知识及主要内容

教学时间:2课时

一、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

FIDIC组织编写的规范性的合同条件,只是在国际上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使用的众多合同条件中的一种,属于传统合同管理方式,除FIDIC合同条件外,常见的其他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种:

1、ICE合同条件: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ICE)依据英国法律编写。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是设于英国的国际性组织,创于1818年,在传统上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此合同条件适用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和大型土木工程构筑物。它是FIDIC组织编写FIDIC合同条件的依据之一。

2、AIA合同条件:由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编写,在美洲地区有较高的权威性,特别适用于私营房屋建筑工程。

3、EDF合同:欧洲发展基金会(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EDF)针对接受欧洲发展基金会贷款的项目编写的,对不属于欧洲发展基金会贷款的项目,很难以使用EDF合同条件。后来,由于英国加入欧共体后,使基于法国行政传统建立起来的EDF合同条件,与以依据英国法律建立起来的ICE合同条件之间在欧洲发展基金会内部如何协调,成了欧共体中的有待解决的难题。

4、香港地区的标准合同条件:香港地区的合同条件主要是按照FIDIC合同条件编写的地区性合同条件,但是考虑了香港地区的具体情况,香港地区的合同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建筑工程合同标准格式》,适应于土木和房屋建筑工程。

《香港房屋暑建筑工程协议书及其合同条件》,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5、德国建筑招标承包条例(VOB):在德国的合同法中没有对建筑合同作出规定,而是使用《建筑工程招标承包条例》,该条例在德国不属于法律,但在德国的原联邦德国部分,一切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遵守,至于私人兴建的房屋或工厂则由私人商定是否使用。VOB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VOB第A部分 《建筑工程招标一般规定,DIN 1960》

VOB第B部分 《建筑工程招标一般合同条件,DIN 1961》

VOB第C部分 《建筑工程一般技术规范,DIN 1962》

二、FIDIC合同条件综述

1、FIDIC组织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它是各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的国际联合会,总部设在瑞士的落桑,始建于1913年,至今已拥有56个会员国,是世界上最具权威性咨询工程师的组织。FIDIC组织下设有两个地区委员会和四个专业委员会。

2、合同范本的三大要素:

(1)法律与商务方面用合同条件制约;

(2)经济方面用工程量清单和计量支付条款制约;

(3)技术方面用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图纸来制约。

3、FIDIC合同条件简介

由FIDIC 组织编写的规范性的合同条件,通常被称之为FIDIC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仅在FIDIC组织的成员国中使用,而且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采用。并且纳入其招标文件范本。因此,FIDIC组织编写的各种合同条件,在国际上最为广泛的流行。FIDIC组织编写的合同条件共有三种: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黄皮书,即本书后续介绍的主要内容);

《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红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国际上通常称为FIDIC白皮书或IGRA条款)。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条件,合同条件主要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由世界银行批准使用的并由FIDIC组织编写的合同条件称之为“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最好直接采用范本,以便能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严密性。由于考虑到在不同国家施工的不同特点,和考虑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性,在通用合同条件的后面,可以由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编写“专用合同条件”,在中国使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时,将专用合同条件又分成两个部分,其第一部分是由财政部编写的标准的专用合同条件,其第二部分是项目专用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合同通用条件共28节72条、194款;其内容包括:定义了有关的概念与术语;规定了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责任、义务和权利;规范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和办事程序;划分了业主与承包人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规定了违约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规定了合同的担保制度、强制性保险制度和强制性投保的内容,以及规定处理合同履约中各种其他事务的程序。

编入专用条款的内容,有以下四种情形:

(1)凡是在通用条款的措辞中已经表明需要由专用条款再给出进一步信息才能使该条款的含义表

达完整的,则必须在专用条款中或者采用《专用条款资料表》形式编写此进一步的内容。

(2)凡在通用条款的措辞中指出可能会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补充内容的。但是如果不补充,这些条款的含义仍然是完整的。

(3)因为招标的工程的本身工程类型,和由此而相拌产生的工程地区、工程环境等因素,而需要增补的内容。

(4)因为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对通用条件做出变更的。

4、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特点

(1)内容严密,可操作性强;

(2)合同风险划分的公平性好;表现为:对那些属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即使加强管理也仍然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风险,一律划归业主承担。这样增大了合同的公平性,由于承包人不必考虑这部分的风险成本,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3)制度严密;表现为:①实行施工监理制度;②实行合同担保制度;③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有利于合同正常履行,对于质量、费用、进度的监理和控制有着良好的效果;

(4)计价公正;实行以单价合同为主、包含部分总价、加计日工、暂定金、少量凭证支付的计价方式,使合同更加公正;

(5)合同条件是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内容的统一体。

5、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内容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一般术语、概念、基本规定

①世界银行:即世界银行集团,它包括五个成员组织,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B 国际开发协会、C国际金融公司、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E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②业主:是指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一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业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他是工程项目的提出者、组织论证立项者、投资决策者、资金筹集者、项目实施的组织者,是将来负责组织项目生产、经营和负责偿还债务的责任人。

③项目监理(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与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和对社会监理行为实行的监督、管理活动;社会监理是指按一定资质条件、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他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监理合同”、业主与承包人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公认的行业准则,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有偿服务。

监理工程师具有如下的双重作用:以业主的委托代理的身份,按委托监理合同的委托授权,代表业

主在工地监督、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即通常所说的代表业主进行进度、质量、费用三大控制,为业主承担大量的事物性工作;监理工程师是一种介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也介于政府与工程合同主体之间的中介机构,具有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主体间起协调、平衡、缓冲作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解释合同,处理分包、工程变更、索赔、争端等事物。

④争端审议专家或争端审议委员会:争端审议委员会应由三名同类工程建设和合同解释方面具有经验的委员组成,业主和承包人各选一个委员,并经另一方批准,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名一名委员,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确认,并提名另一名争端审议委员,业主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予以确认;第三名争端审议委员应当由上述两名委员选择并经双方批准。争端审议专家应由一名同类工程建设和合同文件解释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员,必须得到业主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方能选定。

⑤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发包方所接受,并履行了合同签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也就是直接与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那个法人。

承包人可以是一个法人或几个法人共同组成,由几个法人组成的,称为联营体。

独立承包合同是相对联合承包、总包、分包合同而言的,在已经发包过了的合同之外,再由另外的承包人完全独立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另一项工程的承包任务,与原先的承包人之间不实行分包,那么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人都是独立承包人,相互间没有合同关系联系,因此各独立承包人之间大协调工作必须由业主自己完成。

分包是相对承包而言的,是指那些直接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分担一部分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当中任务的施工公司;分包分为“指定分包”与“一般分包”两种,由承包人选定的分包称为一般分包,一般分包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指定的分包称为指定分包。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工程实体称为联营体,每个联营体应该有自己的名称、订有联营体章程。联合承包可以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的国内联合,也可以是几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的国际联营,或是外国公司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公司进行联营。

⑥被承包人授权的承包人代表:被承包人授权的承包人代表是指由承包人的法人代表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承包人的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国内一般称之为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⑦合同计价:单价支付(清单计价)、总价支付(包干一次性支付)、计日工单价、计日工总计价、暂定金、合同总价、外汇、费用、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现金流量估算表、计量、支付。

暂定金 按FIDIC条款第58.1条对暂定金给出的定义为:“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在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定金有如下用途:

A 用于支付“指定分包的工程”的工程款;

B 如果在招标时尚有不能确定工程量的项目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时给定出一个工程款额;

C 留作不可预见费用。

合同总价(合同的投标价格) 合同总价是工程量清单汇总的价格,必须与投标书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它包括工程细目清单的汇总价、计日工总计价、暂定金额总计及招标文件已指明需凭单据报销的保险费之和。

外汇 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费用 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的所有正当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可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动员预付款 FIDIC条款中规定:动员预付款是由业主在合同生效后预付给承包人用于支付在工程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的无息贷款。动员预付款应当由业主从以后付给承包人的月进度款中陆续扣回,扣款的开始日期,定在其进度款的累计支付额达到了合同总额的20%之后的那个月当月起,扣款的结束日期定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的前3个月为止。

材料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是对于由承包人购进的、将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提供“材料预付款”的,则可由业主在收到工程师出具的“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的当月的月支付中,提供给承包人一笔数额为材料价款75%的无息贷款。该款项承包人在材料预付款发生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分若干个月,按月等额归还。

⑧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的,并能合格地通过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检验的时间。如果工程师签发了竣工时间的延长,则应考虑延长期在内的相应时间。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必须规定合同工期,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工期,否则,将受到罚款,终止合同或由业主进驻工程的处罚。

开工通知令 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进度的一种手段,是鉴证业主已经按期完成开工前的义务,证明合同工期从哪天开始的,证明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起算和判定承包人工期延误的依据。

开工日期 系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令中所规定的日期,或者是合同中已写明的开工日期。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可能会在遇到下列原因而被延误:A 由于工程变更或是因为业主的过失、错误;B 由于不可抗力影响。

竣工时间 是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加上上述合同总工期的时间之后,得出的日期。

缺陷责任期 从发给移交证书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以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为依据,颁发移交证书后,业主应发还一半保留金给承包人。

(2)FIDIC合同条件的风险划分、保险、担保

篇二: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_DOC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第1版 1994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

(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FIDIC授权书

FIDIC authorizes

Prof. Bosen He,

Chairman,

Management Engineering Department,

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City, P.R.China,to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to publish the following FIDIC documents:

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1994

(for use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4th edition 1992 reprint)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quality of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remains with the Translators and Revisors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the official version and copies of that copyrighted version can be obtained from FIDIC.FIDIC accepts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译文〕

FIDIC特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系主任何伯森教授。

将下列FIDIC文件译成中文并予以出版: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与1992年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配套使用

中文译本的质量由翻译者与校对者负责。

合同条件的英文版本为正式版本。版权受保护的英文版本可由FIDIC获得。FIDIC对中文译本不承担责任。

前言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的各项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并被推荐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1992年再次修订后重印)配套使用。本分包合同条件稍加修改同样适用于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

FIDIC认为合同文件的英文版本是供翻译的正式和可靠的文本。

在分包合同条件制定的过程中认识到,尽管许多条件是通用的,但考虑到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有些条款必须给予必要的变动。可通用的条款被汇编成通常编制的分包合同文件的那种形式,称为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与特殊应用条件以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该特殊应用条件被称为分包合同的第二部分。这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一起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 为适应每一具体的分包合同,特殊应用条件必须特别拟定。本文件第二部分的指南旨在各个条款提供适宜的选择方案以帮助进行此项工作。

由于一种或多种原因,使用第二部分中的条款可能是必要或适宜的,以下是其中几例:

(1)凡第一部分措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且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者,即第1.1款中(a)(i)、(ii)及(iv),(b)(i)及(e)(ii), 2.3、6.1、15.1及15.2诸条款。

(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完整者,即第4.4、5.2、5.3、6.2、7.3、12.1、19.1、19.2及22造条款。

(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此类变动应如此进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第一部分的某条款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替代部分。

在第二部分中,有些条款给出了措词范例。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只给出了供拟定条款用的指南。在采用任何范例措词之前,必须认真核对以确保它完全适用于所处的特定情况,如若不然则需加以改写。如果范例措词被改动以及在第二部分包含附加资料的所有情况下,必须认真对待,以保证在第一部分中或在第二部分各条款之间不出现意义含糊不清的情况。

致 谢

FIDIC对作为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的巴黎 White & Case公司的 Christopher R. Seppala以及 Maurizio Ragazzi特致谢意,由衷感谢他们对FIDIC以及这一行业所做的贡献。

本文件草案最初由美国 TAMS公司的 Mario Asin及英国 Corbett & Co.公司的 Edward Corbett 审阅,随后又由世界银行、欧洲国际承包商会、国际律师协会和Conspec审阅,他们都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伦敦Willis Corroon公司的 Martyn J.Nixon 提出了关于保险方面的建议。

该文件的编制工作是在FIDIC合同委员会的全面指导下完成的。该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咨询工程师 K.B.(Tony)Norris(英国);Swedpower公司的 Michael Mortimer-Hawkins(瑞典); Sir Alexander Gibb & Partners 有限公司的 John Bowcock(英国)。

FIDIC 对上述各位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表示感谢。

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最终决定由FIDIC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2 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1.4 单数和复数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 书面指示

一般义务

2.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 履约保证

2.3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 分包合同的转让

2.5 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3.2 适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主合同

4.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4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篇三: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摘要

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总包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一、分包工程的合同责任

分包工程属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义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于总包、分包两个合同内的特点,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会将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

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

承包商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时,通常要求对方就分包工程进行报价,然后与其协商而形成合同。分包合同的价格应为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指明的价格。

2.分包合同的订立

在邀请分包商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为了能让分包商合理预计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满足总包合同要求顺利进行,应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外,还应提供总包合同的投标书附录、专用条件的副本及通用条件中任何不同于标准化范本条款规定的细节。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查阅总包合同,或应分包商要求提供一份总包合伺副本。但以上允许查阅和提供的文件,不包括总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量报价单及报价细节。因为在总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商合理预计风险后,在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对业主进行的报价,而分包商则应根据对分包合同的理解向承包商报价。此外,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的责任,应收取相应的分包管理费,并非将总包合同中该部分工程的价格都转付给分包商,因此分包合同的价格不一定等于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价格。

3.划分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1)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分包合同条件中包括了以下条款:

1)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规定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的违约行为,业主根据总包合同要求承包商负责的损害赔偿或

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承包商可以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这笔金额,且不排除采用其他方法弥补所受到的损失。

2)不论是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还是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均不允许与业主有任何私下约定。

3)为了约束分包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当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28天内,将保函退还分包商。

4)没有征得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出去。但分包合同条件也明确规定,属于提供劳务和按合同规定标准采购材料的分包行为,可以不经过承包商批准。

(2)保护分包商合法权益的规定:

1)任何不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事件导致竣工期限延长、施工成本的增加和修复缺陷的费用,均应由承包商给予补偿。

2)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非分包商责任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害赔偿,保障程度应与业主按总包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二、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分包工程的施工涉及到两个合同,因此比总包合同的管理复杂。

1.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2.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工程师仅与承包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总包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准确地区分合同责任,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代表;分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商代表同意才可实施。

3.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承包商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业主承担整个合同工程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而且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承担如同总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的职责。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发布一系列指示来实现。接到工程师就分包工程发布的指示后,应将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内容,并及时以书面确认的形式转发给分包商令他遵照执行。也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布有关的协调、管理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