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论文

篇一:电大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姓 名 教育层次 本 科学 号 分 校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指导教师日 期2014年11月

内容摘要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 权利 义务 关系

目录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1

二、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1

(一)简单说说什么是法律??????????????????????1

(二)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1

(三)简单说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2

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2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2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2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3

(四)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3

四、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3

(一)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3

(二)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4

(三)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4

参考文献??????????????????????????????5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一)简单说说什么是法律

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法学教育论文)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二)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

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三)简单说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

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篇二: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开放教育试点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目 录

一、前言------------------------------------------------------------1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2

四、案例分析--------------------------------------------------------4

五、结语------------------------------------------------------------5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前言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统一游戏规则内的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经济法的模式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控制经济运行的周期的态势,协调社会总体收入的平衡。

(4)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国家大事。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劳动者的重要步骤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也要对社会的劳动者实施有效保护。

(5)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当代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这样,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社会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会存在着大量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我们需要不断地去探寻机制来弥补这种利益主体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状况。

(1)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

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2)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突破传统程序的关于原告适格的原则,可以有效维护经济法中的那种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者排斥司法介入,扩大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社会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都能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依据经济法来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通过民众诉讼。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资源的滥用垄断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社会公共公益的诉讼中。 第二,通过集团诉讼代表人。在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通过专门机构诉讼。为了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不正当行为,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接受个人的检举,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通过代位诉讼。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法定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赋予。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我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要不断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基层消费者协会要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实现基层组织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及时掌握投诉新趋势、研究投诉新问题、总结调解新经验、提出调解新方法,不断提高调解消费投诉的成功率。同时,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投诉,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

篇三:教育法学课程论文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下的校长权力与制约

摘 要 最近几年,中小学校长权力逐渐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校长负责制出现诸多问题就在于我国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校长权力的边界进行比较清晰的界定。本文在对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的现状进行分析后,旨在明晰校长该有的权力和责任,然后分别从改变政府与学校之间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完善法律、加强校长负责制监督与制约机制几个方面进行说明,提出完善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法定权责结构的构想。 关键词 校长负责制 权利 监督 制约 对策

1问题的提出

1.1中小学校长权责研究的意义

1.1.1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下的校长权力与制约”课题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本课题结合了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将丰富对公立中小学校长的理论研究,为公立中小学校长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1.1.2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对校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实施依法治校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教育行政机关转变观念、转换职能也有着积极意义;本课题也可以为相关制度的立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以促进我国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2现行校长负责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实践中,人们对校长权力大小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教师们认为校长的权力过大,需要对校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限制;而另一方面,校长们却认为校长权力过小,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下放权力和扩大权力。现行校长负责制存在的问题既和历史有关,又和现行的教育法律体制有关。

2.1现行校长负责制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

从对我国建国以来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进行的历史分析来看,由于我国长期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自认为是学校的所有者,有直接经营学校的权力,对校长管理学校的权力随意进行干预、控制,只是在不同时期进行干涉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己,一直以来都没有形成一种依法治校的观念,更没有把校长的权责放在法律背景下去考虑。

2.2现行校长负责制问题产生的现实原因

尽管随着历史的进步,随着教育法治化进程的要求,制定了一些和校长权责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校长权责起到一定的保护和制约作用。但是,一方面,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对校长权力的授权过于模糊,而且又没有详尽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合。在大多数情况下,校长的权力还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行政部门对校长权力依然具有较大控制权,校长很难自主行使权力,仍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很大制约。

另一方面,制定的教育法规只是“应然”的法,不是“实然”的法。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具体程序,校长的权力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校长合法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党支部(或党委)的职责范围和监督形式,没有制定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对校长权力的监督也无法实现。

3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分析

3.1中小学校长与学校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是对校长职责、权利的概括表述。

根据《教育法》第 31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的中小学校是法人。更进一步说,它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是一种公益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 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从我国目前学校的现状来看,校长是代表学校行使学校职权的负责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意味着学校权利的实现需要校长行使一定的权力,校长权力是实现学校权利的主要工具和手段。

3.2中小学校长的权力

《教育法》第 28 条规定了学校九个方面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在现行中小学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力。

3.2.1学校综合管理权

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对学校校务进行综合管理。第一,发展计划制定权;第二,机构设置权;第三,校内规章制定权。

3.2.2教学管理权

公立中小学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所以校长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行使教学管理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力。第一,教学计划制定权;第二,课程确定权;第三,教学资源配置权。

3.2.3人事管理权

要真正实现公立中小学的自主管理,就必须赋予校长人事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仅对校长行使人事权进行监督。第一,教职工聘任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命中层领导干部、聘任教师,并对被聘任的教职工颁发聘任证书,签订聘任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第二,考核及奖惩权,校长有对教职工进行培训、考核、评价和奖惩的权力,校长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考核不合格者或违纪者,给予处分、解聘或辞退等处罚,但是要建立相应的教师申诉制度。

3.2.4校产及经费使用权

根据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成立后具有法人资格,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和提供的经费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因此校产及经费使用权也是校长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干预。第一,校产管理权;第二,经费使用权,校长对上级拨款等各种收入有权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自行安排和使用,同时,在上级拨款有限的情况下,校长有一定的经费筹措权。

3.2.5学生教育管理权

校长在行使学生教育管理权,不得侵犯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权利,不得侵犯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第一,学籍管理权;第二,考核权;第三,秩序管理权;第四,处分和惩戒权。

校长有权对违纪或违法学生给予处分或惩戒,但是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3.3中小学校长的责任

对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我国公立中小学校的校长来说,如果校长不法行使权力应当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法行使权力包括不行使、不当行使和越权行使等形式。具体责任形态和限度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几种责任类型。其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责任可以由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来规定。

4完善校长负责制的对策

4.1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地位

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首先解除学校与教育行政的寄生和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与学

校之间不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是宏观规划与微观实施、一般指导与具体执行的关系。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调控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调控方式上,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二是在调控手段上,由行政指令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三是在调控范围上,由宏观和微观都直接调控,向局限于宏观调控转变;四是实现调控客体(学校)由极其被动向获得依法自主办学转变。

4.2健全学校民主管理机制,形成对校长权力的制衡

目前我国对校长权力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支部、工会等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外部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疲软乏力,内部监督则因体制原因而几乎形同虚设。而在司法救济方面,我国行政和民事诉讼都很难正常受理学校一般权力滥用问题的相关诉讼。虽然在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但受理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足以保障公民和其他利益关系群体能够有效监督校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因此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4.3加紧对中小学校长权力与责任的立法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校长权力的具体范围、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明确违法行使权力或不当行使权力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权责统一的基础在于对权责的认定,合适的做法就是依法授权,从法律法规上规定校长的权限与职责;要求校长依法行使权限,不能使权力超出职责范围,同时要对行使权力的后果承担责任。作为公立中小学校长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岗位负责,即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工作、对学生家长、对社会负责;二是对行使权利的后果负责。

4.4建立现代校长管理制度,优化校长队伍

改革校长的任命制度,实行校长聘任制。制定严格校长的准入条件,选拔高质量的校长,建立严格的校长选拔程序,制定中小学校长的胜任标准,加快教师聘任制改革的进程。

4.5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增强校长的自我约束

校长问责制是为了保证校长正确地行使权力而采用的一种监督制度,是对校长负责制条件下的校长权力的保障与限制的一种体制,它在赋予校长权力的前提下,对校长实施权力时所产生的责任加以追究。为使其成为有效的制衡机制,至少需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明确问责主体、规范问责范围、确定问责原则、实行校长任期制和职级制等。

5小结

本文集中在对公立中小学校长权力运用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从法学的角度做出了初步结论。公立中小学校长的权责问题是目前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制实践中函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作为本研究的总结,现将有关问题阐释如下:本文在明确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法定权责结构上做出了系统的努力,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对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权

责的法学分析产生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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