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地接合作合同

篇一:与地接社合作协议书2012.2.14

旅游地方接待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组团社: 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接社: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关于“游”旅游线路与产品的合作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确保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及其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充分发掘乙方“游” 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在安徽省尤其是 市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互利共赢的合作目的。

第二条 甲方负责“ 游”的旅游线路与产品在安徽(重点是市,下同)旅游市场的同行销售和直客销售,并通过与安徽境内的其它组团社的合作或者以直接收客的方式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旅游团队的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社,由乙方负责旅游团队的接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同行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的组团社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安徽各组团社招徕的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接受甲方委托,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直客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旅游者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接受甲方委托,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甲乙双方进行该项业务合作时,甲方每组织一次旅游团队(或散客)委托乙方进行地方接待,由甲乙双方以传真的方式另行确认接待服务中的具体事宜,该传真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和原则确定乙方提供的旅游地方接待服务的

价格标准:

1、乙方就“游”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对甲方的报价及最终结算价格应为最低优惠价,该最低优惠价应明显低于乙方所在地区其它旅行社对安徽组团社的报价。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宣传、推介“游”系列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以书面分项单列形式提供报价单,特殊项目标注清楚。

3、对不占床位儿童执行的结算价格为:不满两周岁免收费用,2—12周岁儿童,乙方提供地面交通车位、餐位,均按照成人价格的50%结算。

4、甲方委派的全陪导游员在旅游目的地即接待地发生的常规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权根据安徽旅游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对安徽组团社和游客的报价。

第六条 地接款的核算,隔月清。双方每月日就上月的地接款进行一次核算 (双方第一次核算日为 年 月 日),核算价格以双方往来传真中确认的价格为准,甲方应当自双方确认核算结果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经核算的地接款。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税务发票。

第七条 甲方作为组团社在安徽市场组织的“ 游”旅游团队(包括散客)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服务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多家旅行社中自主选择地接社。

第八条 乙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与安徽境内的甲方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建立组团社与地接社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九条 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进行旅游接待服务的业务操作:

1、乙方应当确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2、常规旅游团队及散客接待,应当在出团前(旅游行程开始前)20日内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应当在出团前15日前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

3、单团、特殊团队在接到甲方的询价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行程及地接报价。

4、在接到甲方的团队接待通知后,在团队出发前1个工作日前,以传真形式确认最终团队行程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为甲方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1、按照同团同价的原则,可将甲方的散客旅游者安排在相同旅游行程、相同价格、相同服务标准的团队中同团接待;甲方旅游者在20人(含)以上的,必须独立成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乙方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拼团接待甲方的旅游者。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含义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解释)。如因旅游者的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书面确认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乙方安排的旅游车、船应当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按接待计划由乙方负责的飞机、火车票,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计划执行,并落实保障;地陪导游员在送团时,应当在确认航班飞行或列车开行后方可离开,如遇晚点等情况要协助安排团队,不得先行离开。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当地定点旅游商店、购物日程与次数安排情况并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与时间。特殊旅游团队按照甲方接待计划执行,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购物地点、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游行程中予以明示。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自费项目(需要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费用外另行付费的项目)安排清单,并报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安排未经甲方确认的自费项目。自费项目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游行程中予以明示。

第十一条 乙方在从事旅游团队的旅游接待服务时,应当保证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保证接待服务质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低于甲乙双方的相关约定,不低于甲方与安徽组团社(或旅游者)订立的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的旅游者现收费用或者差价。同一旅游团队中,不得因旅游者存在职业或年龄上的差异或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自费项目,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事项和要求。否则,由此引起旅游者的投诉或诉讼,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国内旅游地接合作合同

规规章的规定,从应付给乙方的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乙方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的,乙方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四条 旅游行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当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通报甲方,保留现场资料备查,启动应急预案。

旅游行程中发生旅游行程变更、行李损坏或丢失、旅游者伤病等突发事件的,乙方应当立即通报甲方,涉及报案、保险的,应当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旅游款(团款)纠纷或其它任何纠纷,均不得以此为由,违反国家旅游局关于“三不准”(即不准因旅行社之间合同纠纷 “甩客”、“甩团”;不准因合同纠纷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不准旅行社工作人员在与游客发生纠纷时态度蛮横,激化矛盾、酿成更大事端)的要求,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每违反该约定一次,除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外,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三万元整。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自行完成旅游团队的地接工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从事地接服务,否则,由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五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通过传真确认或其它约定方式向甲方明示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乙方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违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甲方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因此致使甲方遭受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行政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在提供地方接待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发旅游者的投诉,乙方应当本着化解投诉于当地的原则,积极处理,力争取得旅游者的谅解。乙方不能在旅游目的地圆满处理旅游投诉,致使旅游者返回后投诉甲方,若旅游者的投诉有合理合法的事实与理由的,甲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应付给乙方的

地接款中扣除赔偿给旅游者的费用,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其具有经营相应旅游产品的合法资质。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

第二十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区的最新旅游动态,提供2-3家乙方所在地区其他旅行社的类似旅游线路产品及其价格、销售情况和广告资料。 甲方应当适时将旅游者对乙方地接服务质量的意见以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联络并落实合作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事宜,乙方不得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个人任何形式的佣金、返点或回扣,不得从事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否则,每发生上述行为一次,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发生两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存在前款约定的行为的,乙方负有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相关资料、旅游业务档案、账簿等材料以供核查的义务。乙方拒绝履行该义务的,视为乙方存在上述行为,按照前款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配合甲方对乙方“游”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在安徽市场的宣传推广,作为双方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合作之前提条件,乙方每组织一名旅游者委托乙方进行地方接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宣传推广费元整,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

第二十三条 如因甲方原因取消组团计划,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业务损失费(交通工具退票费、退房退餐费、通讯联络费及其他已支付费用),但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

若乙方单方面取消地方接待服务,错接、漏接客人,未按双方在往来传真件上确认的标准提供地方接待服务,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除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旅游款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对旅游者承担的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区间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篇二:地接合同范本

编号:

旅行社旅游业务委托合同书

甲方: (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 传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开户行:

帐号: 全称:

乙方:中国旅行社总社黄山原野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龙井西路14号邮政编码:245000

法人代表: 吕柏乐电话 : 0559-2589922传真: 0559-2587300营业执照注册号:341031000000143(1-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L-AH00071

开户行:建行黄山支行帐号:3400 1696 3080 5300 5846

全称:

甲乙双方为保证旅游团(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及合作双方的正当权益,在公平、自愿、友好合作基础上,就双方旅行社旅游业务互为委托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身份届定及总则

1、甲乙双方按组团 、地接业务划分都具有承担组团社(方)与地接社(方)称谓的双重身份,即:当其作为“送团方”时称谓“组团方”,当其作为“接团方”时称谓“地接方”。甲乙双方都具有旅游业务的委托权与接受委托的被委托权。

2、组团方将自组旅行团(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业务交给地接方负责安排接待,地接方同意按照组团方提出的接待标准来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费用详见《旅游行程表》。

3、地接方应保证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并接受组团方的质量监督。

二、旅游行程

1、组团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在所属地组织旅游者前往地接方所属旅游目的地发团计划,为地接方提供客源。

2、地接方应及时向组团方提供行程与报价。

3、组团方应当在旅游者进入地接方所属地域前3天(有大交通的应提前10天以上),用书面传真形式向地接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并注明①接待标准;②行程安排;③旅游者人数;④所需房间数;⑤到达接待地的航班或车次;⑥其它组团方认为必须的条件。地接方应当在接到组团方《旅游行程表》传真件之日起 1天内予以确认。

三、旅游费用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约定组团方应在发团日前日,将“团队”团款总额的 %汇入地接方所提供的账号内。如需为团队预定大交通票务应不晚于售票处规定的出票时间前将全额票款先行汇至地接社;团队余款 ℅于“团队”安全返回出发地后 日内汇入地接方所提供的账号内(以上汇款期限以汇款单上的日期为准)。

四、组团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组团方应确保所提供给地接方的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就《旅游行程表》事项告知旅游团(者)并签订组团合同。

2、组团方有权利了解地接方服务接待质量情况并有义务协助、配合地接方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3、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有异议的问题,双方应秉承互理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按照原协议内容、条款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有抵制行为。

五、地接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地接方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来遵照执行。有为旅游者提供有证导游,安排有国家认可资质安全完备的旅游设施等条件,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地接方有义务使组团方及组团方的旅游者知晓地接方旅游地区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3、地接方导游不得在《旅游行程表》规定外擅自增加购物点。 地接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赌毒场所及强迫旅游者参与行程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违约责任

1、如因组团方原因造成旅游团(者)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组团方承担。

2、地接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如造成损失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损害赔偿

1、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违反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地接方应当立即通知组团方,并协助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旅游者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务损害的,如属于地接方责任的,地接方应在当地及时为旅游者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属于地接方责任的,地接方应尽人道主义义务协助事发地处理。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八、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当地旅游责任险保单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分支机构应加盖总部公章。

2、《旅游行程表》、《团队接待委托合同书》原件及合同期间业务往来的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合同主件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针对不同的团队,《旅游行程表》、《团队接待委托合同书》根据双方协商签订,传真有效,经双方签订确认无误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非人为不可抗拒理由提出变更或终止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已发生并协商不成的,按合同原始约定办理。

2、如一方严重违约并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时,经旅游仲裁机关或司法判决,明确违约方责任,被侵权方有权决定本合同的效力是否延续或解除。

3、与本合同相关并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受我国法律的管辖,诉讼地管辖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由原告选择。

4、合同违约金及滞纳金按法律规定及惯例执行。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十一、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 : (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三:地接合同

XXX国际旅行社与境外地接社委托接待合同

本合同缔约各方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旅行社条例》设立的中国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包括自中国出境的外国或地区的公民,下同)出境旅游的经营权,注册地址:

乙方系依照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接待中国公民在 其本国(或地区)旅游的经营资质。经营地址设在。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中国公民在乙方所在国(地区)旅游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同意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含旅游者个人,下同)委托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要求,统一使用接站牌和车牌,安排旅游团的旅行游览活动。

2.本合同是针对甲乙双方就委托事项的原则性规定,不是就委托个案的具体约定,但适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个案。委托个案的具体约定以甲乙双方就接待事项的往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确认形式认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委托通知及确认

1.甲方应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国(边)境之日前根据甲乙双方相互约定的日期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预报委托接待的团队信息;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预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确认,临时新增的旅游团除外。

2.甲方应当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国(边)境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向乙方提供下列接待计划:

(1) 接待标准;

(2) 游程安排;

(3) 旅游者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名称、号码);

(4) 所需酒店标准及房间数;

(5) 入境航班或车次;

(6) 餐饮标准及要求;

(7) 旅行车辆要求等。

3.在确认接受甲方要求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接待计划后_2_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确认并列明以下内容:

(1) 确认接受甲方的接待要求;

(2) 需要对甲方接待计划提出修改的,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3) 导游姓名和联系方式;

(4) 团队入住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

(5) 行程报价;

(6) 其它内容。

4.临时旅游团无法按前款日期提前告知的,以双方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确定的信息为准。

第三条 付款

1. 甲方应当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国(边)境之日后70天内,用电汇方式把旅游团的全部接待费用汇入乙方帐户。接待费用以美元支付。

乙方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帐号:

帐户名称:

公司地址:

2.甲乙双方在具体个案的委托合同对付款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接待费用;

2、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发送接待计划;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及具体个案委托合同的约定完成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团的入境旅游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个案委托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项目和日程安排为旅游团提供服务。

3、为旅游团委派持有导游证的中文导游人员提供服务,并要求导游严格遵守甲乙双方各项约定,按标准给客人提供服务。

4、导游上团要注重礼节仪表,应当着正装,不穿奇装异服;接送站时要致欢迎词和欢送词;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严禁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和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旅游者参与自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不得擅自延长行程中约定的购物时间。

5、乙方提供的自费活动须保证旅游者的安全。

6、旅游团在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景点、购物场所等各种参观和接受旅行服务中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反馈信息,同时应立即采取施救、避险等补救措施。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先行垫付。

7、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战争、地震、海啸、传染性疫病等不可抗力的突发安全事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反馈信息,同时立即采取施救、避险等补救措施,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先行垫付。

8、旅游者在进入乙方国(边)境被阻时,除旅游者自身的原因外,乙方应当积极协助处理。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游客投诉,及时提供相关投诉处理所需资料。

10、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一方违约或过失,造成另一方或旅游团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服务项目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应当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旅游团造成的损失。旅游团要求提供其他赔偿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乙方的原因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 宿标准及乙方承诺的其他条件等,应当得到旅游团全体团员的书面同意,或应书面传真报甲方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旅游团或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4、旅游团在乙方指定的商店所购商品,经中国鉴定机构鉴定属伪劣假冒商品或质价不符的,乙方应当随时予以退换,或按中国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此项退换或赔偿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时间的推移而解除。旅游团因购买伪劣假冒商品要求甲方退货或赔偿,造成甲方损失时,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乙方或其导游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5款约定,给旅游者或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甲方因此被中国政府部门处罚而造成的损失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违约给甲方或旅游团造成损失又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

7、乙方两次发生接待质量不达标或发生两次(含)以上投诉事件的,甲方有权

提前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接待资格。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的往来团款中予以扣除,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但甲方在扣除乙方团款时,应当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

9、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同时向对方支付二千美元违约金。

10、如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6款约定的情况,若属乙方责任,乙方应赔偿旅游团或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救助责任;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如上述损害是因第三方责任造成时,乙方应当全力帮助旅游团向责任方索赔。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处理或处理不当,旅游团回国后向甲方索赔,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赔偿甲方损失后,可以据此向责任方追偿。

第七条 违约补救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约并造成经济损失,双方或另一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力求将经济损失减至最小,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 拒绝入境的责任

旅游者在进入乙方所在国(地区)国(边)境被阻时,如属旅游团个人原因,由其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属甲方原因,甲方应当赔付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乙方应尽协助处理义务;如属乙方原因,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属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无人承担时,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并且双方有责任对旅游团进行耐心地劝服工作。

第九条 贵重物品保管

乙方应当随时提醒旅游团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并随身携带,不得放在旅游车、酒店或其它地方,否则对因不履行告知义务所引起的争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