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

 

灵关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  

   

甲型H1N1流感,是由A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通常情况下人类很少感染该病毒,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的症状与流感类似,患者会出现发热、咳嗽、疲劳、食欲不振等症状,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为确保在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我镇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
依法防控,科学应对;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方针,及时应对,快速反应,减少损失。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  

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由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在我镇甲型H1N1流感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下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灵关镇甲型H1N1流感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灵关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莲勇(镇长)  

副组长:马智芩(副书记)、余树康(副镇长)、陈远清(副镇长)、孙红艳(副镇长)、魏欣(武装部长)、杨健(县中医院院长)  

各村(社区)甲型H1N1防控工作责任人  

单  位  

包村负责人  

村干部  

钟灵村  

马仕方  

杨玉强  

大渔村  

李宗康  

张正蓉  

磨刀村  

苟存祥  

黄正强  

新场村  

吕启伟  

周树康  

河口村  

张华琼  

张瑞林  

大沟村  

杨孝华  

吕启财  

居委会  

苟照华  

杨井伟  

中坝村  

龙潮江  

黄开仁  

上坝村  

黄 麒  

苟大学  

建联村  

杨克贵  

卫德清  

后山村  

齐明富  

舒龙虎  

安坪村  

王声伟  

黄中学  

紫云村  

骆开华  

苟必江  

  

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疫情防和宣传后勤三个专业工作组(联系咨询电话:6848938、6848928)。  

(1)综合协调组(领导组办公室):组长:杨莲勇,成员:马智芩、余树康、孙红艳、杨健,主要负责防控工作的指挥和协调,以及应急预案、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疫情防控组:组长:杨莲勇,成员:马仕方(钟灵)、李宗康(大渔)、吕启伟(新场)、杨孝华(大沟)、张华琼(河口)、龙潮江(中坝)、黄麒(上坝)、王声伟(安坪)、齐明富(后山)、苟存祥(磨刀)、骆开华(紫云),主要负责各个村的甲型H1N1调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及相关标本采集指导工作。  

(3)宣传后勤组:组长:廖启超,成员:周高燕、陈令蓣,主要负责防控工作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  

 甲型H1N1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高燕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1.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免疫、疫情报告、检疫、封锁等具体工作。一是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二是制定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及时指导、督促、组织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是指导村(社区)对疫点内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2.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学生防病健康知识的培训教育,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的各项防控措施。按照市委、政府和市教育局的部署,结合学校、托幼机构实际,制定并落实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做好全校(托幼机构)师生的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全面实施晨检、因病缺勤追查登记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发动师生做好室内外的教学、生活场所卫生,加强食堂管理和寄宿生管理;
主动配合、协助卫生、教育局、疾控中心快速处置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
指定具体联系人,做好疫情报告和信息沟通工作,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卫生部门(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患病人员的诊治。   

4.工商部门:加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动物及其产品凭检疫证明和验讫印章进入市场的管理制度;
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限制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5.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落实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经费。  

6.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交通部门:对运载牲畜工作人员的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违规承运的查处力度,协助畜牧部门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消毒工作,确保动物疫病控制扑灭的人员、药品和器械等防疫物资的应优先运送。  

8.宣传部门:联同畜牧、卫生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及相关知识的宣教工作。  

9.爱卫部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户内外环境卫生,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消灭卫生死角,全力落实好甲型H1N1流感各项预防措施,同时做好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  

   10.各村(社区居)委会:在镇防控领导组的指导下,组织并落实开展辖区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如开展消毒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等。在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过程中,各村(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向村(社区居)民广泛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的相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甲型H1N1流感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一)监测和信息收集  

1.农业部门: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特别是对生猪养殖人员、生猪贩卖屠宰人员、猪肉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兽医等进行监测。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和动物诊疗人员对规模饲养场、饲养大户、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加工厂(场、点)、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疫情监测,以便及时发现疫情和异常情况。  

从事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镇农业部门报告。  

2.卫生部门(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采集保管标本。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院、学校与托幼机构等单位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认真做好初步诊断、治疗、转诊工作。  

(二)疫情报告和通报  

初步诊断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卫生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部门要互相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四、甲型H1N1流感疫情控制  

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一)医疗救治  

1.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当认定为疑似病例时,由市120急诊中心使用专用车辆直接运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2.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患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诊疗活动,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当初步怀疑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1.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应立即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进行检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及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防保所协助和指导做好疫点(包括生猪养殖、贩卖场所、病人住所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3.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
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4.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三)高危、暴露人群防护  

1.对与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患甲型H1N1流感的病死猪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要及时隔离。  

2.农业部门了解辖区内高危、暴露人群分布情况,掌握大型生猪养殖、加工场所人员数量,对养殖业户防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在高危、暴露人群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指导合理饮食,提高防病能力。  

(四)监督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工商部门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猪肉产品加工经营企业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严防来自甲型H1N1流感疫区的猪肉产品和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环节,严禁上述单位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对发现来自疫区或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要立即协调农业、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