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病人对家庭与社会危害调研探讨

根据去年6月份我院对全县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我县共有精神病人500多人,其中,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有75人,占精神病人总数的1.4%。这些精神病人对家庭和社会危害轻的有盗窃、寻衅滋事的,重的有毁物、伤人、纵火,杀人。据我县公安局统计2000年至2007年,我县共发命案19起,死亡23人,伤9人,其中属于精神病人发病期作案的有6起,造成10人伤亡,分别占全县发命案及造成死亡人数的31.6%和43.5%。而由精神病人作案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则更多。他们的行为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让人非常痛心,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我院作为精神病防治机构,现就本院关于我县精神病人对家庭和社会危害特点、原因及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以期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给精神病人以更多的关爱,以减少精神病人肇事,维护社会稳定。
  一、精神病人对家庭和社会危害的特点
  1、 具有突发性和冲动性,动机不明确性及行为不不正常性。精神病人因无自知力,对他人的危害通常是在病态的支配下发生的,危害的对象既有自己的亲人,也有一些素不相识且毫不相关的人,侵害的目标随意。由于精神病人在认识上存在障碍,侵害的对象随意,往往见凶器就拿、见人就乱打,使人防不胜防。
  2、 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精神病人对他人的危害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的,因其本人完全意识不到做了什么事,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往往手段都比较残忍,危害的后果比较严重。如1989年,**镇新联村发生的精神病人连续杀死4人,砍伤多人的案件;
2001年黄村发生的精神病人连续杀死5人,砍伤多人的案件;
在近几年内,我县曾出现多次精神病人放火烧山现象,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精神病人对家庭和社会产生危害的原因
  1、对精神病人监护不到位。精神病人多数家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家庭精神病人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同时精神病人病情比较隐蔽,平时只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在周围人特别是家人眼里并不把患者的表现当做疾病看待,而认为他们是道德和人品有问题,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发现其危害性,却为时已晚了。
  2、精神病易反复发作,很多家庭因反复送病人院治疗而至贫,家庭条件差的根本就难以承受,因此仍有很大一部分病人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一旦病情发作,就会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
  3、 对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的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多数精神病人需要长期服药,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许多病人的家庭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另外强制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去治疗都是问题。精神病学工作者及法律界有关人士多次进行探讨并公开呼吁,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精神卫生法》在全球140多个国家都已制定,但在我国,经过近20年的酝酿至今仍未出台。
  三、精神病人对家庭和社会危害的严重后果
  1、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根据上述公安局报道的情况看,精神病人最多一次杀死5人,砍伤多人,这些案件发生后,一时间搞得人心惶惶,到处笼罩着一种恐怖氛围,从上级党委、政府到普通村民,无一不被牵动,政府及被害者家属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2、 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社会稳定。家庭中如果有精神病人,长期的治疗费用,往往都难以承受,哪有钱财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打击就已经很大,然而其损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时,迫不得已可能又会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导致新的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极其不利于社会稳定。
  3、危害的场所多为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精神病人由于精神发育迟滞、智力较差,因此考虑问题比较简单、不周到,作案时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社会影响,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只要看到作案对象就开始作案。这次调查中,发现某村有一精神病人,专门在学校周围无故伤害学生,严重影响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生产和生活。


  四、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应采取的措施
  1、 首先要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的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消除歧视,使更多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和康复,从根本上消除其社会危害性。
  2、 加强监护人的监管意识,使监护人能充分担负起监管职责,减少精神病人肇事,维护社会安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
其次是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高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识;
再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让监护人明白失职即是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自己因此要承担后果。
  3、 加大政府集中收治精神病人的职能意识,使大多数的精神病人的治疗由政府"买单"。让精神病人的家属得以解脱,周围的居民得以安宁,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危害发生。
  4、 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以及实施办法,让受害人不再无助,政府不再逃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应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和尊重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解决精神病人带给社会的意外伤害,解决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保护的两难困境。
  5、 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各部门既要应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一是卫生系统应负责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
二是民政系统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应提供义务救助;
三是公安系统则对遇上特殊的精神病人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村委应做好精神病人的监控,及早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发病征兆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
  6、 重视精神病的防治工作,加大对精神卫生的投入,提高精神卫生人员待遇,以稳定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我院是精神病防治专门机构,医、护人员长期与精神病患者打交道,风险性大。但由于社会的偏见,他们辛勤的劳动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加上经济效益不高,福利待遇低,工作环境差,新的不愿来,老的不安心,导致现有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业务骨干青黄不接,严惩影响医疗质量的提高,不利于精神病人的康复。
  为减少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危害,望社会各界都能关心支持精神病患者治疗,让精神病患者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