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三包条款

篇一:三包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7共条,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汽车三包诚实信用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一) 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汽车产量为1927.18万辆,同比增长4.6%;全国汽车销量为1930.64万辆,同比增长4.3%;家庭购买已占乘用车销售量的80%以上,全国私人汽车拥有量超过9300多万辆,每百户居民汽车拥有量已超过20辆,标志着中国在家庭汽车拥有比例上整体迈入汽车社会门槛,家用汽车产品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消费品"。在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争议、维修服务纠纷也大幅度增长,汽车投诉数量不断增长。家用汽车产品质量、维修服务、售后零配件质量已成为目前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进行规范。

(二) 明确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尽管规定了包括汽车产品经营者在内的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但较为原则,实践中有关各方感到缺乏操作性。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活动中,迫切需要有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从而明确经营者各方的法律义务、责任,

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是调整汽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买卖合同三包条款)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等要求;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搢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家用

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机构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二、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国产汽车)。不仅包括由我国企业拥有自主产权、自主研发的车型,也包括国外汽车品牌在中国建厂(或与国内汽车厂商合资合作)进行生产的汽车。

三、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境外生产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进口汽车)。即由国外工厂生产制造、依法进入到我国境内销售并使用的汽车。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的规定。

一、 本规定是家用汽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列指标、期限、要求等,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规范和指引。经营者需承担的汽车三包责任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但可以高于本规定的要求。

二、 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承诺

本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履行本规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比如:本规定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而如果经营者的承诺是4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就是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三、 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出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默示担保责任。不论其是否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做出的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属于明示担

保。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明示,承诺一经做出,就应当履行。当争议发生时,经营者不得以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主张豁免其承诺的三包责任,也不得以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对抗消费者要求其履行承诺的主张。

在本规定颁布前,一些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已就三包或保修向消费者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承诺,,其中有些厂家部分项目和保修期限的承诺高于本规定。所以,本条规定既符合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当前汽车行业的一些通行做法,既保陣了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利于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及提升对消费者的服务,最终有利于促进汽车行业的良性竞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规定。

一、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三包责任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这是因为三包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所以销售者是三包责任的法定承担者。

二、三包责任的追偿

三包责任是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合同责任,销售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方;在与生产者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属于买受方。如果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是汽车整车生产商及零部件生产商设计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销售者首先应当基于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向消费者履行三包责任义务,然后再基于与生产者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生产者、其他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

三、经营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的承担可以由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但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免除销售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三包责任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三包责任也应遵循民事法律关系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具体包括:第一,经营者做出三包承诺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时,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或者自身做出的三包承诺,及时履行义务;第三,消费者提出三包要求时,不得恶意欺诈。

二、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原则

三包责任主要是靠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行为实现的,当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时,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往往很难,而且经营者的这种不作为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本规定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不作为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在诸多条教中将规定具体化。如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本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篇二:买卖合同担保条款

篇一:合同条款-保证条款

第十条安全保证

承揽人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 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 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 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委托人过错造成,则承揽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 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 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保修期: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 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 月;故

障响应时间为 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 小时内;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 小时内。行政、事业单位(数码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协议供货合同[适用各方] [官方

文本] 三、保修期: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 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 月,故障响应时间为 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 小时内,备品备件提供

时间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车位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 退车位约定的,卖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方应当配合保修。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卖方 不承担责任。

18.保证金、加盟金:

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 乙方与甲方合作为口盟时,须付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 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 要的法律责任。为保证公司不断致力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市场销售 策略及甲方在产品注册,包装设计等无形资产,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时,须交加盟金 万元人民币,以保证甲方利益。合作兴建房屋契约书[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十一条本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于本约签订时,由乙方一次交付甲方,甲方应于本约第

九条所定的完工日,一次无息返还全部保证金与乙方。以支票为保证金的交付或返还,若各 该支票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兑现时,则以违约论处。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适用特许方] [实务 合同] 第十二条费用及货款支付方式

1、本着先款后货的原则,乙方与甲方在指定的批发单位: 进行货款结算。

2、加盟金:作为乙方取得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费用,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一 次性支付加盟金 元。主要用于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指导和培训费用。加盟金一 经交付,不再退还。

3、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在本 合同签约时向甲方预交 元的保证金。

(2)甲方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乙方拖欠的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充抵通 知后,须马上向甲方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甲方债务外,乙方不得对保证金做其他任何处理。

(5)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 偿损失。赔偿方式为:甲方没收乙方3/4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乙方撤除所有与甲方有关 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三个月后,甲方归还乙方剩余1/4的保证金。

4、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甲方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指导的价格,乙方 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上年合同执行期间营业额的0、2%向甲方支付上年特许金。建筑 工程廉政协议[适用被保证人] [实务合同] 一乙方同意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一次性 向甲方按该工程总造价( 万元)5%的比例交纳廉政保证金 万元。如

有任何贿赂行为,则自愿放弃所交廉政保证金的所有权。秘书培训项目合作合同[适用派遣 人] [实务合同] 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合作基地。

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全国银行

1.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2.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出质人,取得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质权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

3.设定保证券时,交易双方应就保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由中央结算公司在 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约定的保证券冻结。

4.设定保证金时,交易双方应依法将该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并可协商设定保证金的数量以 及保管方式。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合同[适用卖方] [实务合同] 四、优先权保证金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 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 元金额向甲方支付 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 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 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 市商品房预售

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饲料产品品牌合作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六乙方应向甲 方交纳保证金 元,于签订合同时缴纳,如果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对

甲方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如果无上述情况发生,于合作期满、乙 方使用完或销毁所有与甲方品牌有关的包装物、标签后退还。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合作伙伴的名义开展业务。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适用特许方] [实务合同] 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 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

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三 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 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6.4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硬件采购合同[适 用各方] [实务合同] 六保证金

1.乙方原交纳的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万元直接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3.乙方提供的货物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交货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

第三条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及乙方售后服务和维护

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按照2003年4月15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gb/t19056》 和“ 省道路营运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gps行驶记录仪合格入围供应商评审 项目文件中所提出的“技术需求”执行。

2、乙方承诺产品保修期

2-1.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产品整体保换期为3个月内、保修期为12个月内。 其中核心模块保修期为24个月内;其它各配件和零部件模块保修期为12个月内;外壳保修 期为6个月内。

2-2.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除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我公司提供免 费维修;若保修期内维修后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我公司负责免费更换。保修期内维修或更 换器件的保修期相应延长12个月。

2-3.在保修期内,确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等原因引起的维修,乙方将 以优惠价格进行维修。

3、售后服务和配件及时供应保证措施

乙方成为供应商后,将由乙方济南分公司与公司生产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服务与售 后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在本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于 年 月 日前在 市筹建客户服务中心。

4、技术培训与定时巡回服务

4-1.签定本采购合同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时间安排为甲方免费提供一次产品技术培训。 4-2.每年可根据我公司产品更新品种、新产品等供应情况,定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培 训工作。

4-3.乙方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用户的技术指导、维修和支持等具体工 作,确保用户利益和技术服务。

5、产品的维修

5-1.产品终生维修。

5-2.保修期期满后,继续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各种配件、继续以同样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维护内容提供服务。

5-3.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免费维修;因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维修 只收取基本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

6、维修响应时间

6-1.采购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的 分公司与生产服务中心和驻

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承诺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时,市区内1小时内响应并及时到达 现场进行服务。

6-2.对于不在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的县级用户,用户可在各地市下的指定县级

维修网点进行维修或将需维修的产品邮寄到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维修。oem 合作合同书(微机)[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五、技术参数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以甲方和 乙方商议和质量文件为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整机保修三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二、 三年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oem合作合同书(微机)[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六、 保修期限由乙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voip网络电话安装试用合同书[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7.乙方voip宽带网络电话产品,实行 年保换(人为故障,外观损坏除外), 年有限保修的原则。 (易货)外贸合同(1)[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 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北京市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官方文本]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 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 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 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布艺 类)[适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布艺的规格、花色与约定不符或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 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有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 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 年

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橱柜订购类) [官方文本] 第 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商品的数量、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 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 国家无三包规定的,对于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但

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墙地砖类)[适用各方] [官 方文本] 第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对于数量、规格、颜色、品牌等表面瑕疵,买方异议期为 卖方交货或安装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经专业检测机构

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卖方交货之日起两年内卖方应无 条件换、退货;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包修的,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

理。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卫生洁具类)[适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卫浴洁具的规格、颜色、品牌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安装)时 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有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

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包 人] [官方文本]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笔记本 电脑产品网络销售合同[适用出卖人] [实务合同] 九、有限保证

1. 公司产品的保证期:为自交货(包括视为交货)之日起至如下定义的期间(或 产品保修卡中规定的期限,以保修卡的规定为准)。 公司保证,在保证期内产品 不存在材料及工艺方面的缺陷,并符合该等产品的规格。

2.如在上述保证期内产品被发现有材料、工艺方面的缺陷或不符合该等产品的规格,在客 户在保证期内将产品自费送至 公司授权的维修站的前提下, 公司将自

行决定修理产品或以同等产品予以更换,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技术员工费用、修理费和零件 费。如发生修理或更换时,从有缺陷的产品上撤换下来的所有部件均归 公司所有。 在进行保证的修理及更换产品时, 公司使用由不同厂商生产的全新及/或改装配 件。即使 公司对产品进行过修理或更换,产品最初的保证期间并不顺延。

*保证期:

享受两年保证服务的硬件包括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适配器、lcd、键盘。 享受一年保证服务的硬件包括光驱、软驱、电池、显卡、声卡、modem、鼠标及随机附件。

3.本有限保证仅适用于产品中的硬件部分,不适用于对硬件或软件使用方面的技术服务, 也不适用于产品中的任何软件产品;除非在任何所附软件中明示规定了有限保证,任何这类 软件均为“根据现状”提供, 公司排除对随附产品提供的任何软件的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详情请参考产品附件中的《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来获知用户对于随附产品提篇二: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

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

篇三: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

作业文件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

文件编号:STAR/QW—版本/状态:A/0分发号:编 制:审 核:批 准: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5日

实施日期:2015年03月15日

1 目的

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国内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三包”指市场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

4.1 市场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用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各代理机构);负责对各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售后服务科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并规对退回“三包”旧件与制造部、质量科进行实物签认;同时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 4.4 质量科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制造部、技术部、售后服务科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5 制造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对退回旧件进行返修处理。 4.6 财务科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科“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5 内容与要求

5.1 整机“三包”管理

整机“三包”期为1年,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

行。整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换货的,按《退机流程》要求执行。 5.2 配件“三包”管理 5.2.1 范围与期限

“三包”配件范围为产品的主要部件及主要部件所涉及的配件;各类配件“三包”期限以硬性时间或工作时间先到为准的原则而定,并根据正常耗损原则分为A、B、C三类:

A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实际工作?小时”; B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6个月或实际工作?小时”; C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3个月或发实际工作?小时”。

具体范围和期限以各产品《主要备件一览表》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对不属于《主要备件一览表》中约定“三包”范围内的“密封件、缓冲垫、橡胶板、油品”等原则上不予“三包”,但产品交付调试验收后(以《安装培训确认书》中明确的日期为准)30天内或设备使用时间在?小时以内,确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可按本规定“5.2.4条”要求做特殊“三包”处理。 5.2.2 原则

先判断后服务,先修复后更换,先零件后总成,禁止违反流程实施“三包”。 5.2.3 流程

受理产品服务需求→了解服务内容、故障现象并分析得出初步判断→备齐所需配件(先从仓库借领)及工具按服务承诺要求赶赴现场→查明设备故障原因并判断故障部件是否属于“三包”服务范围,并按下述流程要求开展工作:

? 属“三包”范围的:按本规定第“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电话或信息申报并

得到批准人同意后更换配件→填写《服务报告》,并让用户签字确认→实施维修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凭《服务报告》及旧件按“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要求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凭获批的手续及旧件实物与配件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借领凭证收回→整理《用户档案》并按规对应设备编号入档。禁止不按“三包”流程实施“三包”和“三包”服务后不补办书面的审批手续及服务记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将本不属“三包”的配件做“三包”处理;严禁越权审批。

? 代理机构凭获批的《服务报告》及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办理销账手

续并按规建立库管台账,严禁不及时办理出入库及相关的销账手续,凡按规返回的旧件必须按配件名称、规格、数量整理清单,通过传真或邮件等信息化手段与本公司做好交接确认手续。否则,按未返回处理。

? 不属“三包”范围的:在服务过程中经了解情况判定为非“三包”范围的配件,则坚

持原则与客户讲清理由,按《配件销售价目表》对应配件进行报价(如客户提出打折要求,则须按《配件销售及管理办法》中相关审批原则执行),并用《备件销售单》填写配件名称、数量及收费标准后让客户签认→实施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收取费用(旧件可不回收)。

5.2.4 “三包”费用审批权限

5.2.5 “三包”旧件回收 5.2.5.1 回收范围

? 销售单价在?元以下的“三包”旧件及不要求回收的特殊旧件(指:钢丝绳类,油品

类,密封件类,液压胶管、橡胶制品、尼龙制品类旧件)不回收; ? 销售单价在?元以上的“三包”旧件必须按规回收并返回至本公司;

? 凡不回收就地处理收取的旧件费用,须按公司规章上缴财务。严禁瞒报、少报及私吞

旧件处理费用。

5.2.5.2 回收要求

? 所有“三包”服务更换下来符合回收范围的旧件均须从服务现场回收至代理机构仓库

或本公司;

? 服务人员在完成服务后须将回收的“三包”旧件实物与对应的代理机构库管员(综合

管理员)按本规定“5.2.3”条要求进行实物交接,库管员须按规建立“三包”旧件实物回收台账,保证账实相符。严禁不建立台账,禁止账目不清晰和账实不相符。

5.2.6 “三包”旧件返回 5.2.6.1 返回时间要求

须返回本公司的“三包”旧件自办理完《服务单》之日起50天内返回公司,如有超期则按100元/天·单对设备责任服务人员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超过应返回配件的销售价格。

5.2.6.2 返回实物要求

a、“三包”旧件须完整返回。不许有除小型紧固件外的其他零部件、铭牌缺失,其中液压、传动、电气件类不许有外物污染;

b、返回旧件须按《旧件返回标签》要求完整填写旧件名称、型号、编号及发运机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并将标签牢固粘贴在对应的旧件上,做到“一物一签”。不许不粘贴或粘贴不牢,造成标签遗失;

c、禁止拆解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如需拆卸“三包”旧件总成中的其他零部件急用,须先经本公司售后服务科领导口头同意,完成服务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邮件报批流程至原“口头”同意人批准;

d、禁止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发生丢失,如有丢失,按丢失件销售价格的70%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 实物未交代理机构仓库前的丢失,售后责任服务人员承担处罚额的70%,分管服务第

一负责人承担处罚额的30%;

? 实物在代理机构仓库内的丢失,代理机构承担处罚额的100%;

? 实物在返回总部途中的丢失,属承运单位赔偿的,则按配件价格的100%予以赔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