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口头签订

篇一: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13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

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13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篇二: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本诉部分

一、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1、我公司销售的变压器是严格按照我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图纸进行生产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发送的图纸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已经完全符合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且经几方开箱核对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18.5万元,然而被告却只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对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实际违约,按照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早在2012年2月24日就已经按照被告及大岗山项目部的要求为其开具了58万元的发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将发票交付给被告。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法》112、113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公式为:年利率6℅÷12个月×5个月×100000元×150%=3750元,但原告只主张了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部分:反诉部分

一、被反诉人按照提供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涉及到的图纸一共有三份:一份是反诉人于2011年10月22日发来的;一份是被反诉人于2011年11月28日17点06分发送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还有一份是大岗山项目部在验货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

第一份是反诉人发给被反诉人的“溪洛渡电站图纸”,由于反诉人未接受被反诉人报价594912.55元而被弃用。

第二份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被反诉人将图纸发送给反诉人的法人杨永彬后,反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被反诉人盖章确认的要求,杨永彬称双方老总已经说好的,不用盖章,因此,我们认为,这一份图纸理所应当作为生产图纸。

《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大岗山电站”,合同第二条约定:“供方必须按照图纸技术要求生产,产品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我们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大岗山电站”,并不是“溪洛渡电站”,而且合同中并未强调是按照需方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因此,我们认为,被反诉人按照第二份图纸也就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二、被反诉人工作人员郑继承在《转轮车间箱变现场检查若干问题及消缺时间》上签字,并不意味着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是郑继承设计生产的,郑继承才最清楚该变压器的各种性能,因此才得以技术指导的身份被请到工地担任现场技术指导,其目的是将现有变压器与工地现场需求及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匹配,就匹配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设备和材料等提供专家意见。

因此,郑继承在该文件上签字,只是其作为现场的技术指导,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能认为是被反诉人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另外,庭审中,反诉人的证人也承认,是按照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验收货物的,如前所述,我们压根没见过这份图纸,也不是按照这份图纸来进行生产的,而你按照这份图纸进行验货,不是很荒唐吗?所以说,根据“大岗山电站图纸”发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是变压器的质量问题。

三、被反诉人先行垫资为反诉人的客户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并不代表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被反诉人生意上一向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为客户服务,对于上帝的需求,被反诉人一直都是做到先解决实际问题。

本案中,虽然被反诉人明知自身变压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是为了维护反诉人这个大客户、帮助反诉人配合大岗山电站尽早正常运营,因此就按照现场需求自己先行垫资为工地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在诚信缺失的当今社会,被反诉人的做法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是值得褒奖的。

四、陈功不是被反诉人公司员工。

反诉人的证人戴军称:“如果陈功不是你道道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来工地修复变压器面板?”我们认为这一判断严重缺乏逻辑。陈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荣荣公司的员工,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聘请的人员,为什么一定会是被反诉人道道公司的员工呢?

五、反诉人提供的两证人证词互相矛盾,王军的全部证词应当不予采信。

证人戴军是主管技术的,而证人王军是主管采购的,但是庭审中,戴军都认可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而王军却坚称两份图纸完全一样,可见作为不懂技术的王军来讲,两份图纸的差异他是看不懂的,他完全是根据反诉人的需要进行虚假陈述,因此,王军的全部证词不可信。另外,王军要求为其提供5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从他与反诉人的《购销合同》可见其交易金额为48万元,那么这相差的10万元是不是被谁私吞了?

王军如此积极为反诉人作虚假陈述,不符合常理。

六、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与被反诉人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中,反诉人罗列了种种所谓的“经济损失”,但没有哪一样能证篇三: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本人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代理人认为,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交易习惯及相关交易往来的结算付款凭证等证据,按照生活经验法则、公序良俗原则及公平正义之法理,均可毫无疑问地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系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货款的全部给付义务。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05月13日签署《小河百家乐超市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凭证由原告职员田邛与被告共同签署,确定原告为供货方,被告为购买方,且被告欠原告货款伍萬叁仟零陆圆玖角(¥53,006.90元)。

2、原告已于2015年09月17日收到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机支付的货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还欠原告货款伍萬壹仟零陆圆玖角(¥51,00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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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充分证明:

1、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直接向原告采购货物且原告提供的货物也是运送至被告经营场地,这一于世昭然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同时,被告通过自己的实际付款行为确认了这一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履行了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买方的货款给付义务。

2、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数、量、质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且已经签收确认。

综上,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作为省属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谢谢!

代理人:王佐朝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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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评“口头合同无法证实败诉案”

评“口头合同无法证实败诉案”

案例:口头签合同省事举证遇困难败诉

日前, 宣武法院审结某工程公司起诉某宾馆拖欠代理费的纠纷案件,原告因缺乏有力证据败诉。该案在当前经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原告工程公司诉称,2002年7月,某宾馆与某工程中心约定,由工程中心代办其工程项目施工手续及其它相关协调工作,并先期支付工程中心50万元。后因工程中心没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于2003年9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执照无法完成该项工作。三方口头约定将工作委托给我方,费用按与工程中心约定的标准实行包干。我方按照委托约定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现该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宾馆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付代理款,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代理费48.3万余元。

被告某宾馆辩称,并未委托工程公司进行有关工作,工程中心被吊销执照后,是自行完成的(疑点3)。

法院认为,在原告提交的工程概算表上仅有被告单位员工周某的签名,而无双方的签章,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周某是代表被告签署上述材料的(疑点1)。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书是由原告自行制作,且无被告签章确认。被告明确表示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情况,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宾馆办理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临时占用、掘动道路许可证》中联系人一栏填写的是原告单位员工王某。因王某现任原告公司工程项目经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仅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疑点2)以及合同的性质、内容、履行过程中是否完成、对相关单位的补偿,因此对证人证言的效力不予认定。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例来源于北京法院网,作者:李旸)

杨文战律师点评:

此前曾经针对一个咨询写过一篇文章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其实不但一些个人在交易时忽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就连一些不规范的公司也常犯这样的错误。

很多公司在拿下业务时都是通过朋友或其它关系拿到的,当时与对方工作人员是称兄道弟,什么都好说,往往认为协议不重要,甚至很多上百万的工程、交易也仅凭一句话就行了。这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有的行为。

一旦双方发生什么纠纷,或者对方公司中原负责此事的人离职,就往往

委托合同口头签订

会发生说不清楚的事,这时再想起来用法律维权,就会增大难度,甚至如本案涉及的根本无法证明那工程是自己做的。

不过,就本案目前资料看,我认为法院的认定多少有些值得商榷:

疑点1中既然已确认工程概算表中签字的周某是被告的员工,为什么没有提到被告对此的解释和理由呢?

疑点2中宾馆提交公安的文件中联系人为什么是原告的员工王某,毕竟文件与被告有关,被告有何解释?且这是一份书面证据,非证人证言,先把此证据能证明什么放在一边,法院认定王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否定此证据,似乎不妥。

疑点3,从本案来看,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工程是否为原告完成的,虽然原告的证据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实工程为其完成,但是多少有些证据能证明此工程与原告有关。愿意的话,法院有理由要求被告对此事实进行相应说明和举证,比如被告主张工程不是原告所为,那是何主体所为?如果是原告自己所为,那么相信会有一些能证明此事实的证据可以提供。

做个假设:同样是这个事,如果是另一个法官换个角度审理会不会出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与此工程有一定关系,被告否认原告的说法,但是

未对其证据进行相应反驳,且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工程为自己或其它第三方完成的,综上可以认定工程应该为原告完成”。

当然,上面所说的疑点只是根据案例报道本身的内容所提,只是看到报道,心中有疑,顺便提提而矣。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已通过某些方式消除了这些疑点,本人就无从可知了。

分析此案例的最重要目的还是要强调:要重视书面合同或证据的重要性。

篇三:合同法试卷及答案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程考试(A)卷

专业 学号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是( )。

A.技术合同 B.买卖合同 C.委托合同 D.监护合同

2.《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指(

)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A.业主B.承包商C.监理工程师

D. 业主和承包商

3. 某建设单位与设备供应公司签订购买20台空调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向建设单位供货5台空调,其余15台交付承建其工程的施工单位。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

()。

A. 债权转让 B. 合同变更C. 债务转移 D. 合同转让

4. 合同一方缺乏经验因重大误解订立了对自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合同,则他可以( )。

A.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B.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C.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消合同 D.向法院请求裁定撤消合同

5.建设单位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抵押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后来又办理了抵押登记。则()。

A. 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B. 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C. 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D. 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则施工企业可以主张( ),然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A.撤销合同,无须通知对方 B.撤销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C.解除合同,无须通知对方 D.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7.工程建设单位与某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购买该设计单位已完成设计的图纸,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物B.财 C.行为D.智力成果

8.A.B.

C.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D.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9.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分包人完成。该条款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中有关()的规定。

A.债权转让 B.债务承担

C.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D.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10.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当相应增加违约金

B.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当相应减少违约金

C.处置违约行为后果时,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使用

D.第三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赔偿

11.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 )形式订立。

A.口头B.书面C.口头或书面 D.口头、书面或其他

12.中医院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为医院建造住院大楼,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医院支付了预付款15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医院被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停建。医院及时向施工单位通知停建。施工单位此时已支付了200万元的建筑费,不愿停工,便继续修建。因未停工,给医院造成10万元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哪项正确?( )

A.施工单位有权继续修建 B.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医院给付150万元

C.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医院给付50万元D.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医院给付40万元

13.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14.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1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6.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17.甲欠乙2

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A.甲有2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2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2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18.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文件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招标公告 B.投标书 C.寄送的价目表 D.招股说明书

19.某小型施工项目,甲乙双方只订立了口头合同。工程完工后,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而发生纠纷,应当认定该合同( )。

A.未成立 B.补签后成立 C.成立 D.备案登记后成立

20.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

A.提供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办公房屋 B.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施

C.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资料 D.提供工程进度计划

21.将施工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是按照( )进行的分类。

A.索赔目的 B.索赔起因 C.索赔的合同依据 D.索赔事件的性质

22.如果施工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商应在该项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日内向工程师提交( )。

A.索赔意向通知 B.索赔报告 C.施工现场的记录 D.索赔依据

23.在施工索赔中,工程师处理索赔的决定( )。

A.承包人必须接受B.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C.仲裁机构应予以认可 D.排除了法院的诉讼管辖

24.下列施工合同文件中,解释顺序优先的是( )。

A.中标通知书 B.投标书 C.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D.规范

25.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有甲、乙两个分别承包的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施工。当甲受到乙施工干扰时,甲受到的损失应( )。

A.向发包人索赔 B.向乙施工单位索赔 C.向监理单位索赔 D.自行承担

26.某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工程师确认质量合格后已隐蔽的工程,工程师又要求剥露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表明质量合格,则下列关于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发包人支付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B.发包人支付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C.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D.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7.某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承包人于3月1日向工程师送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于3月15日组织生产设备启动试车检验,3月18日试车完毕后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师和设

商的实际竣工日应为( )。

A.3月1日 B.3月15日 C.3月18日 D.3月20日

28.对处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拖欠监理费的纠纷,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 )。

A.人民法院的判决B.仲裁机构的裁决

C.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 D.经过鉴证的还款协议

29.按照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 )的人民法院管辖。

A.工程所在地 B.被告住所地 C.原告住所地 D.合同签字地

30.某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采购方拒付货款,其行为依据的是《合同法》中规定的( )。

A.双方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

C.先履行方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D.后履行方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 5分)

1.甲公司将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公司B.转让必须征得乙公司同意

C.丙公司只能对甲公司行使抗辩权

D.甲公司对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E.丙公司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2.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有( )。

A.要约所处法律效力状态不同B.撤回和撤销的目的不同

C.撤回和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要求不同

D.受要约人对要约知晓的情况不同E.对要约人的约束条件不同

3.《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包括( )。

A.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D.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某工程项目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是()。

A.施工合同中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

B.通过有关调解仍未解决合同纠纷

C.施工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D.和解无效 E.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B.缔约一方有违约行为 C.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D.合同尚未成立 E.

6.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 D.工程师 E.设计单位

7.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则承包人可以( )。

A.留置该工程 B.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C.自行将该工程折价 D.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优先受偿该工程拍卖的价款

8.依据《合同法》规定,( )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B.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

C.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损害公共利益订立

9.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于是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对外分别签订了相应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则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该公司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丁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B.与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过该公司同意

C. 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D.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10.《合同法》所称的“不可抗力”其内容指的是:()。

A.不能预见 B.不能避免 C.不能履行 D.不能补救E.不能克服

11.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转让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包括()。

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 B.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C.甲公司无须征得乙公司对转让的同意,但应通知对方

D.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E.丙公司承担对乙公司与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

12.在某项目施工中,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试验结果表明质量合格,但检查影响了正常施工,则( )。

A.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工期给予顺延 D.工期不予顺延 E.检查费用发包人承担

13.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通常包括( )。

A.平整施工场地 B.提供工程进度计划 C.确保施工所需水、电供应

D.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 E.办理施工临时用地的批准手续

14.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格式条款是经双方协商采用的标准合同条款

B.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