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错误出生的案例分析

篇一:学生计算中的错误案例分析

要谨防学生计算中的模式化

在有些家长、老师看来,孩子计算中出现的错误常常归咎于“粗心、马虎”或“懒惰”,其实并非如此,造成计算错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我想应该从儿童的思维和认知角度深入研究分析小学生计算中常见的错误,找出错误的根源。

学生由于熟练、复习次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容易造成记忆性错误。例如,2+3=6,是习惯了做乘法,把加法也按乘法计算;再如记住了25×4=100,再遇到这两个因数相乘,无须再列竖式计算直接可写出结果。而遇到24×5时,学生会毫不犹豫地给出100的答案。遇到24×5时候马上条件反射为:100;还有些类似题目由于做的次数多了,导致学生扫视一下就动笔做,发现错误后,他们会说以为是学过的某种类型题了,根本没看清题目要求,甚至连数据都没看清。 学生在计算的时候潜意识里面把题目按照自己的意愿给予简单化、理想化、机械化。如25+25-25+25=0计算中学生往往想尽快地把结果“猜中”,而不努力先把题目加以观察,按运算顺序去计算。还有学习了简便运算,遇到计算题就生搬硬套去简算,造成错误。

从现实的错误类型中可清楚地看出,很多错误是有规律的而不是偶然的,从一系列的错误表明,错误是因为学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模式造成的。教学中要注意提醒,每一道题都应认真审题,谨防模式化。

篇二:“问题学生”案例分析

浅谈“问题学生”教育方法

—— 要注意因材施教

王 亮

一、个案背景资料:

范浩华,男,十六岁,南海信息技术学校,汽修一年级住校学生.军训后刚转到我班上的一位男生。初次见面,当我问他话时,他总是眼皮也不抬地小声应答。除了觉得他长得眉清目秀,有些腼腆外,没有其他不良感觉。 大约一周后,就开始出现各种不尽人意的状况了。先是陆续有同学报告他骂人,不友好,对同学态度粗暴。接下来就开始出现不完成作业的现象,有时上课哼小调,大家安静写作业时,他突然大叫一声。喜欢做一些莫名其妙的动作,引得大家哄笑。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满不在乎;对同学的帮助嗤之以鼻。平时喜欢独处.甚至有时还出现早退、旷课等现象。我发现学生出现这些问题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我发现该生的问题根源于他的自制能力偏差,便决定对他沟通,从心理上进行疏导,然后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解决办法。

二、经过沟通了解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不适应学校教学环境。因为在家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了。自理能力非常差,又加上是第一次离开父母独自在外生活,更显得不习惯,有想家的感觉。

2、学习基础差。由于学习基础不好使得听课困难,对学习没有兴趣,导致上课开小差、捣乱课堂纪律。

3、父母的溺爱。由于该生在父母的溺爱下养成了懒惰,怕吃苦,自私,不为别人着想的习惯,所以与同学相处不融洽。

三、因此,经过沟通我为解决该学生的问题确立了训练目标,即三学会: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并围绕这个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的训练项目。

1、 学会生活。

清晨,随着一声清脆的起床哨响,我就监督该生迅速穿好衣服,在我的带领下整理内务,被子叠得四四方方、有楞有角,他们的宿舍像军营一样整洁。整理内务之后3分钟后整齐地列队站在了操场上进行早操,早操完毕后是早餐时间,学生们都在排着整齐的队列,井然有序地排队打饭,我也要求该生到指定的到指定的位子排队就餐。 这样不久就使该学生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也提高了他个人的自理能力,不在是父母摇篮里的小宝宝了。

2、学会做人

该学生自我意识非常强,在家里习惯于以“我”为中心,到了职中新的集体里,就会表现出自私、集体主义思想淡薄,缺乏关心帮助他人的观念。针对这种情况,我积极引导该学生,并明确指出,爱祖国的具体表现就是爱自己学校、班级、爱自己的父母、教师和同学。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同时,我有意识地组织该学生参观校史展览,学习《一日常规》、《礼仪常规》、《学生守则》、《日常规范》等,帮助该学生学会做人。并且我还要求他开展一、二、三评比活动:

一即“每日一做一讲”做一件使他人愉快的事,讲一讲值得学习的人;二即“做人两善”,心地善良,不让人难堪,举止善意,不让人痛苦;三即“说话三要”,语调要轻柔、言语要清楚、讲话要文明。这样他在活动中慢慢学会了与人相处的技巧和乐趣,同时也学会了做人的道理。

3、学会学习

1)、基础能力训练。

基础能力包括记忆力、观察力、注意力和理解力的“四能力训练”,分别通过古诗文和成语背诵、数学计算及证明题证明方法、看图训练和分析推理训练来完成。

2)、专项能力训练。

主要是训练学生的“四技能”,即高准确度、高速度的读、写、算、计能力。例如快速阅读训练,通过选取有内容、有意义、适合受训学生水平层次的阅读训练材料,根据篇幅长短限定阅读时间,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读完,检查其阅读效果。

3)、学科训练:主要是针对语文、数学、英语等各门学科的特点设计专项训练教材。比如说语文教材分为小学部分和中学部分两种。小学教材的训练内容有拼音、汉字、词语、句子、段落、口语、朗读、作文等训练项目;中学部分则主要增加了修辞等训练内容。英语则对单词、时态进行了训练。

经过这几项训练使该生初步具备了学习的兴趣和能力,上课也能记笔记和认真听讲了,课后也能独立完成作业,渐渐的学习成绩有了

明显的提高!

四、通过处理该学生问题后,使我意识到作为老师的责任重大,对解决问题学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解决该问题学生之后,我总结了以下经验,以供其他老师进行交流和参考!

在任何一个集体中,所有的人都不可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总会有优、中、差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教育工作者要因材施教,善待每一位学生(尤其是问题学生),树立差生也能成才的观念,当尽一切努力转化问题学生。对此,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1、转变教育观念,用辨证的观点对待问题学生。首先,要坚持历史的观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在向前发展,同样,人类也在向前发展,问题学生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决不能用"今不如昔","很难教育的一代"等,诸如此类的话来讽刺问题学生;其次,要坚持全面的观点。用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学生,相信问题学生有坏的一面,同样也有好的一面,比如说,问题学生在思想上也有进取精神,在学习上也有渴望新知识的意念等;最后,还应坚持发展的观点。问题学生并非永远是差生,问题学生也有可塑性,也有成才的可能,教师应转变教育观念,"俯首甘为孺子牛",坚信"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笑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以此树立信心,从而来挖掘问题学生的潜力,使问题学生也能抬起头来走路。

2、全面了解问题学生的内心世界、善待问题学生。教师热爱好学生,更应该厚爱问题学生,分析问题学生的心理,找出问题学生差的

真正症结。大多数问题学生的学习成绩虽然差,但自尊心很强,往往争强好胜,喜欢显示自己,企图在同学中树立威信,但一贯遭到冷落,白眼太多,就会自暴自弃,自感落后;随有上进心,但意志薄弱,稍受挫折,便心灰意冷,失去学习兴趣。这时,他们便另作途径,如通过与别人打架、顶撞老师,以其来满足自己争强好胜的虚荣心。因此说,我们教师应善于摸清问题学生的内心世界,对症下药,要厚爱问题学生,热情耐心地帮助问题学生树立信心,做问题学生的良师益友。

3、捕捉问题学生身上的"闪光点"。人的十个手指头还有长有短。问题学生也是如此,他们并非处处都差、时时都差。他们也有自己的长处和优点,有时也有一些进步。这就要求我们教师要随时寻找、捕捉他们身上那些闪光的东西,要肯下一番真功夫,要有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寻找发现问题学生身上的闪光点。问题学生的闪光点是微弱的,也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闪光点,也常常是"一闪念"的,很快就会被消极情绪所代替。因此,教师一发现问题学生的闪光点,就要及时表扬,以此使它成为后进生向好的方面转化的转折点。

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学校与家庭密切配合,尽量设法减轻后进生的思想负担,不给他们背上"不及格"、"差生"的包袱;或者,是找出后进生"同类"组合中的"尖子"人物,进行重点帮助,以此来带动其他差生的转变等方法来改变问题学生,使昔日的"丑小鸭"真正变成今天的"小天鹅"。

总之,问题学生在各个学校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我希望每位教育

篇三:错误出生的人权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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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的人权视角分析

作者:黄孟怡

来源:《经贸实践》2015年第03期

摘 要:最近开放单独二胎政策又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热烈讨论。本文简单的从人权视角对我国的错误出生之诉进行了分析,并对比国际人权组织的标准,对我国的错误出生之诉制度进行反思。

关键词:错误出生;人权;反思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才从侧面规定了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被确定了下来。从现行的的政策来看,主流还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而在讨论“单独生二胎”的政策。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

有关错误出生的案例分析

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而所谓的错误出生,是学者们对英文“wrong birth”的翻译,对此,也有人将其翻译成“错误生产”或者“不当出生”,是指生下的缺陷儿的双亲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是孕妇担心胎儿有疾病,请医师检查,医师检查失误而告以胎儿健康,致未堕胎而生下患残疾的小孩。而放在中国计划生育与中国特色人权的环境下,错误出生应由其特别的含义。

一、错误出生内涵的界定

错误出生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涵义,在我国学说上,主要是移植的英美法系的概念,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我国人权标准的特殊性,导致这一概念在我国有其缺陷性。生育权作为一种准基本权是作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育权作为人权的当然内涵来理解的。我国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优生优育权。该项由父母享有的优生优育权的内容表现为生育机构的及时告知义务和父母的生育知情权,此二者相结合,使得父母能够对生育进行自主决定和选择。错误出生这一概念,其主要目的主要是对父母生育自主决定和选择的保护。而错误生命,则主要是指在错误出生的情况下,由残障婴儿自己作为被告,向医院或药商提出因自身损害的赔偿之诉,[]其主要目的是对残障婴儿自己的以后生活的一种补偿。二者在概念上存在一种逻辑上的内在联系。错误出生是错误生命的前提条件,错误生命是错误出生的可能后果。而且单纯从错误出生的诉讼目的来看,错误生命是错误出生的必要补充。因此,把错误出生的概念与内涵扩大至错误生命,把错误生命之诉,合并至错误出生之诉,不仅有有利于维护相对弱势的原告方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节省我国司法部门的司法资源,从这方面来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