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食品药品责任清单材料

  某市食品药品责任清单材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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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食品药品责任清单材料精选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初心范例网(ub1.com.cn)小编为大家汇编的某市食品药品责任清单材料相关资料,提供精选,欢迎阅读。



 

  材料一

        餐饮

  1.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2.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有害生物防制等制度。

  3.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应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5.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餐饮服务操作管理规范进行操作。

  6.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查验相关资质。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7.定期检查食品库房、食品贮存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相关区域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8.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9.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等)内清洗消毒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具有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消毒合格凭证。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10.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 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11.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进行处置、报告,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2.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清洁工作服。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送餐时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13.送餐容器应清洁、完好,定期进行消毒。食品包装材料和餐具应当清洁、无毒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在食品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

  14.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

  15.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16.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17.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8.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健全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将市场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情况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平台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等信息。

  19. 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应制定送餐管理制度,加强对送餐人员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检查,送餐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确保送餐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材料二

  食品生产

  1.食品生产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合法经营,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2.食品生产者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持续地具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的生产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超限量超范围食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3.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和落实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依法履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的查验把关和记录义务,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定要求的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进货查验记录保存规定的期限。

  4.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和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和记录制度。保持厂区环境、生产场所、设施清洁卫生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消毒。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强生产投料、食品添加剂食用、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的控制管理,真实完整记录生产投料情况和工艺参数。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5.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和落实成品出厂检验和销售台账记录制度。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检验人员,不能自行检验的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应保存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报告。按照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的样品。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对销售的产品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产品销售去向。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6.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和落实不合格的原料、食品的管理和处理制度。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退回的食品应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有效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处理记录。

  7.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和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应急反应制度。依据销售台账,对确认不合格食品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召回。建立落实食品安全应急反应制度,主动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自查,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事件。

  8.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保存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培训的相关记录。

  9.食品生产者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题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销售

  1.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应当登记;不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

  2.食品销售者必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应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3.食品销售者禁止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5.销售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应当按要求包装后销售;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6.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7.食品销售者应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冷链食品查验温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入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明确其管理责任、定期检查经营环境、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9.食品销售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进行处置、报告;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法停止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10.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材料三

  医疗器械经营

  1.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不得超范围经营。供货商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

  2.所经营的产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三类)或产品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需在 “注册证”有效期范围内生产;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结构与组成、适用范围等与“注册证”标示的内容一致。

  3.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库房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等符合相关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内;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须相对独立。

  4.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仓库设施设备有使用及维护记录;有温湿度记录;产品按说明书规定的温湿度要求进行合理储存;产品分区分类存放,分区必须明显(收货待验区—黄色、退货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5.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陈列货架和柜台;经营冷藏产品的,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医疗器械拆零销售的,配备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医疗器械必须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醒目标志;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分开陈列,并醒目标示;冷藏产品必须放置在冷柜中,并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6.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必须保留相关记录,确保质量可追溯,包括采购记录、供货者的随货同行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在库查验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记录、退货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产品召回记录。

  以上记录的相关记录项目至少应有上游客户名称、下游客户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批号(或序列号)、效期、注册或备案号等内容。

  7.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售后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购销协议必须明确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包括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等),并保存相关安装调试和验收记录;认真落实《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8.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不良事件监测,不得隐瞒不良事件,发现可疑事件及时上报。

  xx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不擅自变更许可项目,确保经营场所条件和质量管理持续合规。

  2.依许可范围经营、在许可地址经营药品、亮证经营、诚信经营,不经营假劣药品。

  3.积极组织开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熟悉了解药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

  4.依法接受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处罚,如实反应经营情况和问题,不得推诿、逃避和隐瞒。

  5.依法建立符合药品零售GSP规定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制度、职责、规程及各种档案、记录、表格;依法配备符合法定资质要求的岗位人员,人员在职在岗;依法进行首营审核,从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采购药品。

  6.依法实施计算机管理,计算机质量管理软件符合GSP要求;依法确保药品经营可追溯,依法做到经营药品票、账、货、款一致;依法确保药品储存、经营场所符合药品GSP规定的药品贮存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7.依药品零售经营GSP开展药品采购、验收、保管、陈列、盘点、养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并做好记录。

  8.依法做好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特殊管理药品登记销售;依法进行药品拆零经营。

  9.依法处置质量可疑药品,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和处理不合格药品;依法开展药品质量查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等;依法配合开展药品召回工作。

  10.依法开展药品广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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