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租库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仓库、土地、房屋、设施、机械设备等,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具体情况

  1.1 乙方将位于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益民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企业库区储粮仓库、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收储粮食配套设备设施及占地大约 2.28 万平方米场地(院落)出租给甲方,用于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不动产租赁物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场地面积等,详见本协议附件1租赁库区平面图。

  1.2 不动产租赁物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

  1.3租赁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实计入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2租赁物清单。

  1.4乙方承诺租赁物清单所列示资产,乙方均享有完整所有权(土地或为使用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未发生抵押、质押、查封、转让、租赁、诉讼等任何影响乙方行使所有权事实。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2013年 月 日起至2014年 月 日止;甲方可根据国家下达粮食调拨计划随时调整。合同到期,如国家无粮食出库计划,本合同自动延期;如执行国家计划提前出库,以粮食全部调完日期为准,粮食全部调完后合同终止。如果国家下达粮食调拨计划后,所剩余粮食较少,甲方有权单方决定集并,集并费用甲方承担,集并后本合同执行完成自动终止。如果农民售粮过少,由甲方安排集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亦可根据具体存储粮食需要与乙方协商实际租库范围及租金。

  2.2 自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乙方给甲方打扫租赁场所、购置相应物品,不计租金。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按日计算、按季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方式,每日租金为 0.12 元。租金包括:甲方在租赁期间的用水、用电、煤气、通讯、取暖及配套设施、地秤使用及检秤、环境保护及相关费用、消防部门所规定的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保卫、员工食宿、通风机的使用及维修、粮面过道板、挡库门口的麻袋、清理院内及场地的积雪、电子检温系统和机械设备使用及维护等一切费用,但甲方烘干粮食用电费用除外。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前,乙方应提供相应租赁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具体租金支付以租库合同补充协议签定为准。

  费用支付方式:按上级拨付费用时间,按季度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第四条 租赁物费、税及相关事项

  4.1租赁期间与租赁物有关的,如土地、房产税赋及费用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租赁物单位人员由乙方负责安排工作。甲方在进行收储业务如需将部分工作外包或者聘请劳务人员时,优先考虑将相关工作发包给乙方承揽或者聘用乙方人员。

  4.3租赁合同备案事宜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五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独自占有、管理、使用租赁物,利用租赁物开展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由甲方自行管理,不受乙方干涉。

  2、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采取修建临时围堵等必要措施,确保甲方租赁物与乙方自用场地设备设施之间存在明显界限。甲方可在租赁物适当位置张贴、悬挂、喷涂甲方标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①租赁物有维修和防止危害的必要;②第三方就租赁物主张权利;③其它依诚信原则应通知的事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租赁物修缮或更换义务;如情况紧急或者乙方怠于履行责任,甲方可自行维修或者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当期租赁费中予以扣除。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租赁费用,但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相应发票导致甲方未付租金除外。

  5、合同期满,甲方是否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如发生农民交粮过少、国家或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粮食调拨计划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本合同,应在合理时间通知乙方。

  6、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承租权。

  5.2乙方权利及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

  对甲方不当使用租赁物行为有权制止,对甲方人为造成租赁物损害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