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买权协议书


  编号:

  甲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国籍:[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为保护双方在洽谈、签订合同中的权利,明确缔约前的权利业务,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买权指向的标的

  乙方购买之购买权指向的标的(以下简称购买全标的)是甲方开发的“宝盛.花语城(沁河名苑)“商品房项目楼单元层号房屋,预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本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最终面积以房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机测定面积为准按本协议单价据实结算) 第二条 购买权标的价格

  双方确认:购买权标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总价款=房屋单价×预测建筑面积,如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本协议书确定的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不一致,则以方管局测定的面积为准,按本协议单价,总价款多退少补。此价格包含双气、太阳能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承诺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购买权转让款,以获得购买权标的购买权,进而获得与甲方订立关于上述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权利;

  1、一次性付款:签约时付房价款元,其余房价款元于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前付清。

  2、银行按揭预付款:签约时付房价款元,作为银行按揭贷款的首付预付款,

  余款元,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按揭年限及金额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第四条交房期限

  甲方于2014年10月10日前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乙方使用。 第五条其他约定

  1、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携本协议书、身份资料(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户口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宝盛·花语城”售楼处行使购买权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及其他签约文本,并向甲方交回本协议书,已交纳款项转为合同房款。

  2、《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及其他相关文本必须由乙方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可有效代表乙方的人员)亲自签署;如乙方需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受托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且经甲方认可的授权委托书。 3、甲乙双方的通讯联络以本协议书所载明的电话、地址等为准。乙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 应在变更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若甲方按上述电话、地址等联系不到乙方,则相关责任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同意,甲方可以在邯郸地区发行报纸上以不体现(或体现)乙方名字形式通知乙方,报纸刊发之日视为通知到达乙方。

  第六条合同解除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至送达乙方生效。 1、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纳协议款项的。

  2、乙方未能按照甲方通知要求的时间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购买权,与甲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由于前述情形解除本协议的,即视为乙方放弃购买权,不再与甲方签订关于购买权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已交纳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因缔约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甲方不再予以退还,且甲方有权将乙方购买权标的另行出售。 第七条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协议书约定的款项后生效。本协议书与甲方开具的收据一并构成本协议书生效的充分和必要证据。

  2、本协议书在甲方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及其他签约的文本生效时失效。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声明: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前已充分阅读了本协议书的内容,并充分听取了甲方工作人员对本协议书的内的解释。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前已充分阅读了甲方在售楼处明示的本协议范本,并对相关条款及填写内容无异议。

  甲方:磁县安居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乙方: 代表: 审核: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