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面广告塔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编号:SHDF2010
甲方:***县招商局
地址:***县
代表(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发布单位):沙河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省沙河市机场路造纸瓷土厂院内
代表(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在京深高速公路***北站 K381+27下行处,制作发布双面广告塔广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广告媒体为:双面广告塔。广告规格为: 8 M* 16 M* 2 面= 256 M2。
二、广告位置:***北站K381+270 下行处 。甲方签字后,乙方再制作发布。
三、广告发布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1日,共 一 年。
四、广告费用:总费用含设计、制作、维护、发布、工商税务和高速公路各部门收取的费用,每年为 壹拾伍万     元整( 150000.00 元)整。
五、付款方式与时间:
1、广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甲方付乙方广告全部费用的90%,即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元)整,剩下的广告费余额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整,作为质保金,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一次付清。
2、合同期满时,如甲方仍需要发布广告,双方再行协商签约,签订时间在期满前一个月进行。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
1、本合同签订后10内,如乙方不能按期按质发布广告或更换广告画面(因甲方样稿未签字或不确定除外),则每延期一日,乙方按一年合同总金额的3%/日,即每日 肆仟伍佰  元整(  4500.00  元)的标准,赔偿甲方因延误广告宣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的该项赔偿以一年广告费的全部金额,即 壹拾伍万      元( 150000.00 元)整为限。由于甲方付款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发布广告或更换广告画面,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如在合同签订和发布完毕后20日内,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广告费,则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每年合同额的3%/日,即:每日 肆仟伍佰 元(4500.00 元)整的标准,赔偿乙方。赔偿金额以一年广告费用的全部金额,即:   壹拾伍万元( 150000.00 元)整为限。由于甲方付款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更换画面,乙方不负责任,并保留索要本合同所定广告费的权利。
3、遇到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规划、拓宽道路等非乙方原因,需中断广告发布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中断期内,甲方不再支付相应费用。广告重新发布后,再计时交费,累计满十二个月为一个年度。
4、由于甲方原因,中途中止广告,乙方不退费用,并保留对本合同所定金额追要的权利。
七、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纠纷及解决: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九、 其它:
1、乙方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广告发布资质。
2、对于与甲方所约定的广告位置,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会因乙方或第三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的广告发布工作。。
3、乙方应具有制作和安装本合同约定广告的能力和资质,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的规程规范来进行广告的安装工作。
4、负责所发布广告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广告不破损,并保证相应的、符合甲方企业正面形象宣传的使用功能。
5、广告发布期内,如因甲方原因更换画面,费用由甲方承担。画面更换综合费用为30元/M2。如因非甲方原因更换画面,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附件:广告发布位置示意图,发布画面样稿。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县招商局
地址:***县丰州镇中华路68号
代表(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发布单位):沙河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省沙河市机场路造纸瓷土厂院内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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