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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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新的《义务教育法》发到了手边。细读那上面的六十三条法律法规:

不难发现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九月一日,与全国两亿中小学生有关的新版《义务教育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1986年版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启用修改后的新法。

对于所有的中国孩子们而言,这部新法对他们今后受教育的生活有了新的规定。 通过学习新版的《义务教育法》,不难发现这部法律法规在九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来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推荐访问范文网www.HAOwOrd.COm)。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这一新规定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是一个很大的激励。尤其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查看更多范文,请百度搜索好范文网]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新的《义务教育法》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经过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均衡发展的思想等等。

第二篇:学习《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徐睿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于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条例》最突出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这样的理念和思想贯穿到了条例整体当中。《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实施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喜事,在教育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广大教育工作者受到了极大鼓舞。大家认为,新条例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若干新政策,对整个义务教育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学生、学校、教师等明确的职责。新条例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教育教学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教育均衡的理念,通篇贯穿着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思想,体现了新时期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此次认真学习,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增强了责任感和法制观念,为条例的进一步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教师认真学习教育条例,履行教育职责,相信我们的明天一定更辉煌!

第三篇:学习《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心得体会3

 

学习《贵州省义务教条例》心得体会

拟写人:宋安志

有人说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老师是栽花培树的园丁,,有人说老师是红烛,燃烧了子,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上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的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和《规范》,当我成为教师时,我学习的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等。

教师作为一支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习、用好各相关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课程。

在老凹坝乡中心校各位领导的领导下,我校于2014年11月02日学习了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他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该《条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挥思想。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素质、推进义务教育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条例》着力建设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前线的教师所应当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助手的行为规范。在工作当中,应该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学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个学生的特点。

面对知识日益更新周期缩短的时代,必须加强学习,与时更进,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存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养学,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的书、而在于它用心读了多少书和用心教了多少书”。

在此次学习中,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持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地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科技人才是国家的关键,教育把关者国家的命脉,

我们要积极响应“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政策,努力做好教育的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加强学生就学管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努力完善学校各项建设和做好学生安全工作,落实好每个孩子的每一环节。同时,要不断地仿佛自身的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遵守《中行和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制度,有高度的额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