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厅转让合同

篇一:爵士岛咖啡厅合伙合同

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部分股份

转让及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代表:王映正

乙方代表:罗成林

为进一步扩大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经营规模和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

协商,现将该店股份转让和合作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所有合伙人共同遵照执行:

股份转让部分

一、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投资经营的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经营项目总

资产为3800000.00元(大写:叁佰捌拾万元正),其中包含上交海河天街管理公司保证金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上交海河天街房租待返还243000.00元(贰拾肆万叁仟元正),该店所有资产及爵士岛总部加盟费用,总负债为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正)。具体见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资产清单、负债表和办会员卡汇总表(会员卡金额超过1万元部分,由甲方在分红中扣取,乙方按比例进行分配)。

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给乙方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60%股份按

228万元的价格现金结算,余下40% 的股份由甲方5位投资者继续占有,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在合作经营部分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付清股份转让款项。本合同签订后,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所有资产、本月及以后经营收入、爵士岛咖啡加盟授权由甲乙双方所有股东共同所有。

三、甲方应自行处理好本协议签订前经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除去甲

乙双方已认定的11000.00(大写:壹万壹仟元正)债务外,所有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原办理的会员卡可继续在本店消费。

四、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部分股份转让后,未均全部16位股东亲笔签

字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该店名义贷款、借款,如因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由办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部分股份转让后,公章和财务章交由乙方代

表罗成林保管。经营过程中,甲方派 两人,乙方派三人共同商定处理经营过程中的事务。

合作经营部分

一、合伙经营的咖啡厅订定名为:“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

二、“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以股东 为法人身份,用 有

效身份证件办理所有证件。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责任由咖啡厅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三、“爵士岛咖啡海河天街店”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每位股东应以咖

啡厅为家,任何股东不得侵占集体财产。

四、每位股东在此咖啡厅消费应得到一定优惠,即包间和卡座均按0.68

折收,烟酒和活动价项目不能享受此折扣。

五、合作期限自2016年5月 日起,合伙期限为长期。

六、出资额、方式。以上合伙人自愿合作投资经营爵士岛咖啡项目,总

投资380万元。出资金额和比例如下:

甲方5位合伙人用原资产作价1520000.00(大写:壹佰伍拾万元)入股,占总股份的40%,具体入股金额和占股比例:

乙方10位合伙人用现金228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捌万元)入股,占总股份60%。具体入股金额和占股比例:

七、如经营扩展需要,合伙方协商进行再次按现有占股比例出资。合伙

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清算后予以按比例返还。

八、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合伙出资比例为依据,有一定利润余额时,经合伙方协商一致,利润余额留50000.00(伍万元正)备用金和2万元风险金外,其余全部利润按投资比例每月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债务。

九、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1、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2、赢利时退伙必须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同时,其股份只能转让给内部股东。

3、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4、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转让

1、合伙不利时,合伙人两次未按比例交纳咖啡厅运营费用的,无条件

无偿退出咖啡厅全部股份,该股份由剩余合伙人按入股比例无偿取得。

2、合伙有利时,合伙人要退出自己的股份,只能在内部转让,转让价

格由转让人和接收人商定。

十、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同各方的业务协调,对外拓展业务;

2、对咖啡厅的全面管理、监督;

3、基本经营费用的审批;

4、对财务账、财务报表的审核;

5、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二)、 合伙人的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管理财务帐册及经营情况,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并报各合伙人;

3、对银行现金帐,出纳帐的检查监督;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三)、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查看财务账,财务报表;

2、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四)、咖啡厅聘请 任出纳,聘请 为日常采购人员,聘请任会计。具体岗位职责、薪酬制度、出勤制度详见制度办法。

十一、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举行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二、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五份,所有合伙人签字生效。

甲方全部合伙人签字:

乙方全部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身份证和电话号码附后。

年 月 日

篇二:《合伙协议》合同【众筹执行版】

关于设立

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广州创新谷咖啡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合 伙 协 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创新谷咖啡厅”)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1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

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1.4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

行义务。

第2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 名称:【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2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羊城创意园1-14栋 第3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营【创新谷咖啡厅】

店,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价值最大化。

? 按所占得股份比例享有咖啡厅收益分红权。 ? 咖啡厅所有餐饮享有优惠价。 ? 咖啡厅的广告位享有优惠价。 ? 享有咖啡厅场地的优先使用权。 ? 有机会跟投创新谷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

? 优先享有参加每年两次创新谷举办的创业大赛的VIP活动。 ? 有权参加每年两次的重大问题股东投票大会。 ? 股东参加股东交流会每年不得少于3次。

? 股东每年推荐至少3场活动到咖啡厅举办,每场活动不少于20人。 ? 股东每年消费不得少于800元。

? 股东每年有义务拿出1天时间,来咖啡厅担当店员工作。 ? 股东有义务推荐创业项目到创新谷咖啡厅和股东们分享。

3.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咖啡、茶水、场地租赁、活动策划、项目投资对接等】,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4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第5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篇三:咖啡厅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章程)

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 __ ___ 。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咖啡厅转让合同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