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骗税,自己履行职责,起诉玩忽职守,该怎么办?

篇一:玩忽职守罪构成与量刑规范

玩忽职守罪构成与量刑规范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重庆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篇二:浅谈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

浅谈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

新疆平安网讯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在敢"闯"、敢"试"的过

程中,成功与失误同在,利益与风险并存。改革没有现成的路子可走,要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积累

经验。因此,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对遏制玩忽职守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同时也对我们准确地打击玩忽职守犯罪提出了新课题。

本文就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分,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相同点。

首先,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的行为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者主体一致。

其次,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都能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在工作中有人认为,工作失

误造成的损失小,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大。但是,损失数额大小并不是区分二者界限的标志,某些时候

工作失误也能达到或超过玩忽职守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

第三、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是故意。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也包含有主观

上的故意犯罪。工作失误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不是工作失误。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有相似

之处,两者都不希望重大损失事件的发生,对发生重大损失虽然也料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自信不出问

题。

第四,行业特征明显。由于涉及领域广,范围宽,要求的专业性强,两者都带有极强的行业特点,

许多工作的操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行使,行业规范、规章制度、技术要求非一般人所熟悉和掌握。这些

共同的特征,容易把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相互混淆,从而给辩别真伪带来困难。

二、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他们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1、工作失误表现为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和义务,而玩忽职

守犯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

有规章不遵守等。众所周知,由于业务上及工作的需要,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领

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监督者或领导者在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负有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些监督者或领导者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弱化管理与监督,规章制度形同虚

设,导致犯罪事实的发生。2、,导致发生严重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

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

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

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其次,从主观方面分析,玩忽职守罪主要是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对履行职责的不满,采用消极

的、不作为的态度对待工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以过失为主,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因为,

在一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故意不履行职责,明知会发生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

却持放任态度,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在过失犯罪方面,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样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工作失误情况下,行为人表现出一种积

极履行工作的态度,虽然在客观上也有履行不正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玩忽职守,

勿庸讳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发生前人所没有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工

作往往是过去所未实践的新领域。作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只能"

摸着石头过河",只有大胆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才能走出一条适应当地社会经济

发展的路子,但在实践中,有的因受客观条件和自身素质的限制,往往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这种失误

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犯罪,而是由于缺乏经验,因而失误在所难免。

第三、从因果关系看,玩忽职守是结果犯,只有达到严重后果,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在工作失误

的情况下,行为和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则是在行为和

结果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行为组成,因此,在认定某

种行为是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严重后果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而

这些行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不予追究,错综复杂。玩忽职守

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要是行为人的过失和失职行为引起,也就是说,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过失和失职行

为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而工作失误则是客观

因素的制约或者是由于其他人的行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在主

观是有一定的差错,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行为人只是间接责任人,而不是直接责任人。同时,

我们也应该看到,玩忽职守罪的特点,决定了玩忽职守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具有较大复杂性,许多情况

下,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之间并不表现为必然性和直接性因果关系,而表现为偶然性和

间接性因果关系。我们不能因为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偶然性与间接性,就否

认其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更不能因此不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我们看

到,许多具体实施行为的人是按照主管领导的指示办事,主管领导就不能推脱责任,如果具体实施行为

的人自作主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导致重大损失的,具体实施行为的人应负直接责任,主管领导不

负刑事责任,只负一般责任。

总之,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损失是

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既不

能把工作失误当作玩忽职守罪来处罚,也不能把玩忽职守罪当作工作失误应付了事。应正确区别两者界

限,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平安,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

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

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完) (责任编辑: 吕涛)

PPP模式发祥地考察报告

2006-03-16

最近两年,北京市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地铁建设中导入了PPP模式,取得很大成效。

PPP的概念最早由英国提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方流行,目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目标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核心理念和措施。在英国,PPP被认为是政府提供现代、优质的公共服务以及提升国家竞争力战略的关键因素,被广泛应用到通信、交通、能源以及垃圾回收、医院等等领域。

伦敦街景

为系统学习英国推进PPP模式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改革,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员会组织委内相关处室、市卫生局、市教委、市监狱管理局、部分区县发改委、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等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一行16人,于2006年1月13日至22日前往英国,学习有关PPP的理论,并对一些成功实施PPP模式的社会公用事业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

此次研修和考察,由英国投资贸易署(UKTI)和英国公私伙伴公司(PUK)安排。先后组织有关专家就PPP的基本理论、PPP项目的操作和监管、英国的经验和教训等问题举办了9场专题讲座,并安排对医院、监狱、学校、轨道交通等5个PPP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与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座谈和交流。研修考察期间,英国PUK公司还与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就共同促进北京市发展PPP模式问题,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此次出国研修和考察之前,我们许多考察团成员都是第一次真正接触PPP模式的思想和理念,通过一系列

的专家讲座和实际PPP项目的参观考察,各位成员都受益匪浅,对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引进社会投资人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表示要努力将这些新思想和新观念融入在未来的工作之中。

通过研修和考察,我们在社会公用事业引进社会投资人方面的思想认识有了比较大的提高,比较深刻地理解了PPP的基本内涵以及PPP在英国的发展与实际操作方式,对推行PPP模式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也有了一定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建议。

PPP模式及其在英国的发展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简写,一般译为公私伙伴关系。它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通常需要通过正式的协议来确定。

英国在1980年曾认真检讨了政府在公共部门采购和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对当时的现状极为不满,比如:大型工程项目的超预算和逾期完工现象比比皆是,承包商与主管项目资金的公共部门之间矛盾和利益冲突是主要原因。很多校舍、医院和其它公共部门的建筑常年失修,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相应的服务质量。然而,在海上油气田开采等英国的其它领域却有实例表明,消除了项目资金提供方与承包商之间的矛盾与利益冲突之后,在项目的成本、实施、竣工后维护的整个寿命期内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私人部门的技术力量与更明智的公共部门采购决策相结合能够带来更加优良的服务。

目前,英国共有近700个公共服务项目签署了PPP协议, 涉及合同金额450亿英镑,其中的450个PPP项目已投入运营。

投资北京与英国PUK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PPP之于政府部门的意义

PPP模式对政府部门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PPP模式是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方式是政府直接投资运营和管理,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最终导致公共服务的质量下降。PPP模式实质上就是对政府传统投资模式的变革和创新,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各自的优势,使公共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在英国,PPP被认为是政府提供现代、优质的公共服务以及提升国家竞争力战略的关键因素。

(二)PPP模式是实现资金的最佳价值(best value for money)的有效做法

在PPP模式下,通常由私人部门来管理服务设施的融资、设计、建造、交付使用全过程的风险。在项目交付并全面运作之前,承包商得不到付款。在项目的整个寿命期(通常是25年左右)按照现有的或更严格的标准对资产或设施进行维护。如果承包商达不到这些标准,则要对照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层级接受经济惩罚。由于PPP模式能够在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各阶段体现资金的最佳价值,从而使PPP项目在整个寿命期内节省政府开支。同时,合同中约定私人部门的资本与其承担的建设与维护等风险挂钩,而非仅仅与利润挂钩。这都将有助于实现资金的最佳价值。

(三)PP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投资压力

新建或更新维护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的需求与政府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PPP为公共服务的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通过私人部门的投资和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期政府资金的压力,能够尽快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1998-2004,英国PPP项目占整个公共投资的11%。

(四)PPP模式取得了项目按期交付和有效控制项目成本的良好效果

PPP在英国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无论是在项目交付时间还是成本的控制方面都得到极大地改善。一项调查表明,英国2001年以传统方式建设的项目中的73%超过合同价格,70%延期,但推行PPP后,这种状况得到极大改观。2003年PPP项目只有22%的超过合同价格,24%延期,超过2个月的延期只有8%。同时,受PPP模式的影响,2005年,即使是传统方式建设的项目的结果也有了改善,只有45%的项目超过合同价格,37%的项目延期。

(五)PPP模式使风险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得到合理分担

借助PPP,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分担公共服务的生产与服务中存在的风险,从而改变了传统模式下风险集中在公共部门的问题。风险分担的原则就是将特定的风险交予最适合控制和管理该风险的部门承担。可以移交给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包括成本超支、达不到所要求的标准、不能按计划时间提供服务、资金不足以支付运营和资本成本、市场风险等。私人部门在全面考虑风险的基础上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将风险计价纳入所收取的费用中。合理的风险分担不仅可以发挥私人部门的优势,也可以使公共部门能够有精力更加专注于

篇三:玩忽职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就XX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认为XX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中指控XX不认真履行规定的驻站人员职责要求,对XXX无《道路运输证》进站经营行为未能发现并及时查处,以致XXX无证运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符。

1、从驻站运政工作人员工作记录、行政处罚相关资料。可以看出XX每天按时在车站检查,并详细记录当天的检查情况。一旦发现了无证运营的车辆都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认真履行了一个驻站人员的职责。

2、驻站人员的职责是对于无证运输的车辆予以打击和维护客运市场的秩序。而XXX的车进站后,由于这辆车是一辆吉奥牌越野车,这种车型普通人都认识到是不可以作为客运车辆的,并且为了使其非法营运的行为更加隐蔽不被发现,看到运政人员检查故意不插线路牌、躲避检查,让人误以为是社会车辆。这些手段使驻站检查人员不可能发现XXX存在的非法营运的情况,更何谈及时查处了?

根据以上事实表明,XXX采取的隐蔽手段逃避检查。就算驻站人员再怎么认真检查,也不可能检查出来。所以起诉书指控XX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XXX无证运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起诉书中认定XX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人员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不认同。

我们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履行职责的后果是造成

福利企业骗税 自己履行职责 起诉玩忽职守 该怎么办?

重大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而本案被告XX在工作中并没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自己作为驻站人员应有的职责。反而在其工作记录中看出XX尽职尽责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由于XXX采取各种手段鱼目混珠逃避检查,导致其非法营运手段不可能被发现。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XX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明知XXX的车是黑车而没有履行自己的执法职责。事实上被告根本不知道XXX是在非法营运,更不要说对其执法了。

因此我们认为XX根本不可能知道XXX在进行非法营运。不知道也就根本不可能在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的行为。没有这种行为,那产生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玩忽职守。

综上我们认为: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XX等驻站人员人少工作量大,而XXX采取各种手段隐蔽非法营运,致使XX不能发现其违法事实,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XX知道XXX非法营运,因此XX不构成刑

事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应当对XX依法宣告无罪。

我们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XX的行为的性质,判决XX无罪。

辩护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XXX XX 201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