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条款

篇一:典型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审查技巧

典型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审查技巧

文 刘进然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

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

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独占

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

篇二:知识产权合同范本

篇一: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样本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样本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

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第十五条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员工被公司辞退、本人辞职等情况)后二年内不到与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公司,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担工作同种类的工作。如乙方履约,甲方应在乙方离职二年后,给与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身份证号:)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二章中的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保证人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外条款: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辞职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后方可离职。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

乙 方: 乙方保证人:年月 日日篇二:员工知识产权协议

q/abnen is 13-10-001

员工知识产权协议

编 号:abn2013-001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签定本知识产权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岗位,按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工资,为乙方的研究开发提供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对乙方在研究开发中的重大发明、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给予奖励。

2.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职务性的开发结果和非职务性的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3.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并按照甲方的要求

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4.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a.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b.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c.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5.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6.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7.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8.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9.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劳动合同书》有同等效力。

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范本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买家):

乙方(卖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关于任务的规定

1、甲方在**发布任务征集新闻稿2篇

任务,任务金额为:100元,任务号为:1038606 ,任务时间从xx-09-07 至xx-09-10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发布任务期间,确定乙方稿件为中标稿件,乙方有义务将稿件的源文件及生成效果图及时转交给xx网,xx网收到源文件后交给甲方,甲方收到源文件后,通知xx网将悬赏任务赏金的80%,即40.00元支付给乙方。

2、甲方选中乙方的中标稿件并在xx网向乙方支付任务赏金后,即拥有该稿件的知识产权。

3、甲方有权对已支付任务赏金的中标稿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甲方上述权利,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甲方有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中标稿件被采用投产,获奖者将有优先权进行产品的细化设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5、甲方在xx网向乙方支付任务赏金后,可以要求乙方对中标稿件进行适当修改,修改报酬

由甲乙双方自由商定。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在任务中确定的乙方中标稿件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由乙方承担该稿件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1、中标稿件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中标稿件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属于公开稿件;

3、中标稿件应明显区别于中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各类活动或组织的标志;

4、中标稿件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稿件的素材均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任何专有权利;

5、中标稿件交付后,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中标稿件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威胁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四、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双方同意以上条款,同时接受xx网关于知识产权的声明。

2、如果甲方因该中标稿件侵犯了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而遭到损失,有权利向乙方追偿。

3、如果双方违反以上任何条款,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xx网服务协议》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在网上点击确认的视为签订本协议)。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篇三: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

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

刘鹏程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北京,100101)

内容摘要: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工程合同谈判的焦点之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对知识产权认识的模糊以及不同法系国家对知识产权规定的差异,导致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条款设置的混乱。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以及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于成果的完成单位所有,而不能用“合同优先原则”加以改变。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密、人身权、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依法保护发明创造者利益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激励发明创造的良好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创造者权益,促进本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这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石油化工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工厂建设项目,必需整合投资、技术、设计、施工等四方力量,通过投资方出资、技术所有者许可技术、设计方设计、施工方实施,建设工程才能得以完成。尽管建设工程功能、质量、工期是各方追求的目标,但同样令各方关注的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1.技术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作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对象,在以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为标的的技术许可交易中,受让人做出对许可技术予以保密的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是许可人提供和传授技术的前提,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设置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可人拥有的保密信息是其技术价值保值增值的生命线,许可人不能因一次许可行为而丧失对技术秘密的独占权,因此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通常不惜篇幅反复要求受让人及与许可合同相关的一切人员对涉及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保密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保密范围,也就是受让人应当对哪些技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实践中,这些保密资料是指有关许可技术的技术信息、技术诀窍,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资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用于装置运转和/或合同产品生产的工程、设计、经验、制造、施工、运转、测试及维修的资料和数据,还包括有关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让人披露的且不为公众掌握的在专有设备或改进方面的资料;同时许可人亦应对受让人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但是,这种保密义务并非绝对的,下列资料不应在双方的保密范围之内:

(1)由于非信息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在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时或者保密信息披露后,这些保密信息已经成为公知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

(2)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被接收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合法地拥有;

(3)由于技术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和知识的第三人,故一方从有合法透露权的第三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得到的信息应不在其保密的范围之内。

尽管特定保密信息被包含在已公开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中,这种情况下,不应把保密信息解释为上述情形。同时,如果保密信息的某些特性出现上述情形,不应解释为保密信息出现上述情形。

1.2 保密期限,即受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截止期限,该期限应当根据所转让的技术秘密的实际寿命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保密期限一般为技术许可合同生效日后的5到20年,但也有保密期限为40年的个案情况发生。在保密期间内,对于由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任何改进,保密期限需重新起计。如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1.3 保密方式,即受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方法对标的技术进行保密。保密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采取严密的、有效的保密措施,一方面靠自身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另一方面靠法律的保障。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保密方式:

其一是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规定技术资料的使用方法和回收方式,用合同条款来限制接触技术秘密的参与方。如在合同中规定: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许可,受让人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包括设备细节以及工艺细节在内的许可人保密资料,根据需要可向为受让人履行相关工作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者设备供货商和由受让人指定的以对受让人提供技术支持为目的的审查人员有限度披露。但是这些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供货商以及审查人员必须和许可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其与受让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或者在其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保密条款中,要求其承担至少与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的约束。如果技术许可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受让人和从受让人处接收过保密资料的合同方应向许可人归还载有全部保密技术和保密信息的资料、拷贝。

其二是要求与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要求信息接收方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提供其与内部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这要求信息接受方内部需建立起有效的保密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受让人的产品为第三方购买后,第三方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取得了相应的专有技术,或发展了第三方自己的技术秘密,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1.4 保密地域范围,即信息接收方承担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负责保密技术的区域范围,该范围取决于合同的授权条款中所规定的授权性质。

1.5 泄密责任,通常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违约赔偿的范围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

1.6 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人是标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故由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规格、说明书以及其它任何有关许可技术的数据,其产权均属许可人所有,受让人享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次性使用权。

2.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勘察设计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

2.1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指的是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它与一般的美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实用性,其设计目的是用以施工或生产。

1)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基础

关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而言,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是因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的范畴。对待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截然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国家把委托作品视为一种特殊的雇佣作品,委托人作为雇主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这种情况以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为明显,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项规定:“作品为雇佣作品的,雇主或委托作品的其他人视为作者,享有版权中的一切权利,但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做出明确相反规定的除外。”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雇佣作品指:(1)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作品。或(2)作为集体作品的构成部分,作为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的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辅助作品、编辑作品,作为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资料或作为地图集来使用的特约或委托作品,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视该作品为雇佣作品者。”从美国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委托创作作品都属于雇佣作品。首先,只有法律规定的上述九种作品才可能属于雇佣作品;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有关的作品应当被视为雇佣作品。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作品才属于雇佣作品。

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的延伸,作者的权利应当首要指其作品的身份权和维护作品所体现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在法国,无论委托方与受托方有无合同约定,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一律归作者,即使合同也不能约定著作权人身权归委托人享有。而多数国家则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著作权归属。 《香港版权条例》第15条规定:凡作品是某人委托制作的,而作者与委托人之间订有明确的协议,则委托作品的版权属于根据该协议享有版权的人。中国台湾“著作权法”

第12条规定: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指职务作品的规定),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3][2][1]

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尽管规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默示属于受托人,但并未排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这也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在设定该条款时争论的原因。

2)委托作品人身权的归属

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尽管称谓可能不同,但著作权包含人身权(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财产权(经济权利)是不争的事实。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修改之后,学界通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深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而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思。即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均源于作者的人格,并在“著作权”这单一称谓下结合为一体;它们尽管不能单独构成著作权,却是完全相互分离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存在;其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上述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发表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经济权利实行可转让和有时限的原则,而精神权利则受不得转让、不受时效约束和永存等原则。

我国建设市场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经受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图纸和文件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中,签字盖章也是受托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争抢“署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就是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成果是否构成职务作品。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326、327条、《专利法》第6条、《著作权法》第16条等),无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详细分析讨论。

目前在我国,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知识产权合同条款

在受托方领受任务[6][5][4]

后,一般都是交由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创作。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对于受托人与创作人而言属于职务作品关系;而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而言又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委托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托方享有,受托方则不享有著作权,受托方创作人的署名权也因此而丧失。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3条明确规定:“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但是,作为受托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输入条件,发包人和/或其专利商、其它服务承包商向受托人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资料和/或其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或其提供者所有。

2.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设计

基于上述讨论,在设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时,应包括如下条款:

1)发包人和/或其专利商、其它服务承包商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资料和/或其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在合同结束或终止时、或按发包人请求,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将所有这些资料全部归还给发包人。

2)在合同签署前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与工作有关的勘察、设计或其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以及勘察人、设计人在实施工作过程中开发、采用及修改的知识产权仍应归勘察人、设计人所有。但是,勘察人、设计人在此向发包人授予或责成其他方向发包人授予不可撤销的、永久的、且不含使用权费的许可(并且无需经过勘察人、设计人或其他方同意,即可向发包人的利益继承人作出转让),保留、使用、修改、销毁任何含知识产权的图纸、文件以及在实施工作过程中开发和编制的数据资料,用于设施的操作、维护、更改及扩建。勘察人、设计人将保留对其标准图纸细节、设计、规格、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方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3)勘察人、设计人依据合同编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书、CAD模型、及计算机软件等,均为用于建设设施的工具,发包人或其他方不得试图将其重复用于设施的扩建,或用于其他任何项目。在未经勘察人、设计人事先作出书面验证或针对具体目的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重复使用上述文件时,须由发包人单方承担风险,且勘察人、设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归于完成人,即勘察人、设计人所有,而将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中部分适用的财产权,如复制权,以及一次性使用权授予发包人用于特定建设项目上。同时,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