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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财政大讲堂

财政综合业务工作介绍

财政大讲堂

各位同仁:

首先感谢组织能提供这次和大家共同探讨财政综合业务的机会,下面我就综合科所涉及的工作业务,向各位领导和同仁做一简要汇报。 综合科所涉及的业务在市局对应三个处分别是:综合处、国际债务合作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到省厅除以上三个处以外还有财政金融处,所以涉及以上处室业务,按局业务对口都属综合科业务范畴。下面我按照所辖业务分类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及彩票公益金管理。保障性住房是国务院2007年出台,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等。目前我县已经建成城东、城西廉租房共294套;经济适用房计划建设1226套,现已建成520套;限价商品房正在建设中的有育才花园288套,世纪星城526套,景苑育秀162套,县医院家属楼276套。申请廉租房货币补贴的条件:一是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二是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的家庭;三是无住房家庭承租他人住房,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借住父母、子女住房,居无定所,均可持书面申请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提出廉租房货币补贴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提出申请,享受廉租房货币补

贴户也可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我县廉租房货币补贴是按照以上条件依据全县的城市最低保障户为基础,一年两次入户调查进行确认后,然后在全县范围公示,公示通过后次月发放货币补贴,同时引入竞争退出机制,对家庭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收到群众举报并确认核实的货币补贴户,终止货币补贴。我县目前廉租房货币补贴每人每月按7元/m2 ,平均补助人均租金52元,我县享受廉租房货币补贴共976户。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非税收入形式之一,指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彩票取得销售收入扣除返奖奖金及发行经费后的净收入。彩票公益按照50%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配。2001年,电脑彩票上市后,国务院【2001】35号文件对彩票公益金的提取进行了调整:即返奖比例为50%,发行经费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公益金由原来的30%调整为35%。彩票公益金除主要用于民政福利、公共体育、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补充社会保障基金领域外,还支持红十字基金、残疾人、贫困大学生、社区、孤寡老人等社会事业。目前我县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区域性敬老院、文体中心、寄宿制学校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

二、政府债务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

随着欧债爆发和美国两房公司破产后,政府债务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财政部于2008年建立政府债务上报应用系统,要求填报到县一级政府,市局于2009年建立了全市债务预警系统,要求区县一月一报。同时2011年国家审计署委托各省专员办,对区县一级政府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同时,市审计局依据审计结果,向市人大常委员做了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1年召开了三次会议专

题研究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我县于2011年下发了《周至县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周政办发【2011】64号)。截至2012年8月底,我县政府债务总额为3.67亿元,其中直接债务3.07亿元,间接债务0.6亿元,债务总额相当于2011年我县全部财政收入的2.45倍。今年新发生债务650万元,逾期直接债务1725.82万元,逾期间接债务2212万元,今年应偿还债务1538.73万元。虽然债务总量在可控范围,但巨大的债务负担给本来紧张的县级财力造成很大的压力,直接影响到当年预算的顺利执行,严重危害财政的平稳运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资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

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交警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家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通知交警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三、财政金融有关工作

按照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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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规定,目前财政对金融部门奖励补助政策涉及两个领域,一是对涉农(即支持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新增贷款增量

补贴;二是对金融薄弱地区财政奖励政策(即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不发达地区发展);以上两项奖励政策均按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2%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今年国家审计署在向国务院提交的政府采购审计报告中,对财政部门既承担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又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提出异议,这说明政府采购工作责任重、风险高。如何做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是各级财政部门面临的共同命题,下面就我县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向大家做一简要汇报: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到现在已历经10年,我县的政府采购从无到有,采购规模逐年增加,但到2011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撤销,预算单位退帐后采购量有所下降,这充分说明各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法律意识不强,针对当时的情况,结合电子化政府采购要求,及时下发了《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周政办发【2011】167号)文件,正人先正自,按照管采分离原则,从内部明确了管采职责,并于今年正式成立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167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目录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只能由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包含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财政部门审批、部门组织实施)三大类。按照我县目前的实际,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在10—30万元的,采

篇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

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和政民互动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124号)要求,现将开展2016年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政府网站普查整改工作成果

从《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2016年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办秘函〔2016〕23号)结果来看,我市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运维情况较好,绝大多数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能够按照中省要求,坚持对其所属的网站进行日常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巩固了网站普查整改成果,提升了网站整体服务和运维水平。但从省政府网站“陕西省政府网站纠错平台”反馈的结果来看,仍有个别网站存在稳定性差,实用性不强,以及信息

公开程度低,内容错误多,信息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巩固全市政府网站普查整改工作效果,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网站日常信息维护更新,加大各自所属网站人员、资金、技术保障力度,对中省普查纠错平台公布的信息更新不及时、错误链接、页面显示不正常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坚决杜绝网站存在空白栏目、基本信息缺失、虚假错误多等单项否决问题,确保我市政府网站在2016年中省网站普查工作中取得满意的效果。

二、做好2016年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1.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政府、碑林区政府、莲湖区政府、雁塔区政府、灞桥区政府、未央区政府、阎良区政府、临潼区政府、长安区政府、高陵区政府、蓝田县政府、户县政府、周至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航空基地管委会、航天基地管委会、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2.政府部门: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外侨办、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文物局、市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方志办、市地震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务中心、市金融办、市城改办、市会展办、市地铁办、市秦岭办。

3.其他单位:市社科院、市供销联社、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贸促会、市侨联。

(二)评估内容。

2016年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将在继承优化“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公众参与”等指标的基础上,继续对健康情况、基础信息公开、年度重点信息公开内容、一般行政办事服务、民生服务、重点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核心内容进行评估。同时,设置“加分项”指标,考核各网站站内搜索、公共搜索、移动版本、兼容性、无障碍服务等,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开展便民服务的情况。

1.坚守底线夯实网站运维基础。今年全市政府网站评估工作将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普查工作精神,将中省对普查工作的各项要求纳入到2016年评估指标体系中,主要评估网站在站点可用性、首页

更新、链接可用性、栏目维护等方面的情况。

2.强化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考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主要评估基础信息公开、年度重点信息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保障和依申请公开等方面的情况。

3.继续考察民生重点领域服务能力。主要评估区县政府网站在教育、计生、社保、就业、医疗、住房、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在线服务能力。

4.继续对部门网站重点信息公开与特色服务进行考察。主要评估各部门网站重点信息公开、特色服务梳理等情况,引导各部门网站在做好基础信息公开和行政审批服务的基础上,围绕民生和企业服务需求,提升部门网站的公共服务水平。

5.加强对互动质量的考察。主要评估各网站信件答复质量、征集调查质量情况及互动交流的效果。

6.引导新技术、新渠道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的要求,主要评估智能终端应用服务情况,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新应用传播政府网站内容功能。

(三)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健康情况、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加分项等5个方面。(具体绩效评估指标见附件1-5)

(四)考核评估方法及程序。

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进行。将通过工具测评、人工测评、邮件模拟测评、电话模拟测评等方式分别对所列考核对象的网站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数据采样工作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中旬结束。采样结束后,将形成《2016年度西安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评估成绩计入全市电子政务年度考核结果。

附件:(略)

1.区县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

2.部门网站评估指标体系

3.部门网站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考核分解指标

4.部门办事服务考核分解指标

5.开发区管委会网站评估指标体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22181.html

篇三: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 2008纳税年度的耕地占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