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续签

篇一:招标、合同签订流程

招标、合同流程图

1.

经办人、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 经办人、副经理、经理签字确认 招标小组签字,总经理确认

2.

竞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报总经理审批,确定中标人

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合约部形成合同定稿各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 合约部进行合同存档备案 3.

各项验收、工作联系 对方申请支付合同价款

篇二:关于招标、签订合同工作的规定

关于《招标、合同签订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工作效率,保持公司的长期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凡属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一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材料、工程机械、采购大宗物资及设备及销售等重大、重要项目一律实行招标,采取签定合同(协议)的方式实施,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办理,现规定如下:

一、纪律:公司的各类项目的招标和各种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由公司领导批准,在监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在组织进行每一次招标、合同签订活动时,要有3人以上人员参加,共同负责组织其工作的进行。招标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严密组织,遵守纪律,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泄标、串标、转标等问题的发生。各部门负责人对该管辖内项目的招投标,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不能参加投标,不能参加该项工程的记工员、监理员、带工员。任何项目的责任人、监督人和有关人员都不得接受他人回扣,收受礼品,严禁发生吃、喝、卡、拿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二、程序:分立项及合同的申报----立项及合同的审批----项目与合同的执行、监督三步走。

具体为:立项准备----调查与协议----招标合同书的拟定----领导审查----招标公示----律师审鉴----领导审批----合同签约----合同实施(分段、分期、分批)----合同监督、审计----合同存档。

三、立项:各部门对需要或依据领导指定立项的招标、合同项目,首先由立项部门写出立项意见书,说明书立项的理由,项目的时间、地点、名称,要求的数量、质量,预算金额,达到的目的等,同时填写招标、合同一览表(见附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合同的签订:部门立项获批准后,应立即进行调研、考察,根据实际需要,认真地按该项目的具体要求拟写该项合同书(见附件、合同制作要求)。填写招标、合同一览表。并对该招标书公开公示。合同签订前将合同原本传律师审阅,签

署审查意见后,送交公司领导审批,然后正式签订合同(协议)。

五、合同的执行:合同签订后,合同的责任人、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积极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对于不能一次性完成,需分期分段完成的项目,可分期分段实施,对于合同规定的有关数量、质量、收支、金额等内容,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汇总登记,分期、分批、分段、分类及时上报,填写好合同一览表。

六、合同的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正本由集团公司分类统一管理,复印件由各部门留存。合同文号统一编号,按XHJT2011-01号、XPZY2011-01号、XTYL2011-01号、LFJD2011-01号、DLSJ2011-01号等,各单位按各自的头字母按序排号。

七、合同的审计: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合同执行责任部门或责任(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招标合同续签)人检查验收综合合同执行结果,同时及时把执行结果及有关资料备好。

八、监督:公司的招标活动,各类合同的签订工作的全过程都必须由监督人进行监督,按照对各类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程序和规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对事实是否真实,执行是否全面等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根据监督的情况分类分段及时地签明意见,便于领导审批时参考。公司领导对招标签订合同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有权批准中止、撤销、废除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招标、合同签订行为,全面负责招标、合同签订工作的检察监督。公司的全体员工都有权力和义务对公司进行招标、合同签订活动实行监督,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责任追究:在工作中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司的规章,必须认真地执行,对因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私自越权、侵权、徇私舞弊而给公司造成招标、合同不能正确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害、经济损失的,根据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分别给予追回损失,批评教育、罚款、降职降薪,开除等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鑫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8日

合同制作要求

为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的制作,现将拟写要求通知如下:

公司内除原属专业合同的格式、内容要求以外的各类合同(协议)(如房屋买卖合同、有关工程等专业合同),一律按照如下要求制作:

1、名称应写×××合同或协议,合同编号按规定编号排序。

2、甲乙双方单位名称、法人及代表人、公司地址、税号、开户行及账号等。

3、订立合同的根据、目的及理由,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及说明的有关事项。

4、说明合同的标的物的具体要求,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及时间、地点等,标的物的表现交接形式等项内容。

5、双方商榷的有关事项说明。

6、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

8、纠纷处理方式。

9、合同份数、合同效力及时间。

10、注明合同未尽事宜及补充事项说明。

11、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招标投标中合同的签订

招标投标中的合同签订

合同的签订时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招标投标活动结束的标志。利用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是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及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没有否定性解释的法律条文规定前提下,法官应当充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及法学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处理这一新类型案件。

一、招标投标方式属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应属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应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订立过程,而招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就是“中标通知书”,即只有当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即告成立志。所以说,招标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本案中原告参与被告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即是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

二、法律意义上的“中标”标志着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方式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但招标人给中标

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授权情况不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三、无过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尚未成立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显然,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违背诚信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三是缔约一方是否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信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我国的招投标法赋予了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权利。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通常采用的竞争方式。只有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