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塔施工合同

篇一:移动使用土地协议

协 议 书

甲方:曹绪良

乙方:黄龙寺村民委员会

为满足山区群众通信需要,乙方需在甲方自留山茶叶地(村部厨房背后山包)上新建一座基站,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为乙方提供土地面积150平方(正方形)12米*12米,

地点是甲方的自留山(村部厨房背后山包)

2、 确保乙方正常施工,若有群众发生土地界线或其他纠纷

由甲方负责解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在甲方提供土地上施工、甲方不得无意干扰乙方施

工。

2、 甲方对乙方在该片茶山上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失不得要求

赔偿。

三、 使用期限,

1、 无偿使用拾年(2004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

期满)

2、 乙方和信阳市移动公司签定的协议书期满后,由甲方和

信阳移动公司协商土地租赁费及其他相关损失。并由甲方同信阳移动公司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乙方永不再

参与。

3、 此协议书一式两联,双方各执一份。 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黄龙寺村民委员会

2004 年11月6日

篇二:基站铁塔基础施工承包合同(长武马方村)范本

基站铁塔基础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扶风县建筑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委托 扶风县建筑总公司承包 长武马坊村基站的基础的施工,为了保证基站保质保量、安全的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名称: 长武马坊村 基站土建工程

二、 工程地点:以上基站

工程内容及范围:完成设计院所提供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

三、工期

长武马坊村 基站只有三管塔基础,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

完工。

四、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期、包质量、包工包料(包括施工中的水、电费)、包安全。

五、工程造价:

1、本工程合同款的计算依据现行的土建(99)定额标准及配套文件。

2、工程造价:长武马坊村基站: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 整)。

3、围墙(2.4米高)工程部分造价按实际完成量以290元/延长米计算,围墙门及门楼以每处2600元计算。

4、每处土建工程如果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未完成,则甲方将从此基站的工程费中扣除3000元。

5、以上合同造价除由于设计变更原因外不再作调整,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决算造价调整,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计算依据参照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的有关标 准进行,并由甲方提请审计,最终决算以审计为准。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40%的备料款。计: 16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的地方税务发票。

2、工程费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具体付款需要监理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及工程质量情况(即工程100%完工、施工通知单返回联、无工程质量情况),签发付款通知单,经甲方人员审核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地方税务发票。20%的工程进度款共计: 8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

2、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再向乙方支付10%的工程款,计: 4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地方税务发票。

4、工程验收后,甲方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审计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计确定金额后的90%(以审定金额为准),同时乙方提供审计金额减去已开发票后的等额合法发票。

5、10%的保修金在工程竣工壹年期满后,经甲方终验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七、监理单位

甲方委托北京城公监理公司监理长武马坊村基站工程,同时赋予本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监理权利。

监理范围:以上基站施工的全部过程。

八、乙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九、甲方责任:

1、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

2、负责协调与出租方的关系。

3、基础施工完毕后,甲方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在十日内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贰份,地质报告书壹份。

十、乙方责任:

1、精心组织,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每道工序完成自检后,经现场监理人员签证认可,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施工安全防范工作,若因乙方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4、非乙方施工人员和甲方现场工作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场地。非乙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5、乙方在施工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交工前做到“工完、料完、场地清”。

6、为甲方提供壹式贰套竣工验收资料。

7、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邀标书中的各项要求及乙方应标书中的所有技术应答。

7、如因建筑材料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8、在施工过程中,根据需要,协助甲方完成外电引入工作。

9、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如有不符,甲方将从工程费中按照每站每处5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

10、各投标单位在投标、合同签订、付款账号必须使用同一单位名称。 十一、监理人员权限:

1、监理人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先向甲方报告。

(7)征得甲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会谈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未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人在甲方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促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十二、工程质量要求:

1、基础所使用的钢材,应选用全国八大钢厂的合格产品,应附有进货质量证明,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础所使用的水泥应选用菊花、盾石、声威、祁连山、冀东牌,机房防水

材料必须选用雨中情或京都牌SBS卷材。

3、乙方所用材料必须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直至解除合同。

4、乙方所用的机房门、围墙门必须选用甲方指定的品牌或甲方指定厂家的

产品。

4、焊缝质量在外观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平滑的细鳞形表面、无折皱、间断和未焊满的陷槽,并属基本平滑连接。

(2)焊缝金属应细密无裂纹、夹渣等缺陷。

5、桩施工后应严格定位,预埋螺栓杆保证误差不大于4mm,高度严格控制偏差不大于4mm。

6、桩浇筑时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断桩、缩径等不良现象发生。

十三、验收标准:

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规定的验收标准为合格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规定要求返工、修改,直到合格,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验。

十四、施工中若需对原设计图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进行变更;如遇与原地层结构不符时,应进行现场签证。变更及签证费用据实增、减。 十五、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执行。

2、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乙方:

咸阳市分公司

法人代表或 法人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2603023429200019021 开户行:工行扶风县支行

收款单位名称:扶风县建筑总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信号塔

移动通信基站对人体的危害

移动通信通过天线发出电磁波,对于电磁波的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由辐射源(天线)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简称电磁辐射。当电磁辐射穿过人体时,其能量会被人体吸收,如果这种能量过大,将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人体暴露在这样的电磁辐射环境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电磁辐射源的来源通常有以下几种:雷达系统、电视和广播发射系统、射频感应及介质加热设备、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通信站、大型电力发电站、输变电设备、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地铁列车及电气火车以及大多数家用电器等。

电磁辐射场区:

电磁辐射场区可分为近区场和远区场。一般情况下,天线的300米以内的区域都为近场区,在这个区域电场要比磁场强得多;而在大于300米的区域,磁场要比电场大得多。远区场为弱场,其电磁场强度均较小。所以,对于一个固定的可以产生一定强度的电磁辐射源来说,应注意电磁辐射近区场的防护,包括对作业人员及处在近区场环境内人员的防护,和对位于近区场内的各种电子、电气设备的防护。而在远区场,通常对人的危害较小,这时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就是对信号的保护。

电磁波的辐射危害:

由于无线通信网络的射频辐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所以当处于射频辐射下时,人体是不会立即受到伤害的,只有随时间推移,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这个累积过程为安全滞留时间。而这个安全滞留时间往往是几年的时间。

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又传出消息,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通信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因为大脑的活动是以脑电波为主,大脑细胞是通过脑电波来传递信号的。手机和移动通信基站所有(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信号塔施工合同)产生辐射为电磁波,既然可以干扰无线电的通讯和导航系统,也就同样对人的大脑构成“污染”。从而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而引起畸形;对与从年人却可以引起脑瘤。据2006年4月19日在广州举行国际神经肿瘤治疗论坛上,专家指出:近30年来,我国城市男性脑癌发病率狂增100%,女性增加50%,都是与电磁波的辐射危害有直接关系。天坛医院胶质瘤诊疗中心近两年的门诊和病房的患者数量成上升趋势,患病的男女比例为3∶1。记者在该中心病房采访时发现,入住的病人有不少40岁左右、看起来身强体壮的青壮年,他们平时都感觉身体不错,只是在偶然就医或体检时被诊断出来患了脑瘤。

著名雷达专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科技委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说则认为,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肯定是有影响的,包括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也一样。而这种影响并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发现的。经常处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下,久而久之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会很严重,而这种危害也是多方面的,除了引发头晕头疼等病症,长期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质量,比如产生畸形儿、老年人的得癌症的几率、成年人的不孕不育症等,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移动通信企业是服务性企业,不是公益事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能打着“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牌子,肆意侵权。

例一:

从1998年开始至2005年2月,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里小区46号楼首都医科大学家属楼,先后有20余人被确诊为癌症。几名住在该楼的首都医科大学教师联合调查后怀疑,架在楼顶的数个通讯发射装置可能是致癌“元凶”。

46号楼总共20层,每层8户人家,1991年开始入住,1998年起有人因患癌症而死亡。去世的人多数只有60多岁,年纪最轻的仅48岁。据统计,癌症患者大多集中在6层至18层之间。每层西南——西北朝向的5号房间,成了发病率最高的屋子。5号房住户中,一共有10人患癌(包括两对夫妻共同患病),其中4人已离世。

经调查,几位老师发现,46号楼楼顶装有数个手机发射基站,而其它楼的屋顶则都没有。

案例二:

2005年2月21日,天津市大港区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万先生,因借用家人手机打电话引起心率突变,幸好及时送到医院保住了性命。

案例三:

200多名居民搬到北京顶秀欣园后开始出现失眠、心悸、掉头发等症状。2004年11月,居民对安装在楼顶的移动基站是否存在电磁辐射提出质疑。

家住3号楼的刘先生,在搬到顶秀欣园前身体一直很好,连感冒都很少。但自从搬到顶秀欣园后,总是感冒,而且失眠、掉头发。家住3号楼的李女士也像刘先生一样,以前身体不错,搬到顶秀欣园后才得的心脏病,而且体质变得虚弱了。家住6号楼的张先生,其14岁的女儿突然在学校昏倒,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女儿贫血。一年前,他曾带女儿到医院检查过身体,女儿身体很好,什么病也没有。这些患有不同症状的居民,都怀疑自己的症状与近在咫尺的移动基站电磁辐射有关。

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双庙移动基站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的顶秀欣园东北角五金皮革厂5层楼的楼顶,根据测量该基站距离最近的顶秀欣园3号楼仅18米,其中3号楼的5、6、7层阳台正对着移动基站。为此,顶秀欣园小区的居民代表曾多次找到五金皮革厂,要求拆除移动基站,但遭到拒绝。虽然经过检测,该基站的电磁辐射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但居民仍然难以安心。

案例四:

2005年4月中旬,回龙观龙锦苑6区的居民发现,紧挨小区的南墙外一幢未竣工的6层楼的楼顶上出现了一座发射塔。由于发射塔周围方圆500米范围内,包括龙锦苑6区、龙跃苑2区的数十幢居民楼及龙锦苑4区,龙跃苑1区、2区的部分居民楼,发射塔的东边还有正在建设的E08小区,鉴于附近老人和孩子较多,三四十米高的发射塔很快引起了附近居民的重视。

铁塔为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微波发射基站,工作原理与手机基站相似。而北京市环保局辐射处证实,这座发射基站未得到许可,可视为违法建设。

案例五:

2000年7月,美国马里兰州神经内科医生ChrisNewman向手机生产商摩托罗拉和一家通信公司Verizon

通讯要求8亿美元的司法赔偿,该医生认为,由于这几年使用无线设备导致他患上脑癌。

该医生的恶性肿瘤长在右耳后部,是1998年3月发现的。这项诉讼包括1亿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美国食品和药品署(FDA)认为,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手机发射的电波会引起健康问题。不过,现在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用手机是安全的。

移动通信基站是发展移动通信运营的公共设施,目前却频陷纠纷。CFP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通信手段多样化和通信业务多元化的需求越来越大,对通信网络的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要满足这些需求有赖于信息产业基础设施的大力发展。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即移动通信基站,是当前发展移动通信的关键设施。移动通信基站数量的增长成为必然趋势,但由此与基站设置相关联的选址、拆迁、环境保护、市容景观等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移动通信基站

相关纠纷类型

■电磁辐射惹风波

住宅小区业主、村民就基站辐射问题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近年来屡屡发生。基站建成并投入运营之后,必然产生相应的电磁波辐射,一些相邻住户因担心电磁波辐射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认为基站天线会破坏村落“风水”等原因,要求运营商拆除基站,而运营商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拒绝拆除,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公共空间引争议

住宅小区业主与运营商之间就基站占用小区公共空间而产生的付费问题也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业主认为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运营商占用住宅楼顶层等公共空间应支付相应费用,运营商一旦拒绝或双方就费用未达成一致,纠纷即因此而生。也有的运营商已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就占用相关空间、场地等协商一致,但运营商在基站设置过程中,遭到小区业主的抵制,阻止运营商进入施工现场,使基站设置停滞,双方均不妥协而将纠纷闹至政府或诉至法院。

■房屋租金难商定

运营商租用开发商房屋作为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房,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迫于业主的压力,要求运营商增加房租,或中途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或租赁期届满后不再续租而运营商要求继续租赁等,由此会引发租赁房屋纠纷。

■损坏基站酿损失

基于对基站设置运营中产生的电磁波辐射的恐惧、与运营商就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等原因,业主有时会采取过激行为,对基站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损坏,使基站无法正常工作,运营商要求业主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与业主发生冲突,产生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由于矛盾未能得到及时解决而日积月累使矛盾激化所致。

■房屋拆迁起纠纷

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基站由于房屋拆迁等原因而必须拆除时,运营商就拆除基站的费用、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等与开发商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常常引起纠纷而诉至法院。严格地说,这主要是拆迁问题,但与设置基站的协议不规范也不无关系。

案例:付费两万五 基站得运营

2000年7月20日,重庆市的一家通信网络运营商购买了某小区住宅楼的顶楼住房一套,用做移动设备基站机房。物业公司同意运营商在所购房屋屋面或帽梯上安装天线。同年9月,运营商在所属房屋的屋面墙上架设了12根天线。但此后陆续入住该小区的业主认为,运营商的行为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妨碍,所产生的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

2005年5月,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天线,恢复原状,并赔偿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法享有某小区住宅楼楼顶某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及对该楼楼顶共用部分的合理使用权,被告在其所有的房屋内设置机站,是否属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非法院管辖范围。被告在该楼顶共用部分架设天线,其行为不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基站在发射天线附近的电磁辐射水平均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未侵害到其他共有使用人及不动产相邻一方的利益,应属于被告基于其不动产所有权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行为。同时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被告在物业共用部位架设天线,应当支付使用费,被告提交的某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的证明不能证明房款含有天线使用费,因重庆市对架设发射天线的使用费没有具体的规定,应结合其他省市的天线使用费标准及地区经济差异酌定。遂判决被告移动公司支付小区业委会五年间的天线使用费2.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上诉。

立法冲突与行政缺位

——把脉通信基站纠纷

据广州市某电信运营商的统计,近年来,已建基站被逼迁的情况平均每年有37宗,正常基站被物理破坏的平均每年有28宗,选址后受阻挠无法设立基站的平均每年有24宗,基站租赁协议到期后无法续签的平均每年有46宗。纠纷的大量涌现,一方面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前法律在规范此类问题上存在着不足之处,致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通知抑或同意 法律自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