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篇一: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布日期】2010-02-23

【生效日期】2010-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文件来源】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

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八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

(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并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发包情况以及承包合同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可以单独核准。单独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准工作。

核准之后需要改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核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成为招标范围之外的若干标段或若干单项合同进行直接发包的行为均可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篇二: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办法

珠建建?2009?50号

关于实施《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促进我市新一轮大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支持有实力、守信誉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到我市参与建设,我局对《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珠建建[2007]180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第五条备案时间“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改为: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二、原第七条第(五)项施工业绩增加一点(由原来三点增加为四点),凡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的市外施工企业,可参与备案。

三、其他条款不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修改后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珠海市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协助市建设局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

第五条 市建设局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进行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凭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随所在企业进珠一次注册,由市建设局换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手册》,由经过注册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在本市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珠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珠海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驻珠海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具有3个以上与主项资质等级相同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具有3个以上专职安全员(专职为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

5、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 具有下列施工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至少承接了二项建设工程或产值达到3000万以上建设工程。

2、 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承接的工程获得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曾受到市建设局通报表扬或奖励。

4、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

(六) 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七) 本年度未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六)本次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九)驻珠海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十)驻珠海市分支机构在珠海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一)驻珠海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二)与驻珠海市分支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六)、(七)、(八)条须提交原件之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

(二)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四) 因拖欠工人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上一年度在珠海市建筑企业诚信排行榜后1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下一年度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上一年度在诚信排行榜后11名至3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实施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邀请尚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须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赴珠海市凭建设单位邀请函办理投标报名和开标工作,并在中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3日市建设局颁布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珠府建[2003]145号)同时废止。

篇三: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

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暂行办法 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 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 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

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