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施工合同

篇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 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 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 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 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 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 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

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这说明情势变更实际是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及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等,均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精神。

实施周期较长、甚至可能会跨几个年度的大型工程项目,可能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原因,是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例如在2005年3月份,因为铁矿石的大幅涨价引起了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涨幅一度高达30%,铜材也曾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算不算情势变更,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适用该原则,如何应对和处理,如果事先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材料价格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幅度超过双方约定的某一个比率时,可以对该材料的原定价予以调整。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超过原价格的比率,而是指超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因为,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0%以 上,这样的涨幅显然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但是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自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将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合同,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因为承、发包双方立场的不一致而导致单价无法确认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结算的顺利实施。

4、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 不论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它相关技术措施等。这些费用应该怎么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这也是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描述清楚的内容。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确定的。

再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如果工程顺利且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部分费用的结算是最方便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工期还会因种种原因拖延得很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怎么调整,这可能会引起结算的麻烦。 例如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是跟着工期走的,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也越多。当工期比原来合同约定有很长的拖延时,此部分费用很难从原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了。因此在合同中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的扯皮。

5、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能对以上几点都有较好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体上就比较方便了。只要找出与原合同范围的差异,按实核定差异量,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做增减就可以了。

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如果碰到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那该如何结算,这就会变成能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如果合同履行到一半,结算时是按固定总价合同计价原则结算,还是另行约定结算方法呢。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加入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合同中止或终止,首先是责任的确定,究竟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还是发包方的原因。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是不是除了实际损失补偿以外,还能获得利润补偿。如果是承包方的原因,怎样进行中途退场清算,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又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是相当现实的问题。因为本文重点谈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故对这些暂不展开讨论。这里想说的是:一旦碰到这种情况,原来的固定总价合同必然会被打开计算,那么这个时候的数量、单价又该怎么结算?

碰到这种情况,可能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结算方法,就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但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原来的图纸中,每个厕所的坐便器都画好了,在合同范围的描述中也包含了坐便器的内容,但是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没有计算,而实际施工已经完毕。如果工程正常完工,承包方提出原工程量清单中漏计了坐便器,要求补偿,这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工程中止,“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说法,坐便器是不是应该计算呢?理论上讲,碰到这种问题的计算应该是把“合同中止”作为一项变更,计算该变更影响的范围所导致的差异,从总价中扣除。但是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计算会非常烦琐,很多数量难以界定,对单价、其他措施费也很难确定,要陷入大量的事后谈判和协调工作之 中。

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合同中对这种情况加以约定,就合同中止或终止的结算方法和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结算方式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那么碰到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就很方便了。

综上所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着结算方便的优点,但是如果合同对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还是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问题的。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由于承、发包双方利益不同,要达成一致意见,所花肥的时间和精力必然都是很大的。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对相关内容事先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顺利进行,才能充分发挥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并将工程造价始终控制在发包方预期的目标值内。

篇二:固定总价合同及其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及其结算

标签: 总价合同 结算 修正 分类: 工程结算与合同价款调整 2008-09-09 10:57

前按:以下是一位从事造价咨询工作的同志,发来的寻求咨询意见的信函。主要内容是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若干问题以及他的相关思考。信函的最后部分,也提出了一些困扰他的疑难,希望得到解答。由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涉及固定总价合同及其工程价款结算的更深层次问题,所以提出来和大家一起思考和探讨。

老师:您好!

我是您的一位学生,现在造价咨询公司工作。现在工作中有些问题很困惑,恳请您给予指教。

有这样一个项目,2007年1月招标,清单计价,刚进行交工验收。我承担这个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其中一个工程,建筑面积10300m2,合同价549万元,结算时发现清单量和综合单价存在很多问题。多孔砖清单量是3570m3,实际是2580m3,清单量多了近1000m3(重复列项造成的),混凝土项也有重复。同时综合单价也有很大错误,例如:最简单的挑檐天沟内防水,报了533.38元/m2(应该是小数点错误),现浇栏板报了1688元/m3,与实际300元/m3左右相差很大,虽然错误很多,但总造价549万元是正常水平,因为材料价报的很低,钢材2600元/t,水泥190元/t。【按:这些情况是怎么发生的?应该可以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找到原因的。】据说当时就是在凑总数。

【按:“凑总数”这个说法是基本正确!详细内容请参看《清单工程量复核和报价方法》、《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意识与评价(续)》与《清单误差报价总结》。】这个项目的另外几个工程也有重复项、漏项和工程量偏大或偏小的情况。

现在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上述合同都是固定总价合同。您讲课时,我印象很深。您说,清单计价,并不一定是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固定价合同,只是使用清单计价这个工具得出了合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只是报价格式要求,具体风险由谁承担应结合具体的合同类型解释。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应结合费用项目性质来具体讨论相关风险分担的问题。】您讲得这一点很重要,我觉得大多数造价人员原先和我一样并没有意识到,大家对固定单价学习交流得比较多,使得对工程量清单的思维受到限制,仔细想想您讲得很对。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我认为按以下的思路才是正确的:

1.对于清单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错误结算时均不再核算和调整,也就是说量与价的风险不再分开说,双方要承担的只是合同总价的风险。【按:在总价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有合同地位,而综合单价一般是具有合同地位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应遵循“总价优先”这一基本原则。这里提出问题1:这个总价优先的原则在结算时如何具体体现?在

综合单价错误,没有得到及时修正,遗留到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2.对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也可以不用原单价。【按:为什么不可以用原综合单价呢?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均是具备合同地位的!请注意“变更合同价款的三原则”。】像上述工程为凑总价,好多单价都与实际不符,再用原单价会对变更签证造价进行错误反映。我认为:此部分造价可抛开清单计价,而用定额计价的方法更方便。【按:不同意这个看法。这里提出问题2:采用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签证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法进行结算的合同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可以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修正单价(原综合单价)这样的方式更好?】当然,若不是固定总价合同肯定要使用原综合单价。

【按:不完全同意。这里提出问题3:在单价合同下,即使存在单价错误的情况,

也一定要使用原综合单价吗?这种风险,有没有具体的防范措施?】 造价=合同价+变更签证,【按:变更签证可用清单计价也可用定额计价方法计算,您同意我的观点对吗?【按:不同意。只要合同没有约定,按“定额计价方法计算”就不是按合同进行结算。这里提出问题4:定额计价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若我的观点正确,那么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与“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就存在有矛盾(实际上大部分工程都使用这样的条款),使实际结算时纠纷很多,如: 1.招标文件中有“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我想,这句话意味着清单漏项可以调整,若调整不就改变了合同总价吗?这与固定总价相背离。【按: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实质不存在“工程量清单漏项”一说。】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增减±3%以内按照原综合单价,±3%以外允许调整综合单价”。这意味着清单量不但可以调整,调整方法还与原综合单价有关,这不又与固定总价相背离吗?【按: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因为不存在清单数量误差概念,所以也不存在清单量调整一说。】

3.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范围”是:中标价中已含所有风险。我认为这与固定总价是一致的。【按:不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应该是“中标价已包含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风险”,风险承担不能没有前提,目前的描述基本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写法。若这个文字表述是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写的,那么,何谈提供的是高质量专业服务?另外,还请注意投标报价“完整性”的要求。】

4.“ 量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这两条本身就相互矛盾,更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大前提矛盾。【按:一般认为,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不适用于总价合同。问题5:总价合同中有这个条款将导致什么结果?】

从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从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3、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

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

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作者:马跃 时间:2010-10-28 查看(613) 评论(0)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1)80%(2)(3)(4)(5)(6)(7(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固定总价施工合同))(8)(9)二、法律评审要点

(一)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五)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篇三: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5版(固定总价)

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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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项目装修工程承包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税费、包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承包方式。

二、 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元)。该合同总价包含:施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采保费、运输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相关设施费、施工保险费、施工水电费、施工现场管理费、利润、验收费、质量保修费、相关税金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由乙方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2、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合同总价的【】%计算,该费用已含在上述价格组成中,由乙方向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

3、工程结算: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合同总价已包含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乙方投标报价所列内容及所涉及的各项风险费用。竣工结算时在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的,另行结算。

4、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计价依据如下:

(1)原预算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原预算单价执行;

(2)原预算中没有综合单价的,参照【】等执行;材料、人工参照施工期间【】等执行;

(3)《【】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或本条第(2)款中参照信息价执行的材料价格比市场价格明显高出【 】%的,由双方协商定价或按市场价执行,乙方在采购前,须将材料的采购价格、材料名称、规格及数量等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采购。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自开工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书面开工通知确认的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乙方必须满足本项目总控工期计划对装饰工程进度的要求,必须保证工期的连续性,确保在约定的工期内如期竣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标准。

四、工程质量与验收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和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达不到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相关验收标准,相关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须承担根据甲方和监理要求的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3、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乙方须于正式验收前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乙方须自行准备验收记录,经甲方和监

理隐蔽验收合格,并在隐蔽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对工程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则乙方须于甲方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于修改后组织重新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及使甲方所遭受之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非因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事由,若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的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补签验收手续。若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但验收后的24小时之后甲方未提出异议且仍不签字,则视为甲方已确认工程质量,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为保证施工质量,有关本工程的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之处,乙方应先提出施工方案并须经甲方和监理确认。甲方和监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内容进行大面积施工。

5、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将所有工地废料杂物及临时工程拆除清理完毕,并将所有剩余材料及设备运离工地,然后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和监理进行完工查验。经甲方和监理代表确认没有未完工程项目后,乙方申报初验。

6、当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全部竣工文件。

7、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

8、乙方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含竣工图并附一套电子文件,竣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9、在甲方关于本工程的资料齐备的前提下,乙方负责本工程通过验收。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不得因任何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及有关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竣工图等。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1、(1)本合同不设工程预付款。(2)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工程量后,经甲方审核且书面确认后的【】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工程进度款。(3)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工程量后,经甲方审核且书面确认后的【】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工程进度款。(4)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工程量后,经甲方审核且书面确认后的【】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工程进度款。(5)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的【】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工程进度款。(6)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双方办理

工程移交后【】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扣留本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 )后的【】个日历天内支付剩余合同工程款项。以上款项的支付均不计息。

2、本工程因甲方原因产生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在工程结算后支付。

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保修金在工程结算时由甲方直接扣留。水电费依现场实际发生数量进行计算,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甲方协助乙方安装水电分表,安装费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金待本合同工程质保期满后,若出现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另行支出维修费用或遭受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在扣减相关费用并核实确认后支付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若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须就不足部分向甲方另行支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若没有出现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已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则甲方在工程质保期满之日起【】个日历天内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5、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税务发票,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提供不合法的发票,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及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项前(保修金除外),乙方应提供包括扣留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内的全部金额发票。

六、甲方责任

1、提供现有施工场地,乙方在施工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已计入本合同工程总价内。

2、提供经审核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审核乙方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材料进场计划。

3、协调总包单位为乙方提供材料堆放场地,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材料、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协调总包单位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以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合理需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接驳方式由乙方跟总包单位协商解决,水电费由乙方直接向总包单位缴纳。

5、负责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场地周边单位的关系,以确保本工程顺利施工及验收。

6、负责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做

好协调工作。

7、协助乙方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及安全责任书,总包配合管理费由乙方直接向总包单位支付。

8、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乙方相应的工程款。

9、对乙方完工后的施工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10、【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甲方责任,请自行补充】

11、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应具备承接本合同项下【 】项目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具备在本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该等工程的条件。乙方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符合有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现场指令,严格按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国家或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生产、施工及验收。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

2、遵守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及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甲方和(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及时回复和落实甲方的书面函件或工程联系单,本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乙方应当无条件完成或提供配合。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本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付所发生费用的【】%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4、凡乙方拒绝完成或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负责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场地保护、施工照明、通风、施工安全及文明工作。负责本合同工程成品、半成品、完成或未完成工作面的保管、保护工作。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损失,由乙方采取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等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