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50万以内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 包 方:北京市奥加世贸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承 包 方:山东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地面改造地插工程

工程地点:汽车销售展厅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基建改造合格工程

承包范围:_ ____ 地插改造

承包方式:_____包工包料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壹万元整 ______

¥:______10000.00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 __ _年__ 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 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 _天。

1·2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施工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3条 承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合同,证件施工期间的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材料品牌,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4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

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发包方3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3.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5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朝阳区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二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6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3____份。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篇二: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设计、施工一条龙总承包的形式来完成与发包人工程有直接关系的自来水改线工程。由于设计和施工都由承包人完成,所以除非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图纸变更事先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否则承包人将完全按照图纸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直至工程竣工。

第2条 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 日开工;于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第3条 图纸。发包于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

第4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并且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5.2 提供一套工程地质报告书和设计图纸一套。

5.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

5.4 根据发包人、承包人二方签署的协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旁边道路、道路附属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如果施工扰民是由于承包人所引起,则扰民的处理费用则由承包人支付。

5.5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6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经审查合格后于5日内予以确认。

5.7 发包人将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负责处理理设计图纸问题、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5.8 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5.9 如需要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其经济支出将作为工程变更的一部分。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6.2 每周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以及发包人或现场监理要求的其他数据)。

6.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6.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6.6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6.7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6.8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并移交工地前把该已经整理好的文件交给发包

方。

6.9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整齐堆放器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

时设施。

6.10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备案。

6.11 在保修期遵守和执行政府《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7条 质量与检验

7.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7.3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不能及时改正时,发包人可以邀请其他承包人完善此项工作,并根据其他承包人的付款要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下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检测的费用。

7.5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7.6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7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7.8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9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0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进行打压试验,并承担重新安装和打压试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工程变更

8.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工作完成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北京市现行预算和市场价进行计算。

8.5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自行计算并确定该项变更的增减金额。

8.6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7 发包人改变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承包商不接受的,双方应同时到北京市建委造价管理处听从裁决,该裁决将是有效的和最终的,双方都应执行。

8.8 发包人确认增加和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将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与工程结算款一起支付。

8.9 因承包入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文物或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

延误的工期。

第10条 工程款的支付

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11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2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北京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取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3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计四份并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保存两份。

第15条 补充条款如下:

篇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规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1994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垂杨柳项目净化机房空调系统改造工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甲方): 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2号

工程内容:净化机房空调系统改造。 承保范围: 详见图纸承包方式: 合同内一次性包死。

1.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1.3 额定工期总天数:

1.4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2015年 9 月 30 日竣工。

1.5 质量等级: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金额大写:

第2条 图纸。甲方与年月日,向乙方提供2 套施工图纸。

第3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姓名: ;乙方代表(项目经理)姓名:付立辉 。

第4条 甲方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转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 5 天

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乙方工作

5.1每月

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

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后 天内乡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

甲方参加,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后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己方10天内组织验收。己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

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书》后,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按有关规定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甲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商。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分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8.2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

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设备材料,如与《一览表》

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甲、乙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

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不

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二 种争议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

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副本 两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 1、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

2、分包单位需在工程竣工后28日内向承保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保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需在14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与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变更洽商工程款支付办法:如乙方申报的洽商价款超过合同总价的10%,则

需在申报后7日内按申报金额50%支付乙方。 4、合同附件:附件一 报价清单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 7 月 13 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号博

泰国际A座707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徐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10-647428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帐 号: 帐 号:1100107020005300225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