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施工合同条款

篇一:(红皮书中文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87版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7版施工合同条款

16.承包人的雇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工作时限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定金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a)业主、承包人、分包人、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的含义

(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b)合同、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投标书附录的含义

(i)“合同”指合同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订)“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根据51条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所指的合同协议书(如有的话)。

(viii)“投标书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的附件,它构成投标书的一部分。

(c)开工日期、竣工时间的含义

(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d)竣工检验、接收证书的含义

(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经工程师及承包人另行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签发的证书。

(e)合同价、保留金的含义

(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款由业主保留的全部款项的累计金额。

(f)工程、永久性工程、临时性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区段、现场的含义

(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所有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和修复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机械、机具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但是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

(vii)“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场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现场的场地。

(g)费用、日、外汇、书面函件的含义

(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日”指公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1.5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执相应的“通知”、“证实”或“决定”等动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批准,这种具体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但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上述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验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种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职权: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决定价值;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上述职权。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合同转让

3.1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款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假使保险公司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像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但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将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随时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在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完期内的这种义务带来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语言和法律

5.1花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应有下列说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b)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作为“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篇二: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邛崃市前进镇华山村百村容貌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前进镇华山村9组 工程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村级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 三、合同工期:60天

开工日期: 2016年10月 竣工日期: 2016年12月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197540元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工程量清单偏差、设计变更、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的新增工程,按邛府发[2015]2号文相关规定办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__经双方签字盖章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此处略)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见通用条款。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行业、四川省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成都市的有关技术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按照施工图要求自备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0日以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施工组织方案5日以前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以后执行。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2天,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叁份,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通过发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两年内不得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执行。

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全权行使施工管理中发包人职能。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__

承包人不能变更或以“执行经理”等名义变相变更项目经理,否则,视为违约。对于工程现场重要事项的商谈和文件签署,由发包人和监理认定的项目经理参与实施才被认为有效。

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内项目主要成员(投标文件明示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投标文件中岗位就位,在合同签订至竣工时间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

(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

(2)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副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 (3)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之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协调施工用水、用电事宜。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日内发包人、承包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附件,各自承担相关费用,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之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管线、树木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在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发生费用按规定办理。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生时另行协商。 7、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成都市政府和邛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施工期间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篇三: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汇报

学习《建设工程式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的汇报

一、 2013 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 《示范文本》的文本结构: 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 11 个附件)。

1 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的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 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 合同文件构成、 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 通用合同条款《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人、 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工期和进度、 材料与设备、 试验与检验、 变更、 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 验收和工程试车、 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 违约、 不可抗力、 保险、 索赔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3 专用合同条款《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 2.4 附 件

《示范文本》 包括了 11 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履约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格式、 支付担保格式、 暂估价一览表。

二、《示范文本》新内容、新制度

(一)《协议书》部分

1、《示范文本》将原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纳入到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的第6项。

2、《示范文本》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999 版示范文本 《协议书》 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 “合同价款”, 2013 版示范文本 《协议书》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3、《示范文本》增加第五条、项目经理

承包项目经理

4、《示范文本》第七条“承诺”

原版第八、九条分别是承、发包人的承诺, 《示范文本》合并成第七条“承诺”。同时在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

同时《示范文本》 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以及不进行转包、违约分包、缺陷责任期和保

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解读

1、1999 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 23 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 49 个。 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P6-19通用合同条款):

如 “缺陷责任期” 的定义(P91.1.4.4)

如 “基准日期” 的定义(P101.1.4.6)

如 “暂估价”(P10 1.1.5.4)、“暂列金额”(P101.1.55) 如“计日工”(P11 1.1.5.6)等。

2 增加了“联络”条款

(P14通用合同条款1.7)。

3 增加了 “知识产权” 条款

(P18通用合同条款1.11)

4 [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P22通用合同条款2.5)

5确立了互为担保制度P22《通用合同条款》2.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也就是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担保按约定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同时提供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这是新的内容,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制约。

P29《通用合同条款》3.7,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6 [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

(P24第1行 通用合同条款3.1.(8)

7确立了系列保险制度P36《通用合同条款》6“安全文

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陈述了很大篇幅,共12项内容。

P97《通用合同条款》18“保险”中18.2“工伤保险”规定,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为履行合同的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分包人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承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参加保险。这是13版合同新的内容。

8 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P41通用合同条款6.2.2)

9 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P41通用合同条款6.3)

10 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P44通用合同条款7.4)

11 增加了[样品]条款

(P53通用合同条款8.6)

12 增加了变更估价程序

P60《通用合同条款》10.4.2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3确立了调价时效制度(P61《通用合同条款》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规定按4.4条商定或确定))

P99-100《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索赔”)把承、发包人的索赔期限都限定在28天内,逾期视为放弃。解决了一个承包不对等的问题。同时索赔过期作废,是13版合同新的管理制度。

14 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P61通用合同条款10.7)

15 对价格调整 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P64-69通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

参照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和发改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 《示范文本》 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P64 通用条款 11.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P68 通用条款 11.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特别要注意的是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P64《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确立了情势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

只要施工合同中,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执行。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施工合同,总价都可以得到调整。当然一定要按时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16 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P68通用合同条款12.1)

原合同为: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可选其中一种方式。

新版 《示范文本》 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 其它价格形式。

17确立了物权证制度P77《通用合同条款》13.2.2(3)竣工验收程序 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