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发票

篇一:总、分包单位如何开具工程发票

总、分包单位如何开具工程发票

1、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将XX工程总包给我集团下属的一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甲、乙、丙三个建筑公司。根据新营业税条例,总包方不再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发票,那么甲、乙、丙三个分包方能否直接给开发商开具工程发票,而总包方只就差额部分给开发商开发票呢?

答:不可以。比如总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100万,应在劳务发生地开票100万给发包方。总包方分别于甲、乙、丙签订30万的合同,差额10万为总包方赚的差价。各分包方应在劳务发生地各开票30万给总包方。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总额100万征税。但是要求总包方与各分包方带齐资料同时到场开票。

2、我是工程分包单位,税金(3.33%)已经由主包单位代扣代缴了,主包单位又要我单位去地税局开具建筑发票。那么主包单位应该提供我哪些证明材料,我去开发票前,自己还应该准备哪些书目材料?

答:总包方应该开一张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给分包方,并把自己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分包方一份.分包方还必须拿了分包合同和自己的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你的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给你打的外出经营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发票 3、到工程所在地申报时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一份。

5.公章。

6.门前税局的完税证复印件一份。

7.填写一式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8.总包的发票复印件。

9.总包的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三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

如果结算款高于合同上的款数,还要工程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要加盖总包的公章。

将以上资料复印件、表单,加盖公章,交到工程所在地所属税局,审核后开具发票(不开完税证,已由分包代缴)。

又给回二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将其中一联再交回门前税局,另一联自存。

篇二:工程项目税金和发票问题

1、工程总承包的税金是多少;——3.3%

2、设计费税金是多少;——5.5%

3、土建施工税金是多少;——3.3%

4、工程安装税金是多少;——3.3%

5、设备供货税金是多少;——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也是17%。

6、工程总承包地方税(属于营业税)3.3%,包含土建、安装;

设备为增值税17%,是国税;

⑴ 地税-地方交付(只交分包差额部分);

例如:工程总承包1000万元合同,其中

土建500万元

安装100万元

设备400万元

地税交付:土建+安装费用部分

土建和安装分包出去400万元,盈利200万元,这200万元需要在地方完税, 地税是3.3%:就是说200万元需要在地方完税3.3%(营业税);

在地税部门交税以后,地税部门给总承包方开600万元的发票给建设方做帐、开400万元的发票给分承包方-就是总承包方做帐。

⑵增值税-国税(只交差额部分的增值)

设备400万元总承包方必须给建设方增值税发票17%;

总承包方从分包方那里获取设备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总承包方实际需要交的增值税就是400万元分包以后节余的部分的17%。 ⑶总承包合同一个税金3.3%

如果总金额1000万元合同,可以就按3.3%来完税,在地方完税,只要建设方没有意见,不需要增值税抵扣税金。

当然,然后大合同中设备费用为60%以上时,按规定就必须分别进行计算税金了。

首先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义务分摊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偏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不规范行为,从而导致了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其次是纳税地点的问题。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

例: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

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x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 19400000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营业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篇三: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分包人从总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并按规定税率完税,总承包人将分包人的开票情况报到地税管理所报验,凭此按减除分包工程款后申报税款。

标题:建筑业营业税分包发票怎么开具

问:甲企业承包建设单位100万元工程以后分包给乙企业40万元,请问:甲乙企业各自怎么纳税,发票怎么开?

答:取消建筑业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如何操作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取消了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并从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如何操作,经常有纳税人向12366咨询,对此,毕税官作以下解答:

从2009年1月1 日起,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一、如何操作

假如: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100万元工程,分包给乙企业60万元,乙又分包给丙企业20万元。

甲:应该给建设方开具100万元发票。但按100-60=40万元计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60万元发票。

乙:应该给甲企业开具60万元发票。按60-20=40万元计税,同样需要丙企业给乙企业开具20万元发票作为乙企业的扣除凭据。

丙:按乙企业给的20万元计税。开具发票给乙,无扣除。

二、如何申报:

建筑业已实行税控发票,仍以上例:甲企业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100万元时,用税控机开具1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乙企业60万元时,向乙

企业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申报营业税时,对使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在 “应税收入”栏填100,凭乙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在“应税减除项目”栏填60万元。这样“应(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施工合同发票)税营业额”就是40万元。对使用《各税申报表》的,在“计税金额或数量”栏直接填写40万元。乙企业同样操作,丙企业直接按20万元申报。

三、注意事项

1、 虽然甲企业总承包100万元工程,但可能先收到30万元,需要开发票给建设方。这时可能暂未给乙企业拨款,没取得乙的发票,甲可以先全额缴税。当甲收到款项超过计税收入40万元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乙开具的发票或分包合同,以此作为扣除依据。

2、无论甲、乙、丙涉及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都要向施工地缴纳。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未购买税控装置的建筑业纳税人(包括临时从建筑项目、外埠施工企业)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如果发生总承包或分包项目时,应将“分包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当纳税人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依据“分包合同”允许纳税人同比例预扣,并要求一定期限内提供分包方发票。到期仍不能提供,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果不允许“预扣”,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还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样会给双方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