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篇一:项目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项目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精装工程

施 工 合 同

项目名称:

业 主:

分 包 商: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______

业主:

分包商:

为确保【 】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业主分包商双方协商对本工程施工等工作事项进一步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及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11.21.3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按照业主提供的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完成图纸范围内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工程所涉及的深化设计、砌筑、水电安装、粉刷、瓷砖铺贴、五金洁具安装等可能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并负责完成室内环境检测,提供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室内环境质量监测合格报告书,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详见附件2《承包范围及工作界面划分》。

2.2本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空气检测、包保修的全包形式。

三、合同价款 3.1 本工程□固定/□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3.1.1 本合同价款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本合同价款(如因分包商在向业主投标时未发现图纸错误造成的设计修改、或因分包商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或总价合计错误、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高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部分作为分包商向业主的让利,固定综合单价(除暂定价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如果出现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不一致的情况的,以低价为准,相同项目前后单价不一致的,以价低者为准。

3.1.2 若投标时的施工设计招标图或建筑设计图纸(平立面及效果)不变更,则总价不予调整,由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并有书面通知)导致工程量增减或业主指派的超出本合同以外的新的工作可做总价调整,调整方法按照7.1.3条款执行。

3.1.3 分包商已视察施工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土质、道路、工期、季节、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引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在现场视察中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使分包商能够进一步理解业主现有的资料,业主对分包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3.2本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合同约定的固定全费用价款中包括了:施工设备、劳务、材料、材料损耗、国内外存仓、运输、卸货(包括甲供材料)、安装、专利、工期配合、质量、验收、成品保护费、完工保洁、垃圾处理、空气检测、安全防护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试验费、维护、保险 (包含但不限于财产、工人社会综合/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仓储、食宿、指定专业分包照管配合费(包含但不限于现有脚手架、库房等的使用及工期、质量的管理协调等)、内脚手架(总包现有外)、交通安全维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夜间

施工措施、保证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含建筑材料进场发生的有关检测费用)、试验费等〕、其他措施、工程保修、劳保基金、图纸深化设计、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调价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需要克服困难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有所说明。

而且已包括停水停电不超过24小时的停工、窝工的补偿费、业主要求工期顺延(顺延工期不超过10天)导致的窝工损失费、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分包商认为要发生的一切预算外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并承担所有材料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业主今后不再增加上述任何费用。

3.3本合同的合约形式是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为基础的一次包干合同,除本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外,合同金额不会以任何方式调整,本合同金额中已包含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赶工、冬雨季施工措施及为保证室内温度所采取的一切取暖设施及围护设施费。

不论本合同任何条款是否另有规定,除特别订明为"暂定数量"及"暂定金额"之项目(如果有)外,工程量清单内由业主所提供的数量只用作参考,并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商须细阅合同条件、图纸及规范以计算、核对由业主所提供数量及项目是否正确,无论分包商在回标时有否在工程量清单内做出项目及数量之修改,该清单内所列之数量及项目(暂定数量除外)都会被视为由分包商提供,业主并不会对任何向分包商所提供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之准确性负责,除合同变更外,一切在工程量清单内由业主所提供之数量及项目和实际之数量及项目有所分别之索偿都有不会受理。即合同金额并不会因工程量清单内所列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而做出任何修改。但分包商填报之单价将会成为将来工程变更的计价基础。扣除暂定金额,暂定单价及暂定数量项目预留后之合同金额必须视为充分反映图纸及技术规范之要求,而分包商亦被视为对工程范围有充分了解,任何因分包商的疏忽导致之损失将不获补偿。

四、合同工期

4.1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绝对工期天数。合同工期为个日历天(按总日历天数计,包含法定节假日)。

4.2开工和竣工时间为:

暂定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监理下发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4.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分包商应于个5日历天内完成合格样品封样工作(严格按照业主招标时的样品封样)。

4.4开工前5天分包商严格按竣工日期排好进度计划,并报监理,业主审批,监理、业主按分阶段工程控制点进行检查,若分包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任何一个分项/分部工程,视为分包商违约,按本合同工期违约的约定处理。

4.4 因不可抗力及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商可在延误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书面申请顺延工期(逾期的视为分包商已自行弥补,无需顺延)。工期顺延经业主书面审核后,按审核批准的日期予以顺延。

五、质量要求

5.1 本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范质量评定优良的标准:

a.《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b.《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c.《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d.《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e.《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25-2001

f.《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09)

g.《异型装饰石材》(JC/T847.1 JC/847.3-1999)

h.《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i.《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93)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j.符合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A类要求。

5.2 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业主已确定的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要求及有关国家建筑工程现行相关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中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

5.3 分包商必须严格按照业主已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相关说明文件以及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监理及业主的监督和管理。

5.4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4.1 隐蔽工程必须经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但监理、业主不承担分包商施工不合格的责任)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视为分包商违约。

5.4.2 本工程完工并经分包商自检合格后,应及时按照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对本合同约定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上报业主、监理、设计进行验收;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3套)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整理合格后报送业主、总包方及监理归档。

5.4.3 分包商若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隐患,不得私自掩盖和处理,必须及时上报业主及监理,经业主和监理同意并经业主确定的整改方案后,再进行整改修复或返工,最终达到质量要求,彻底消除质量隐患,以免在今后的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对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5.5 石材质量要求:本工程采用的石材全部为优等品(A级品)。

5.5.1 分包商所供石材平板的平整度误差不能超过0.7mm,对角度误差不能超过0.4mm,线条宽度误差不能超过1.0mm,线条中间曲线标高误差不能超过1.0mm,石材线条表面须水抛处理,水抛后再做镜面处理。

5.5.2 分包商所供石材不得有缺棱、缺角、裂纹、色斑、色线及砂眼等质量缺陷,石材的镜向光泽度:花岗岩不低于80度光泽单位。

5.5.3 分包商所提供的所有石材应保证在石材加工完毕风干后进行六面防护处理(应使用油性环保防护剂),所用防护液必须为进口防护液,品牌为美国思康、爱石宝、科宝、德国赛纳尔(任选一种)。若因石材返碱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5.5.4 同一批板材的色调应一致,保证纹路顺畅、无色差。异型加工必须用红外线电子桥切机加水进行切割,不得使用一般的切割设备,必须保证石材成品质量。石材应按图纸说明进行加工,并将成品石材按石材加工编号图纸进行相对应的供货,拼花处理必须由专业石材单位完成,现场组装,按编号选材铺装时,不能产生纹路杂乱不顺畅而影响效果。

5.5.5 分包商所供石材到场后经业主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样品为实物标准进行全面验收,若不能满足以上条款中的任一条款的质量约定,则视为分包商严重违约,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10.7条办理。

5.5.6 分包商完成工程中某一部位石材铺贴或干挂工程后,通知业主和设计师进行验收,若石材厚度、规格尺寸、颜色、拼花工艺等不能得到业主和设计师的认可,达不到装饰效果图的要求,则分包商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施工拆除,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石材的重新进场和安装。若分包商不予拆除或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10.8条办理。

5.5.7 分包商在石材加工过程中,业主不定时委派专人到分包商指定的石材加工厂进

行实地检查,若业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石材质量和加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分包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重新返工,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业主在分包商加工地点的质量检查不作为最终石材质量确认,最终质量确认以石材到达本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的验收为准。

5.6 分包商必须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业主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5.7 关于材料设备供应

5.7.1 分包商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提供盖章的质量合格证及有关部门、规范规定的各种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记录,并及时上报总包方和监理确认并归档,分包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

5.7.2 各种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并必须经业主设计师书面确认后封样保存。工程使用的材料以封样实物为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主要装饰材料进场前,分包商应向业主提交书面清单,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经业主现场工程师按照中标封样及中标报价清单确认,并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材料、成品均不得用于本工程,否则视为分包商违约。

5.7.3 分包商材料进场,须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业主,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分包商负责保管现场所有材料(含甲供材、甲指乙供材料或者乙供材料等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若发生损毁、遗失则一切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5.7.4 分包商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向业主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业主及设计单位同意并由业主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未经业主允许擅自变更材料的,按照偷工减料处理,分包商必须按中标封样或中标清单中确定的品牌进行更换,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6.1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6.2合同签定且分包商人员、材料、设备全部进场后,业主支付分包商合同总价的30%;

6.3工程量完成80%并得到业主、监理确认后,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30%;

6.4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20%;

6.5结算完成(结算报告书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业主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此时分包商应向业主出具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发票;

6.6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业主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分包商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分包商无息结清。

6.7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

6.8如遇假期或分包商的原因延误,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6.9在本合同中,业主有权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或抵销任何按合同中规定分包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金额或分包商应承担的任何一笔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损失的,业主可继续向分包商追偿。

6.10合同双方同意,业主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50%后,有权用业主(或其关联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抵付本合同后续应付未付的合同款,房屋抵付的合同款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元(具体抵付金额以双方届时签订的《房屋抵款协议》为准),待抵付(抵付进度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执行)的合同款扣除完毕后,业主再恢复支付剩余款项(如有)。

篇二:售楼部装修合同

新城御景售楼部装修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武飞

为规范甲方售楼部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宁。

一、概况

1.装修施工地点:新城御景售楼部

2.装修施工内容:售楼部装修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主要材料:地板、地砖、吊顶、隔墙、隔断、背景墙、门、

接待台、吧台、窗帘、墙纸等)

4.总装修工程造价人民币(大写):暂定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详见清单)

5.工期:自2011年12月14日开工,至2012年2月29日竣工。工期为75日。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甲方。质量规格见清单(本工程执行优良验收标准)。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书面通知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则视为甲方默认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电话、宽带等线路、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乙方

在施工中应防止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

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正式开工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 10 %,即¥ 100000

元;

2.装修工程完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50 %,

即¥500000元;

3.经甲方验收合格15日后,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30% ,即¥3000000元;

4.尾款10% ,即¥100000 元作为质保金,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

年内一次付清。

4.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甲方应按增加内容另行支付费

用,工期顺延(具体内容双方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5. 乙方凭正式税务发票,按合同约定领取工程款。

(一)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签字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

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

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

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二)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设计、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

甲方书面审定。

2)指派武飞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

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乙方认可其驻工地代表的行为。

3)未经甲方同意批准,不得随意拆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售楼部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4)乙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起 12个月。

5)因特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此工程无法履行或受损,不在本合同

约定之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期限付款,逾期7日后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额的1‰作

为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2%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

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

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七、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

请装饰施工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

争议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报价清单见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日

篇三:售楼部装饰装修合同

售楼部装饰装修合同

甲方: 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关系及义务,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施工工期:

3.1合同工期 天。

3.2本合同开工日期为 ,竣工日期为 。

四、工程内容:

严格按设计效果图施工

五、承包方式:

5.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工期的方式总承包。

5.2本工程不允许乙方进行分包或转包。

六、承包范围:

6.1 本工程乙方以合同价严格按合同、图纸要求工程范围进行承包,

已包含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6.2 承包价中已包含乙方所有施工开支,如工具及损耗、水电管理、工商税收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6.3临时水电到指定位置接驳,从接驳点引出的电缆、电线、水管、临时电箱、电表、水表等设备、材料费及电费自行承担。

6.4乙方已勘察施工场地,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6.5本工程造价已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及其他等所有费用。

第二条:合同价款与调整

一、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3406元(含税价)

人民币(大写):贰百万零叁仟肆佰零陆元整

二、本工程按下列办法分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第一期:工程完成80%,甲方支付总造价费用的40%;

第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至总造价费用的100%。

三、本工程付款乙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发票方能办理付款。

四、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五、结算方式:施工过程中除甲方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外,其余不作调整。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为:结算价=合同价 + 双方审定的变更工程造价。

第三条:甲方责任

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和其他事宜。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接口,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4、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等。

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

及各种设备管线。

7、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材料供应

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的不合格产品。

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安全文明责任

1、乙方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2、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3、乙方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并承担乙方自身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4、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5、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各种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地方堆放,车辆进出所带来的泥土乙方须及时清理。

第七条:质量验收

1、本工程以效果图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制订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6、严格按照双方已规划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如施工与设计方案不一致,导致验收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变更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2、在施工中乙方应及时做好变更记录,在变更通知发出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便于工程的结算。

3、当发生变更时在3天内乙方应要求甲方工程部和经营部负责人签字,及时办理签证。

4、依据结算原则,发生工程变更,甲方确认工程量,变更费用在工程结算时核价。

第九条:工程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国家法规或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为一年。

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1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