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施工合同

篇一: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

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

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

如何签订施工合同

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

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案例与思考

各种合同纠纷,严重困扰着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将综合评析施工合同经济案件中有关问题,供财务、经营人员参考——— 案例一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

篇二:建筑工程合同10大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合同10大注意事项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

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九、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

一土地费用

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评估拍卖价格的30%或以上

2 土地出让契税出让金×3%

二建安费用 810元/M2?1260元/M2含建设及基本安装

三前期费用

中高档楼盘约80元/M2?100元/M2 别墅约180元/M2

1 规划设计费建安费×3%

2 设计招投标管理费总投资×0.02%

3 勘查费设计概算×0.5%

4 设计监理规划设计费×2%

5 施工监理建安费×1.4%

6 施工证费

7 规划证费建安费×0.6%

四配套费用 190元/M2?230元/M2

1 住宅配套费用用地红线外

2 大市政配套费含红线外道路、上水、燃气、电话等

五其它费用

1 管理费用 (建安+前期+配套)×3%

2 销售推广费用按销售收入约1.5~3%计

3 不可预见费用 (建安+前期+配套)×3%或以上

六营业税费销售收入×6.1%

1 营业税销售收入×5%

2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3 教育附加税营业税×4%

4 印花税销售收入×0.05%

5 交易管理费销售收入×0.5%

杭州市即将实行所得税预征:销售收入的15%×33%=4.95%

七融资成本

清单

序号费用名称取费标准

1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附加

1.1 国土契税土地评估价格×3%

1.2 城市配套费凡公开招标、挂牌出让的土地,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4 国土勘测费

1.5 拆迁代办费

1.6 现状实测费

2 前期工程费中高档楼盘约80元/M2?100元/M2 别墅约180元/M2

2.1 方案设计费多层1.8元/M2,高层2.2元/M2

2.2 水文地质勘察设计费多层3.1元/M2,高层3.6元/M2

2.3 施工图设计费多层18-22元/M2,高层35元/M2,别墅100元/M2

2.4 施工图图审费多层1.8元/M2,高层2.2元/M2

2.5 基础设施设计费

2.5.1市政工程设计费多层1.8元/M2,高层2.5元/M2

2.5.2电信设计费 1元/M2

2.5.3有线电视宽带设计费 0.4元/M2

2.5.4管煤/给水/给电工程设计费 3.4元/M2

2.6 施工用电供配电贴费 1.2 ? 2.7元/M2

2.7 测绘定点费+灰线验费 0.85元/M2

2.8 晒图费 0.5元/M2

2.9 编标费及委托编制标底费用 3.2元/M2

2.10 工程招标管理费 0.42元/M2

2.11 环保费/日照分析费 0.5元/M2

2.12 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 12元/M2

2.13 人防费多层15元/M2 (旧城 10元/M2)

2.14 商品房测绘费 0.8元/M2(住宅) 1.2元/M2(商业用房)

2.15 白蚁防治费 1.6元/M2

2.16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改 10元/M2

3 建筑安装工程费 810元/M2?1260元/M2

3.1 建安成本多层800元/M2,高层1250元/M2

3.2 监理工程招标费管理费多层0.1元/M2,高层0.14元/M2

3.3 土建工程监理费多层8.4元/M2,高层10元/M2

3.4 土建工程质检费多层1.5元/M2,高层2.1元/M2

4 基础设施建设费 190元/M2?230元/M2 1.3 拆迁管理

4.1 市政工程建设费多层70元/M2,高层100元/M2

4.2 市政工程质检费多层1元/M2,高层1.5元/M2

4.3 小区供电工程费 22元/M2

4.4 小区给水工程费供水基金 15元/M2 接水 15元/M2

4.5 小区供气工程费 14元/M2

4.6 有线电视宽带工程费 6元/M2

4.7 小区路灯工程费双路 64万/公里单路39万/公里

4.8 小区绿化费 25?30元/M2

4.9 小区通讯通邮费 16元/M2

十、工程审计询问的小技巧

一、信息交流时的技巧

询问最主要的功能是搜集信息。但是,信息的可靠性以审计师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无障碍沟通为基础,有效的交流最终取决于彼此的理解。下面是一些确保良好沟通关系的建议。

1.询问具体问题。要得到有用的审计信息,审计师就必须询问具体的问题:“增加了什么成本?”“有节约成本的其它有效方法吗?”“你认为如何改变程序才更有效呢?”缺乏对问题细节的追问,一般的或非具体的回答无助于识别核心问题或得到有意义的结论。

2.注意没说到的问题。即使被审计人能够很好地理解审计师的意图,当接受审计师询问时,也会在披露重要信息方面出现纰漏。有些人可能认为,回答一些没有提到的问题浪费了审计师的时间,对审计师也不礼貌。

3.运用非限定性询问有助于减少误解。非限定性询问不能简单的地用“是”或“不是”来回答。审计师既要鼓励被审计人对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回答,也要让被审计人有充分的时间作出答复。也许有必要向被审计方介绍一些审计问题的背景,以帮助他们判断审计师需要的重要信息。

4.提防没有根据的假设。虽然运用假设有助于提高审计师判断的效率,但错误的假设是产生误解的主要根源。当审计师对过去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被审计人询问时,没有根据的假设最容易发生。

5.注意关键词的含意。譬如像“内部控制”这个关键词,如果被审计方对这个词的意思不完全清楚,就很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

二、冲突和误解时的技巧

当冲突发生时,审计师的态度至关重要:傲慢的态度或挑剔的语气会逐渐毁掉技能高超的审计师。审计师必须牢记:在与被审计方对立的情况下,分出输赢胜败的想法是不合时宜的。解决冲突的唯一圆满结果是妥协和合作,让冲突双方都感到这种结果符合他们的需要。当被审计方持批评、不合作或敌对态度时,审计师必须坚守审计师与被审计方的共同目标——维护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推动组织任务的圆满完成。把注意力集中在审计目标上而不是障碍上,审计师就能在其他人不合作或持有敌意的情况下保持积极向上的行为。

1.涉及具体事实的分歧。因为事实容易独立查证,事实上的分歧通常容易解决。处于这种情况,审计师的询问主要应集中在收集需要证实或驳斥事实的信息上。一旦所有人都同意事实是正确的,这种分歧就解决了。

2.涉及感知上的对立。对业务方法及程序提出建设性建议和忠告是审计师的职责所在。遗憾的是,有时审计师善意的建议被人理解成批评或责难。在审计查询中,被审计方可能会用指责、抵制和寻找借口对询问做出回应。

如果被审计方表现不冷静或对审计师进行指责,审计师必须用争辩予以抵制。审计师应当有意询问一些问题,并从根本上铲除对审计师的指责。

3.涉及性格的对立。通过观察被审计人员的行为举止和对问题的询问,审计师就能识别

出被审计人员所偏爱的工作方式并采取正确的步骤改进他们之间的沟通及工作关系。熟悉各种不同的工作方式应当成为审计师解决对立问题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通过对于作方式的了解,审计师就能找到调整自己以适应他人的工作作风的方式。

4.涉及价值观的对立。如果对立由个人价值观的不同引起,就没有简单的解决办法。与涉及感知或个性差异不同,价值观的对立不能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事实上,对根本价值观的询问不会起到正面的作用,这种努力可能被视为好战,使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张。尽管如此,价值观的差异并不是交流的绝对障碍。我们大家每天都在与我们拥有根本不同信念和价值观的人交往。价值观的差异并不排除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核心价值观上取得一致。审计师应该承认并尊重这些差异。

三、有效倾听的技巧

听到别人的话语未必是倾听,倾听意味着真诚地想理解说话者的意图和词的意义。这就需要作出努力并全神贯注。一旦审计师开始询问,他或她必须以机警、安定和全神贯注的姿态,对听到的回答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1.有效地运用肢体语言。在与被审计人交谈的过程中,审计师主要通过肢体语言表明没有分散注意力。审计师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让外部的事情(譬如电话铃声、同事的交谈声或工作现场的其他活动)所干扰。一个容易分心走神或者在与被审计人员交谈时翻阅材料的审计师,发出的信息就是被审计人的谈话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2.身临其境地倾听谈话。在审计询问的过程中,被审计人说话的声调、措辞和心情与其提供的信息一样重要。这样,对被审计人员情绪的把握,能帮助审计师区别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例如:某个被审计人员对每个月向管理部门的报告反复地表露出激动或苦恼情绪,实际上可能发出一种信号,表明那个报告的内容可能与重大问题有关。

3.反射性听取谈话。反射性倾听不是简单地重复或鹦鹉学舌被审计人员的话,而是用审计师自已的话来表达被审计方的思想和意识的方法,千方百计核实谈话人的意图。通过对被审计人员观点的核实,审计师就能弄清被审计人的真实含义和对该问题的真实感受。它主要适用于对包含重要审计问题或带有情绪化的答复。

4.心胸开阔地听取谈话。一个善于听取别人谈话的人,其最重要的品质是心胸开阔。带着偏见进行审计询问的审计师,其行为举止就像浏览杂志或报纸上介绍汽车广告的汽车待购者,只关注自己所钟爱的汽车品牌广告,对其他的介绍却视而不见。无论有意还是无意,被询问人都会认为审计师只对某种特定信息敏感,从而据此调整他对询问的答复。因此,被询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可能会限定、曲解,甚至隐瞒重要的审计信息。

十一、特殊工程的造价管理

停建、缓建工程由于建筑安装产品没有按照施工图全部完成,因而它在工程结算的审核,工程变更的计价,材料账款的管理等方面,与一般正常建设的工程相比,有较大的差别。因而做好停建。缓建工程的造价管理,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

一、首先做好工程停建。缓建后现场工程量的清理

工程停建、缓建后已经完成的现场工程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数据,因为工程没有按照施工图全部完成,仅靠图纸难以计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以做好现场工程量的清理是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必须的前提。现场工程量的清理包括现场已完实体工程量及预制半成品工程量两个方面。为全球现场清理和统计,应根据设备、工艺、土建等不同的专业特点,设计不同的统计表格,实现数据表格化。对于复杂的、大型的装置,对现场工程量进行纯粹的文字描述是无法满足工程造价管理需要的。现场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测量、统计,而不仅仅是一般实物量的简单测量。

二、及时进行工程变更的统计、认可

篇三: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事项

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事项

1、 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 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4、 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办理工程签证索赔。

5、 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7、 分部分项工程费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一是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8、 二是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9、 三是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的水泥、钢材等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臵工程材料

也可以是额度,如合同金额的10%、l5%等;约定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开工日前7天支付等;约定抵扣方式: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

2.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可按月计量,如每月28日,可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划分分段计量,如±0以下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1~3层、4~6层等。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支付时间:如计量后7天以内、l0天以内支付;约定支付数额:如已完工作量的70%、80%等;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利率、违约责任等。

3.工程价款的调整。约定调整因素:如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调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投标报价时的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约定调整方法:如结算时一次调整,材料采购时报发包人调整等;约定调整程序: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

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等;约定支付时间: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进行等。

4.索赔与现场签证。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如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对等;约定索赔提出时间: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等;约定核对时间: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以内、l0天以内等;约定支付时间: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等。

5.工程价款争议。约定解决价款争议的办法:是协商、还是调解,如调解由哪个机构调解;如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应标明具体的仲裁机关名称,以免仲裁条款无效,约定诉讼等。

6.承担风险。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等;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如钢材、水泥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其他材料超过投标报价的5%等。

7.工程竣工结算。约定承包人在什么时间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什么时间内核对完毕,核对完毕后,什么时间内支付结算价款等。

8.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如合同价款的3%等;约定支付方式:竣工结算一次扣清等;约定归还时间:如保修期满1年退还等。

9.其他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较多,能够详细约定的事项应尽可能具体的约定,约定的用词应尽可能唯一,如有几种解释,最好对用词进行定义,尽量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合同纠纷。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正确计量。

3.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

(4)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

4.7 工程价款调整

【概述】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第4.0.9条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与“03规范”的这一规定相比,本节对调整范围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条文】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4.3.4条相呼应的。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条文】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本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