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东莞市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办法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施工、监理承包商(以下统称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六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按照合同签订内容实行日常分阶段和最终单项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
一、分阶段评价是按照合同工期实行三个阶段的日常承包商履约评价。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第一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基础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主体验评;第三个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工程规模为单栋工程的,应按该栋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出阶段评价结论。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工程规模为多栋工程的,应按每栋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
出阶段评价结论。
市政道路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路基施工并验评;
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路面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桥梁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桥梁桩基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桥梁墩台及桥跨承重结构施工并验评;
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给排水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1/3管道铺设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2/3管道铺设施工并验评;
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二、最终单项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应按该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出评价结论。
第七条 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从项目机构人员到位、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从项目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最终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评价是根据各单栋工
程或单项合同工程的第一至三阶段得分的综合平均分,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期履约、质量履约、造价履约等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第八条 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由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对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履约行为的具体评价。
评价单位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按工程进度、建设规模和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阶段或最终评价承包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
一、评价单位应当按照三个阶段给出单栋工程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以下简称阶段评分表)。
二、评价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出具《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书),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的履约评价结论。
第十条 《评价报告书》给出的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结论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良好”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50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合格”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20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扣“50分”。
对评价单位按照三个阶段给出的《阶段评分表》在“65分”以下(不含65分)的,每个阶段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扣“10”分处理;在“65分”以上(含65分)的,每个阶段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10”分处理。
第十一条 凡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在合同计划完成时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验收时间为准,并不迟于施工合同签订的计划完成时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100”分。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应当在出具《阶段评分表》后2个工作日向市住建局四号办事窗口提交《阶段评分表》原件;市住建局收到后即时按照本办法的第九条规定进行信用分值记分,同步对外公示。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市住建局提交评价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出具的《阶段评分表》复印件和《评价报告书》原件;市住建局在通过办结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同步进行信用分值记分,同步对外公示。
评价单位在向市住建局提交《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时,应当将评分表、报告书抄送被评价对象。
第十三条 承包商对评价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市住建局信用分值记分公示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提出书面申诉报告(附评价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或《评价报告书》、相关申诉材料);规划建设办(局)应在收到申诉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并提交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对申诉结论进行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
书面回复,同时对需要撤销或变更的扣分或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十四条 承包商对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提出书面报告(附建设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对不能出具的需说明理由);规划建设办(局)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对经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处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凡未完工的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日常分阶段和最终单项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提交《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承包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凡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市住建局提出工人工资、合同纠纷调解的,均需按规定提交《阶段评分表》。
附件:1、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2、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
书》
4、《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
篇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第一阶段评分表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评价时间: 年月 日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第二阶段评分表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评价时间: 年月 日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第三阶段评分表
篇三:东 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南 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施 工 总 承 包 )
项目名称:鸭仔塘美高楼安装工程
建设单位:东莞市南城区胜和鸭仔塘股份经济合作社
2016年6月
第一章 招标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鸭仔塘美高楼安装工程
2、工程规模:祥见图纸、清单
3、工程地点:胜和鸭仔塘村
4、已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招标图纸
二、招标范围、要求及补充说明
本工程位于鸭仔塘,包括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给排水、防雷、电气、室外排水。
三、中标原则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文)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程序及定标方式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09】36号)执行。
1、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
(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
(3)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有关说明:当有效标个数只有三个或四个时,将有效标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以相同的报价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时,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
2、投标会上提交了投标文件且有效签到的投标人超过15家时,将各投标
人按签到顺序显示的号码,在现场采用摇珠随机抽取方式,抽取15个投标人进行开标(当有效签到的总投标人数量少于15家时,进行全开标);若抽中的投标人中出现无效投标文件而尚有未被抽中的投标人时,继续抽取补足15个。
3、当有效投标文件数量少于3家时,重新招标。
四、报价编制依据及要求
(一)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1、报价编制依据:
(1)参照现行定额及相配规费费率;
(2)参照相应的工程计费标准计算;
(3)参照东莞市现行材料价格。
2、投标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按招标文件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法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收费及其它措施项目费报价构成。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施工技术措施费(含脚手架使用费、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堤围防护费)和其它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10%以内时,措施项目费执行合同的费用总额;增(减)超过10%时,超出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总额按合同价款中措施项目费总额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相应调整。
4、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及描述、数量、单价与招标图纸有出入,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会前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否则,建设单位将视投标单位认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的项目及描述、数量和单价,并同意按图纸及清单的全部内容一次包干(除重大漏量漏项按东府[2006]118号文执行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5、施工现场临设搭建场地及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由中标单位自己解决。
6、建筑垃圾的运弃及运弃地点由中标单位自行考虑解决。
7、生活及施工用水、用电由中标单位自行申报,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二)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创优良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
(四)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中所有措施费用及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投标单位必须充分考虑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承包方式
1、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由中标单位承担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
2、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费。
3、本项目承包价在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钢材等)涨落时不作调整。
六、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
建设单位在网上公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它
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定额总工日工资,增减工程结算原则如下:
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公示工程清单里有的,结算时就套用建设单位公示工程量清单的子目价为标准执行。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公示工程清单里没有的,按当时建设单位公示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定额和计费程序进行计算。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公示工程清单、现行定额、东莞造价信息中均无的项目价格,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共同约定价格和结算方法。
根据以上三个标准计费后,再按合
同约定中标价相对预算审核价的下浮率下浮或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七、合同主要条款
1、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天。工期完成之日是指完成该工程合同内总工程量100%之日。
2
3、工程付款:
(1)按月工程进度付进度款(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的80%,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款申请及经有关部门核实工程量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工程款支付达合同价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提交请款报告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3)本工程中的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