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附表一)

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签 定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合同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关于《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

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预算表中罗列项目及数量,并为双方增减项之根本依据。)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A、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B、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详见工程报价清单,

报价清单上未涉及的内容和项目不在乙方承包范围之内。);

1.5工程期限:总工期为 日历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年月日竣工。

1.6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工程合同造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第二条 工程设计(详见经甲方签字确认设计图纸)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开工前天, 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物品、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施工所需能源和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和负责与此相关费用。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保证金、清洁卫生费交纳等手续。

3.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各项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其他任何人员对本工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和商定。

3.3如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3.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成品或半成品、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见附件:建筑结构及管线拆改申请书)

3.5负责协调施工队伍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并做出施工进度表供甲方审核。

4.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

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并配合甲方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销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甲方需自行使用,则由甲方负责保护。当甲方自行使用三日后,则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移交)。

4.7乙方需严格按合同所指定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施工,并在合同期内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并达到质量合格验收标准。(详见预算书指定,附表一)。

第五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5.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而采取的措施费用。(其具体措施费为总工程造价的10%。)

5.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例如消防、空调及其它设备安装不能按期完成或影响乙方正常施工,材料供应或能源保障不及时,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注:指甲方不按约定日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工期顺延)

5.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5.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八小时以上

重庆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以一周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一9l)、《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一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6.2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费用按原预算项目直接费总额的25%收取)。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工期相应顺延。

6.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6.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6当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注:如甲方在工程未办理完验收、结算前擅自入住使用,则视为违约自动失去保修权利)

第七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定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分四次支付工程款项。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向乙方支付施工进度款。

详见下表:

篇二:重庆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编号:YJM2015-( ) 翻印无效

重庆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二0一五年

使 用 说 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或资格证书;

3、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重庆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人及电话: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元,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表二: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表三: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二: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有效期限_________天,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或现场不许可施工时,工期顺延,周六、周日属国家法定假日。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3.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图纸,交图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表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表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_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开工前应将原有的电线、电器设备等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等,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确需拆该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资料。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住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住宅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

篇三: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0版)

工 程 名 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签 定 日 期: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2. 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3. 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4. 工期顺延: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 监理:指专业化的家庭装修监理单位接受业主(装修户)的委托或授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家庭装修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家装合同,协助业主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500901210239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B2034050011502-4/1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210号D-8-1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联系电话: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户型:

(三)工程套内施工面积:

(四)工程内容(见附表一和二)

(五)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二)。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见附表一)。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见附表一)。

(六)工程期限 日。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七)工程价款(见附表一):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

金额大写: 。

(八) 合同签订生效后,若要变更施工内容、材料或实际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按实结算。

(九) 乙方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在甲方未对施工项目进行变更的前提下,竣工结算价的增幅不超过第一条(七)款所约定工程价款的5%,超出5%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二、 工程设计

(一) 本工程由 设计,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一式份。

(二) 设计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经双方签字认可,将会审意见记载于合同附表内。

(三) 施工图纸所标示项目与工程报价表所列项目有差异或抵触时,以工程报价表为准。

三、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由甲方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等书面通知乙方。

四、 甲方义务

(一)对所装饰装修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已取得了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委托,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二) 委派为甲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其他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若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三) 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四)开工日前 天,若非乙方设计,甲方负责督促设计人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六)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施工使用,并承担其费用。

(七)负责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八)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九)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发还房屋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工作。

(十)施工期内,将进户门钥匙交给乙方代表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甲方启用正式钥匙或提供新锁,当场由乙方安装后交付甲方。

五、 乙方义务

(一) 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二)委派 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若需更换乙方代表,乙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三)严格执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四)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住户(单位)的关系。

(五)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六)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等条件和设施,不得浪费。

(七)工程竣工但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八)若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而受到罚款和引起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或上岗证,甲方有权查验。

(十)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及施工安全。

六、 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及做法的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为准,确定增减项目及价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二)若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七、 材料供应

(一)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未经甲方验收或不符合附表二要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室内装饰装修,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或替换为价廉质劣的装饰材料、设备。如乙方违反此约定,应按挪用或替换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甲方。

(四)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甲方。

(五)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坚持使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若发生材料、设备质量争议,可委托有关法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的垫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处理。经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质量问题提出方承担。

八、工期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二)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订工期变更协议。

(三)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和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九、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DBJ/T50-053-2006)

3、双方约定: 。

(二)工程施工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