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工期索赔案例分析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与分析案例答案

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二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1.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正确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

案例2: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

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无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案例3: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业主与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装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土建承包商将桩基础部分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桩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共计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对此所报单价为 500 元/ m3,预制桩由甲方供应,每根价格为 350 元/根。桩基础按施工进度计划规定:从 7 月 10 日开工至 7 月 20 日结束。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供应的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 7 月 13 日才开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础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合同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 5000 元。

问题: 1、桩基部分的价格为多少?承包方此项应得款为多少?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参考答案: 1、(1)桩基部分价格

1200×0.8×500=48 万元。

(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① 从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 3 天,应给承包商补偿 3×5000=1.5 万元;

② 从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拖期共 6 天,应对承包商罚款 6×5000=3.0 万元;③从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④承包商此项应得款

48-(1200×350/10000)+1.5-3.0=4.5 万元;

3、(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 3×5000-6×5000=-15000 元,即应扣款 1.5 万元。 案例4:某建筑公司于2003年3月8日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建设单位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

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0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1000元/台班。建筑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发现地下情况和发包商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有古河道,须将河道中的淤泥清除并对地基进行二次处理。为此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工10天,窝工费用合计为3000元。

事件二:2003年5月18日下罕见大暴雨,一直到5月21日开始施工,造成20名工人窝工。 事件三:5月21日用30个工日修复因大雨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2日恢复正常挖掘工作。 事件四:5月27日困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挖掘工作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五:5月29日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天造成共计20人和2台班施工机械窝工。 事件六: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因业主提供的图纸存在问题,故停工3天进行设计变更,造成窝工60个工日,机械窝工9个台班。

问题:1、分别说明事件一至事件六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如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应向承包单位补偿工期和费用分别为多少?

2、建设单位应给予承包单位补偿工期多少天?补偿费用多少元?

参考答案:

1、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承担责任划分:

事件一: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是因建设单位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的增加。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0天,费用3000元。

事件二:工期延误3天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20人窝工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因罕见大暴雨,按合同约定属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工期3天。

事件三: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所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冲坏的永久道路是由于不可抗力(罕见大暴雨)引起的道路损坏,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责任。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天。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30元×30元/工日=900元 事件四: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费用。该事件的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五: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2天,补偿承包单位费用 20×30×60%+1000×2×60%=1560元

事件六: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的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施工图纸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停工待图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3天。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费用为:60×30×60%+1000×9×60%=6480元

2、总计:工期补偿19天,费用补偿21940元。

篇二: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口头约定纠纷之源

——安装公司诉南京乐金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案

【案情简介】

原告:XX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被告:南京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安装公司与电器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担电器公司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施工任务。工程采用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包括材料)、调增部分除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的方式,合同一次性包死价款定为253万元;计划竣工日期2003年9月30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03年11月末,按合同履行完毕。

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增加了部分工作量。2003年12月8日,安装公司根据电器公司工程实际竣工后的签证单等情况单方计算增加工作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8万元,电器公司认为增加工程量计算存在分歧,未审核确认。同时,电器公司还将水电安装任务交安装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包死价款为40万元,安装公司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合同。至2004年1月,电器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52.58万元,其余工程款电器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确认、不予支付;安装公司遂于2004年10月11日将乐金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电器公司支付工程款168.42万元,利息64800元。

【案件难点】

安装公司所遇到的难点问题主要有:

1、有效证据不足。起诉前,安装公司能够提供的有效证据只有其与电器公司签定的实验楼建部分的施工合同,而该合同只约定了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土建部分,明确一次性包死价款253万元,其余水电安装及后期工程的增加部分并没有涉及。

2、工程量计算双方存在分歧。由于双方在前期工程合作比较好,有基本的信任基础,因此水电安装及后期增加工程并没有重新签订新合同,调增部分采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计算的方式予以认可。在结算中,双方在调增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上出现了分歧。

3、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奖惩条款对承包方极为不利。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工期延误一天罚款7500元,提前一天奖励7500元”。合同工期60天;实际施工120天。尽管有新增工程,但是工程竣工时间并没有重新约定。

【应对举措】

安装公司经过充分的准备,探讨并详细分析了案情,认为:

1、尽管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但是安装公司施工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2、电器公司投资的项目实际投资方是韩国的公司,中国的电器公司部分参股,该两公司的资金状况都比较好;同时,该两公司的社会信誉较好;3、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基于以上认识,安装公司经过努力,取得了有力的后续证据:1、2004年3月15日《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交予电器公司接收并签字盖章,完成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的交付;2、2004年3月20日,电器公司就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签字盖章,对253万的土建合同款及40万水电安装款予以认可,对128万元签证增加款项虽未予确认,但是电器公司提出认可的暂定价格为95万元。3、电器公司通过《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将新增工程涉及的具体材料内容、数量、单价等详细列出。4、电器公司施工负责人明确工期,确认“延误工期19天是指合同款293万及增加部分”。

【谈判和解】

安装公司确认以上基本事实之后,开始与电器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安装公司遂起诉,起诉后,电器公司代表同意和解,希望安装公司撤诉。双方的谈判过程一波三折,安装公司仅与韩方代表面对面的正式谈判就有三次,经过积极的交流,2005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电器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131.42万元,安装公司在2005年2月2日前撤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2005年1月26日安装公司向南京市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电器公司支付安装公司工程款131.42万元;2005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教训】

1、工程合同不能口头约定。安装公司调增部分工程量应当

签订补充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否则,工程量不明确,责任难以追究;而且,一旦处理不好,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2、合同约定不明确,在产生歧义时,施工方的主动权较小。

【思考与建议】

1、合同是履约管理的基础,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把关,对其条款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漏洞。如果在工程量变更的时候,我们要跟对方重新商定合同,核对工程量、竣工时间等因素重新约定,该种类型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

2、即使是追加工程量,也必须尽量争取签合同或者以《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将合作方式、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细节详细约定。

3、重视资料(证据)的获取、整理与保存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客观上会成为事后诉讼的证据,因此,诉讼风险意识应该贯穿整个项目管理过程。本案中,安装公司项目施工人员从庭审需要出发,收集有效证据,将能确认的40万工程量明确确认,存在分歧的工程量让对方给出了暂定价格,对极为不利的工期延误问题也做出了有利于己方的解释,这些证据的取得是己方谈判成功的关键。尽管最后效果不错,但是多余付出的努力与辛苦也是不可以忽视的。这些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可是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却被忽视了。

手续不齐全,非法施工,后患无穷

——广西XX商城项目拖欠款工程诉讼案

【项目简介】

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003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未经正式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告投资建设的广西XX商城项目签订了《XX商城补充合同》。合同对工程总承包、工期、结算计价、款项支付、垫资等条款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总额1.1亿元人民币。同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XX商城补充协议》和《XX商城塔楼基坑支护合同》各一份,约定了该关于基坑支护、降水的问题,合同额分别为206.3万元和150万元人民币。原告按约施工。

【案情经过】

2004年3月,因被告增加投资规模且付款不到位,原告开始垫资施工;随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大量转移资金的行为,遂要求被告提供银行支付担保,被告同意。同月,原告停工。原告停工后,原被告双方开始了长达3个月的谈判,后双方终止了合同,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告垫资的资金439万元由被告在2004年12月30日前先返还230万元,余额在2005年6月30日还清。但被告在2005年春节前,在工人的巨大压力下支付了30万元的现金,其余款项不予支付。2005年7月,被告对原告方清欠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原告无奈之下遂起诉,2005年12

篇三: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2.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建筑施工合同,工期索赔案例分析)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5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5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日~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50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 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 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 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 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 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 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 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 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

(5)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8) 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2(9) 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

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0) 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