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篇一: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 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

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

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

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属于发包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双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没有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行为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程序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约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可以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由谁对合同组成文件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了解释主体问题。在没有特别约定时监理工程师根据2.2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那么,合同双方如果约定对合同文件组成及适用顺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终解释,其效力如何?

首先: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双方自觉遵守。

二是:如果因该问题出现争议,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任何一方不能请求仲裁机构解决,即使合同专用条款40.1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 解决。

三是:不能对抗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篇二:合同解释顺序

摘自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 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篇三: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

《13示范文本》中《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款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可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保持一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在工程实践中,当发现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通常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应按合同条件中的规定确定,即排在前面的合同文件比排在后面的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合同文件最好按其优先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