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篇一: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篇一: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11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 于 年月 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签订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

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 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 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③ 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

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 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

的裁判。

《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①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

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篇三: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2-02 我来说两句(0条)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否则,有一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将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而合同终止后遗留问题的处理,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则更为麻烦,笔者结合自己办案实际,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索。

一、施工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近年来,为规范建设市场,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方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尽管如此,建筑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资格的无关系,无资格的却有关系等,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不当的问题较多发生。例如曹某,今年三十多岁,未成立任何建筑公司,但却凭着自己的关系联系了一起价值五百万元的建筑工程。但施工合同毕竟有自身条件和要求,他就借用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只收取5%的管理费,其余问题全部由曹某负责。但曹某毕竟是一个人,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致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带来了十分棘手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二)工程状况复杂,施工方无能力继续施工。

这种状况大多发生于地基隐蔽工程,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了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如某建筑公司在承接了旬阳某大厦的施工任务后,在挖地基时,发现建筑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层,且建筑物距河床太近,与河水相贯通,会出现大量漏水,而原定的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只好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备桩基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另行施工。

(三)发包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

发包方使合同终止的原因大多都是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这一情况发生较少,大凡搞工程建设,都做好了资金的充分准备,个别推后支付工程款的个案,只要双方讲明情况,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大多问题都会协调解决,但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后,也将使合同终止履行。

二、造成的后果

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机械设备闲置,施工人员闲置,窝工损失等。有的仅此一项,就造成了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延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则更是无法估量。

(三)工程量核算十分棘手。由于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双方措手不及,但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争议较多,一时难以平息,使双方陷入马拉松式的谈判和诉讼中。

(四)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刑事案件。

中途停止,施工方要求及时结清工程款,发包方急于按时完工,另寻合作伙伴。这边是你不付款,我不撤离工地,那边是另签了合同,却进不了工地,以致造成连环违约,致使情况更加复杂,有的甚至动用武力,强行清场??

三、解决问题有途径

(一)规范建筑市场,坚持杜绝无主体资格者进入建筑市场。对于已经发生的问题,不宜简单的以合同无效理由予以否定。而是尽量恢复合同的本来面目,减少损失。如笔者作为一家建筑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遇到曹某借用我方名义施工问题后。参与三方谈判,最终以曹某离去而圆满结束。

(二)完善合同解除的约定,使双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通用条款是47条款,但在合同解除条款的第44条中,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现实操作。

问题1:合同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无可操作性。格式合同第44条第5款中说到:“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而示范文本的第37条内容是这样的: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示范文本的争议解决方式,除谈判外,其申请仲裁和起诉的实际操作概率几乎为零。我们知道,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时间,一般是双方都无法接受的。半拉子工程放在那里,双方在法庭上见面,这确实不太可能。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和谈解决,而和谈解决的基础仍是合同的约定。

问题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示范文本不够明确,并无处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很大麻烦。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

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一示范文本的约定存在不妥。双方本来已有纠纷,还让发包方支付撤出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而最后又是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前后矛盾,无可操作性,甚至使双方谈 判陷入僵局。

笔者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羽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建议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做出如下约定:

其一,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撤离现场。否则,视为没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首先,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之规定。而自行撤离现场的附加条款,又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同时,也符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表达与实际行为一致的原则。否则的话,你一方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方面又赖在工地不走,人们不禁要问,你到底是解除合同还是不解除合同呢?

有了这样的约定,施工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则就简单多了,不至于双方在工地纠缠不清。剩余问题处理起来恐怕就简单多了,无非是双方算帐问题,算不清,还可仲裁或诉讼。就是最终裁定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无非是再进一次施工场地,这样总比双方僵持造成的损失要轻,更关键的是有利双方纷争的解决。

其二,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情况较为复杂。

这就是你要对方撤离场地,对方不撤离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了四种发包人解除建设施工合同的情况:1、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有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但无论采取何种情况的解除,则仍然是要按照《合同法》

第96条之规定,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施工方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如果同意终止,则仍然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1、撤场费由谁先支付?

2、已完工程价款是多少?如何结算?

3、其他材料遗留问题?

而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存在着提出异议,诉诸法律问题。

针对如上情况,笔者建议按照对等原则来解决。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同时垫付撤场费,至于责任在谁,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和诉讼将对撤场费做最终解决。

而施工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发包方的撤离费后,五日内撤离现场。否则,视为不同意解除合同。而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必须在收到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合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对方有异议的”在多少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这给现实操作带来困难,而建设施工合同尤为如此。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增加这么一条,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机构也能很快介入,以利于纷争解决。

其三,合同解除后,遗留问题的约定。

1、撤场费,如上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做出了初步阐述,这里再简要明确如下:谁提出解除合同,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篇一: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11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 于 年月 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签订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

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 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 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③ 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 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

的裁判。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这里有个逾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默示预期违约。(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①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

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篇三:建筑施工工程解除合同协议书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 原于 年月日签订的 ,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划线

甲、乙双方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于已施工的 项目工程内容进行划线,拟定于 年月日划线结束。

二、工程资料

乙方按照划线的已完工程内容,完善相应的工程资料,将已完工程完整工程资料经监理单位、

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齐全后于2012年 月 日前上报甲方相关部门,经甲方相关单位审核同意书面签字后视为资料移交。

三、 工程量确认

1、对于乙方已完工工程内容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及监理、业主单位认可且对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

2、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已完工程量中存在质量等其他方面问题需要修复的内容,乙方应在及甲方验收,在乙方修复后经双方及监理单位认可且对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的工程量,对该工程量予以确认;3、对于双方划线范围内乙方未完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半成品或已做好相关施工准备工作的内容),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负责完成后续工程施工事宜,乙方应在天内完成后续工程施工。待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该工程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甲方对该工程量予以确认;

4、上述乙方完成工程在质保期内(质保期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业主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验收单位认为该工程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内容完成质量修复责任。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进行修复,则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在上述事项完成后乙方一周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上报给甲方,甲方接到结算书后安排工作人员 天内给予审核结束。待双方确认后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该最终结算价款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该项目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驻地建设、前期投入准备工作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款项或责任。

四、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最终结算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结算价款的,于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于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应付款项 %金额的合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债务承担

乙方承建该项目欠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自己名义或者乙方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所发生工程分包款项、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租赁费用、地方债务等所有款项),乙方都应予以承担,并确保甲方接收该工程后顺利进场,同时保证无第三人就乙方承建期间债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项目移交

1、乙方承接该项目遗留的各类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沙石、钢模、机械设备等)甲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在本协议附件材料接收单的明细表中予以确认,甲方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在天内全部撤场;

2、乙方承接该项目所承建的基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预制场地、拌合站、活动板房等项目甲方同意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价格后在本协议附件基础项目接收单明细表中予以确认;

3、乙方应在月日内完成所有撤场工作,乙方撤场前应将工程垃圾等杂物清理出场,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乙方撤场结束时,双方办理接交手续。如乙方未按约定撤场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1、2、3、5款、第六条所约定的事项完成后,解除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陆份,双方各收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双方代表:或双方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三: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1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

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

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定。一般而言,发包人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等等,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有关协助义务,使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包人仍不提供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二、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的程序及其它事项。

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既有严格的条件限定,也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慎重解除合同。

从《合同法》及《解释》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对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态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更在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根据《解释》的具体规定,在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存在所列举的违约行为而欲解除合同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前提:

(1)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我国《合同法》所设立的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质是根本违约,即一方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具体到施工合同中,只有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并无一个可以简单量化的标准,需要综合合同内容、违约行为对合同实现的影响及合同双方的具体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2)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对合理期限的判定同样需要综合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因素而确定。同时,为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应当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对各种期限的规定,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尽可能作出补充约定。根据国际惯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履行通知、确认义务的期限为28天,故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也可定为28天,这样也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的表述基本统一。但需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6.4及44.2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并经承包人催告后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从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的,施工单位方可解除合同。

2、严格履行合同解除程序。

(1)催告的内容及方式。

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催告中不仅应明确指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合理期限,同时也必须明确告知发包人在其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