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成立生效

篇一:涉外合同的影响是什么?

涉外合同的影响是什么?

涉外合同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平衡顺利完成,达到各方的交易目的影响非常大。涉外合同审核、管理之经验,就涉外合同一般性条款的审查要点进行提示与分析,以供有兴趣的同仁或朋友参考。

篇二: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摘要: 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关键字: 合同约束力 合同效力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的约束力与效力、成立与生效被许多学者论及。这既是一个实体的问题,也是法律概念间的逻辑问题。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未能解决这一问题,相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这意味着,有的合同在成立时并不生效,但却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在此,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已不等同,那么二者的内涵如何?同时,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中又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这里所称的有效与无效,又指何意,是指合同没有效力还是

指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可怀疑的法律判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或与“君子协议”无别。同时,合同也只能从其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之前合同尚不存在,当然不存在合同的约束力问题,虽然在合同成立前,可能会有复杂的订约过程,在此过程中,亦

存在着当事人的先契约义务或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但它们都不属合同本身的约束力,而是订约过程中的要约、承诺行为的约束力以及先契约义务的法律后果。这里应予特别指出,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其实,要约、承诺行为同样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如要约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此外新合同法第42、43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只是,这种约束力属要约、承诺行为的约束力,它与合同本身的约束力不同。

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是附有前提条件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取得法律约束力,这也是法律概念和法理的逻辑结论。如同法律只承认合法的民事行为才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样,法律也只能赋予合法的合同以法律约束力。非法成立的合同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而也不可能取得法律的约束力。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一个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异常复杂的法律概念。在对它的内涵进行界定之前,有必要首先对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及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作一分析。

所谓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系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或期限,合同虽已签订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

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在此,所谓合同的效力显然已不是指合同的约束力,因为合同的约束力此前已在合同成立时发生。这里的合同效力实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在合同生效前,这种权利和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的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必然性(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即合同生效后,它们才变成为一种现实性。民法通则也好,合同法也好,在规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时,所称“效力”、“生效”和“失效”显然是指此种意义上的效力。。

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合同因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有效者,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无效者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在此,有效与无效中的“效力”显然非指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实际享有与承担,而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而言,如果这种合同因违法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应是指合同从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发生。换言之,对此种无效合同,在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期限到来前,当事人完全可以有意地阻碍条件的成就或处分期限利益,而此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为此种合同原

本无效。由此可见,民法通则也好,合同法也好,在规定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时,所称的“效”或“效力”,其实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这正是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根据。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合同的效力直接联系的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效力(狭义上的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中国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要件极其简单:其一,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

篇三:国际商法作业

国际商法大作业

答题要求:运用所学知识回答问题。要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论证符合逻辑,鼓励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观点;卷面整洁,字体工整

成绩构成:平时成绩:30%,大作业成绩:70%

作业题:

1、两个中国人在美国签订买卖合同,此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判断合同具有涉外性的标准有哪些?商事关系的涉外性对交易各方会产生什么影响?

2、合同成立是否等同于合同有效?为什么?请举例说明

3、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3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船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若其它条件不变,采用哪些贸易术语会产生与本案相同的处理结果?

4、什么是违约责任?什么是违约金?什么是定金?发生违约时,守约方是否可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1、 因为合同签订地在国外,所以具有涉外性;(以当事人的国籍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以行为发生地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以货物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

涉外合同的签订会影响到当出现纠纷时要如何解决,解决方式的问题,要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协商清楚。

2、 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条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例子:张某和李某达成协议并签字,由张某购买李某房屋,价款7.8万元,5月15日交6万元后交房契和钥匙,余款5月30日付清。后张某拖欠余款不付,双方发生纠纷,李某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恢复房屋原状。但张某要求维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协议有效。但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即房屋买卖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为有效,这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条强制性规定。同时,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已成立,但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即违反了必须进行登记、履行过户手续的规定,故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某和李某房屋买卖协议应按无效合同责任处理。

3、 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3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成本加运费(CFR)、运费付至 (CPT)、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4、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

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指当事人约

涉外合同成立生效

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不可以同时主张,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损失赔偿额又是法院认定违约金多少的依据,即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