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篇一: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作者: 李民 发布时间: 2003-09-23 10:02:4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 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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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 2

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 3

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 4

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 5

篇二:简易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 地址: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水稻地月工工作。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水稻地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扣大棚、作苗床、筛土、扬肥、喷药、

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管理大棚苗、打池梗子、插秧时挑苗、插完秧收拾大棚、整理秧盘、备下年苗床土等等。以上工作都必须听从长工的安排,一定听命令服从指挥。

四、甲方保证按时发给乙方工资,合同期满甲方一次支付工资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如果不能胜任水稻地的工作提前下工,甲方将不支付工资。

2、乙方发生的医药费及各种费用都由乙方本人支付。乙方注意安全,因为饮酒及人为造成身体伤害,甲方概不负责。

六、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三:聘用合同

编号

聘 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日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并订立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延安市中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新

注册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区国有局家属院1-1-401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街道(乡镇)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 1 年,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 6 月 5 日止。如本劳动合同期限与以后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有

冲突,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终止。

第四条 试用期为 1 个月。

注:转正具体时间按照《转正申请单》批复为准。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从事 咨询类 (管理类/市场类/行政类

/教务类/财务类/咨询类)工作,担任咨询部 部门 咨询师 职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与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与职责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相应的薪酬待遇,乙方应同意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或薪酬待遇。

第六条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

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

第七条 乙方应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八条 乙方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

第九条 由于学生教学需要,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未表示明确反

对的,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其工资计酬及补休假办法按国家有关规

定和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乙方可按甲方的相关规定享

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法定假日依据公司实

际情况给予乙方休假或者补休。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甲

方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基本工资,并根据乙方的工作业

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乙方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工资为 2000+600绩效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1800元/月,乙方

发生工作岗位调整时,按乙方新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次月 10至15日左右支付乙方当月考勤工资的

全部和当月绩效工资的80%,另外20%绩效工资下次发工资时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因自身过失造成公司损失,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相应处理。

五、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

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

并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

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和行为,依据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罚。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协商一致

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即时解除

本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当于一

个月的薪资:

1、以提供虚假简历与证件资料或其它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因乙方失职,营私舞弊,使甲方一次直接损失超过10000元或半年

内累计超过20000元的;

4、一月内不履行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累计三天以上的;

5、一年内不履行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累计六天以上的;

6、在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不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汇报或有不实的工

作报告的;

7、私拿甲方、客户或第三方财物的;

8、擅自离职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自动离职的;

10、泄露甲方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1、甲方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

月不支付工资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呈但乙方辞职必须

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当

于一个月的薪资;(试用期员工,可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呈但乙方辞职

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当于

三个工作日的薪资)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

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乙方应当即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财务借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

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暂停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证明等文件,也有权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经

济损失。同时,根据对方的责任及造成的后果,追究法律规定的其他经

济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

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第二十九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原劳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并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

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

到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条 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

方可离职。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

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协议的有效

附件。

第三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甲方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安排乙方在休

息日加班并在业务淡季补休。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教育资源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

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

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教育资源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

方署名的,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九、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如有签订其它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