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篇一: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一、管理流程

(一)聘期起始合同备案管理流程

1.新的聘期起始,各单位应根据单位岗位情况采取公布岗位和资格条件、竞聘方法、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竞聘、决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组织完成新一轮的人员聘用。

2.按聘用情况填写《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聘用合同文本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对聘用人员资格及聘用合同进行备案核准,批复《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录入信息。

4.事业单位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

1)办理工资待遇兑现的有关事宜。

(二)聘期中变动合同备案管理流程

1.聘用人员需改聘另一岗位的,按公布岗位和资格条件、竞聘方法、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竞聘、决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等竞聘上岗程序,完成新岗位人员的聘用。

2.填写《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岗位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3)连同已经批准的《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及聘用合同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对聘用人员资格及聘用合同进行备案核准,批复《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岗位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录入信息,对《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进行变动登记。

4.事业单位凭《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岗位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3)办理工资待遇兑现的有关事宜。

(三)新进人员合同备案管理流程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新调入人员的首次聘用不需要竞聘上岗,可直接聘用到公开招聘和新调入人员时明确的岗位。其他流程按聘期中变动合同备案管理流程第2、3、4款的程序办理。

(四)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管理流程

1.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双方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中的附件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附件4“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2.单位填写《省直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附件2)连同已经批准的《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及其附件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附件4“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一式5份)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对其进行核准备案,批复《省直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附件2),并录入信息,对《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进行变动登记。

4.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中的附件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附件4“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省直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附件2)到社保(医保)和省人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所需手续

1.各单位办理上述事项,应向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提供便函。说明单位岗位的基本情况、实际聘用的基本情况、空岗基本情况、采取何种方式聘用、以及聘用的原因、结果等。

2.聘期起始或聘期内人员岗位变动的,单位应提供聘用人员变动岗位所具备的资格材料。如,聘专业技术高中级、工勤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职员聘任上一级岗位、工勤人员聘职员岗位应提供各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经历、任职年限等相关材料。

三、时限要求

1.事业单位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核准。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合同备案材料的核准工作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兑现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的,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日期以备案时间为准。另外,合同签订日期照比聘用起始日期延后时间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几点说明

1.此流程启用同时,原改革期间的合同办理流程不再使用,此流程启用前各种表格记载的备案项目均有效。但启用后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宜时,应按此流程将过去使用的相关数据按新流程启用的表格进行转载[即将原《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含二次)聘用情况一览表》和《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含二次)聘用人员一览表》的信息转载到《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中],并对数据加以完善。

2.附件用表采用了新的岗位级别对应名称。其中,职员岗位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级分别对应二级正(正厅)、二级副(副厅)、三级正(正处)、三级副(副处)、四级正(正科)、四级副(副科)、五级(科员)、六级(办事员)职员岗位。

3.各单位所需合同文本持单位证明到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免费领取。

附件:

1.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

2.省直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

3.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岗位聘用合同备案表。

附件3

篇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书

蓬溪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蓬溪县效能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主管部门(盖章):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发[2008]18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聘用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 岗位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任务与目标

1、甲方聘用乙方在 蓬溪县效能建设办公室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2、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

职责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3、在岗位聘用期内,乙方主要对执行不力、办事效率低下、

服务态度不好、服务水平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等一系列不符合党和国家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作条件

甲方支持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条 岗位纪律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和工作纪律。

2、乙方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甲方可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岗位报酬

1、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不得克扣

和无故托欠。

2、乙方岗位工资的构成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

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单位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服从工作安排,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

3、在工作中发扬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克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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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聘任考核

1、甲方设立考评小组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2、岗位聘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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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考评小组提交书面述职

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六条之约定。

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5、每 年(月)考评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发

放和下次聘用上岗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岗位绩效工资,甚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聘用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视情形解除本合同:

1、聘用期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2、发生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

[2008]19号)中规定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

第九条 解聘与续聘

本合同期满后,需续聘合同的,由甲乙双方按政策规定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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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付给对方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岗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调整工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日

合同鉴证机构(签章) 鉴证人员(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日

说明:1、本合同仅供岗位聘用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

内容进行修改;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单位,仍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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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改革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游离于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是与我国的人事制度的历史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构建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建立了干部人事制度。这种制度架构使得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我国一直被看作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反映的是干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后者反映的则是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是按照干部管理或者比照公务员管理,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管理分开,形成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管理,劳动关系由劳动部门管理。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全面推行的劳动合同制使企业内部的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被打破,政府职能的转变催生了公务员制度,原来笼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已经分化,且不复完整存在。在这个大背景下,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使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会同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2年7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法[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打破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长期存在的铁饭碗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目标和具体方案,即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用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并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以及规范的解聘、辞聘制度。该《意见》实施后,事业单位的改革随之展开。

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三方面的分流:其一,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将一些法律授权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兼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人事关系的性质在法律上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由相应的公法性质的“人事法规’’调整。其二,直接划人劳动法调整。这主要是一些科研机构在改制时同时明确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原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其三,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正在实行聘用制。但这类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哪个部门法调整,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暂时还不知去向,无“法”适用。而对这部分事业单位和人员应否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是讨论和争议的焦点。

(二)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趋同

从劳动法理论上分析,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性质实际上已从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趋同于劳动法律关系,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人事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关系相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建立,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用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已由过去的政府指令转变为基于私法原则建立,并实行公开招聘和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这标志着人事关系的市场化,与劳动关系具有同质特征。

第二,人事关系的性质与劳动关系相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对其工作人员具有解聘等管理权,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管理者与一般劳动者由于利益差异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加大,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需要市场法律的调整。

第三,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容相同。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合同

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这些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四,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相同。改革前,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人事关系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双方均无单方解除人事关系的权利。改革后,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实行了聘用制,而聘用制的最大特点是打破了终身制,其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基于私法建立,也可以基于私法消灭,双方当事人都拥有单方解除权。当事人双方解除权的拥有,标志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终身依附关系的实质上消亡。此外,聘用合同在解聘的条件和解聘经济补偿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都与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相一致。

第五,争议处理的程序趋于一致。改革前,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不仅少,出现后也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方式解决。改革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争议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这实质上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相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人事仲裁程序的封闭性即裁决为终局决定,日益暴露出不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实施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结果的救济及执行提供了法律途径,也表明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在本质上具有相同性,今后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将趋于统一。

最后,从改革的发展脉络和趋势分析,劳动人事一体化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我国改革发展的过程,决定了劳动立法应该朝着适用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方向发展,以逐步形成统一的劳动人事法律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相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更无本质的区别,理论上完全符合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法理特征,理应被纳人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在现今情况下,尽快将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纳人到劳动合同法中调整,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使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二是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节约执法成本;三是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使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同一法律调整范围内,对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保障劳动权的平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最后,有助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劳动人事一体化,最终将事业单位及劳动者纳入到劳动法调整范围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