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审查要点

篇一:合同审查要点关键

一、 询问之前该类合同或类似合同存在过的争议、现在可能或会存在在的争议和风险、将来可能或会存在的争议和风险;

二、 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

三、 内在问题的审查:

1、 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⑴对于营业执照(实际中更重要的是对企业代码证的审查)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⑶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⑷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注: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

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⑴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⑵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⑶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⑷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⑸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注:合法性的审查除内容、主体外外还应包括:

一、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⑴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⑵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⑸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⑹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5、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⑵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四、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1、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2、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篇二:合同审查要点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

二、 达到交易目的 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 合同期限条款

十二、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 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 合同附件条款

十五、 生效条款

十六、 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 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 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 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 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

行招投标)。

(5) 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 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2、 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1) 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

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 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

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

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

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 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期限一年”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 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 (1)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4)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5)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

(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

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

常见问题: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

(5)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

提示: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

(1) 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

如:①知识产权条款,

②保密条款,

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4、合同付款条款

(1)原则: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2) 常见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3)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4)付款节点:①合同生效时间;

②合同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时间(如有); ③交付时间;

④验收合格时间;

⑤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

(5)注意:补签合同情况下,分期付款期限早已构成迟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付款条件和期限,以免因约定不当导致迟延支付的违约风险。

5、审查违约责任

尽量穷尽各种可能的违约假设并设立违约处理方式。

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2)如果合同对公司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或利益,而存在对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能时,可视情况采用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如

篇三:合同审核要点简析

合同审核要点简析

前言

面对复杂的市场交易模式,由于本人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局限,本审核要点并非对所有合同的整体分析,对税费、翻译等未作分析,敬请各位读者参照相关专业知识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作出更加全面的判断。

本合同要点简析以买卖合同(“合同之母”)的结构,分合同首部、正文、附则、附件、尾部、签订时注意事项等六部分进行简要分析。

★:重点审核对象

一、合同首部

(一)审“性质”★

审核合同性质是否界定准确。合同名称应与合同正文内容相一致。

如果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可以命名为“协议书”、“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合作合同”等;如果属于有名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些关键字词能够起到确定合同性质作用的,可在合同的“名称”中恰当加入这个关键字词,以体现合同的性质。

(二)审“编号”

对于使用我方模板的,对合同进行编号,有利于我方对合同进行归档处理,有利于该合同在别的合同、文书中的引用等。

(三)审“主体”★

审核我方、对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专业资质或专门许可,并核查合同主体的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注意,相关资质不可以借用,也不能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共享。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信等方面的调查。

此外,主体条款中,可以对主体双方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进行约定。

(四)审“目的”★

合同目的,是指合

技术合同的审查要点

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正意图。若不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就直接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往往令委托人不满意。

在引言部分,可以阐述合同的目的。若约定了合同目的,当条款发生解释争议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目的来解释;当一方违约时,法院根据合同目的来评估另一方的可预见损失。 当然,约定合同目的,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即使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对交易内容保密,也不能防止泄密的可能性。一旦泄密,可能导致我方遭受损失。

因此,是否约定具体的合同目的,需要结合交易双方的熟悉程度、对方信誉好坏等问题考虑。

二、合同正文

(一)审“意思”★

审核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合同标的处分是否受到对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或约定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的限制;

2.合同约定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受到关联交易的限制:

(1)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合同签订事先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

(二)审“标的”★

1.审核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合同标的最能体现合同的性质、目的,因此审核合同标的对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至关重要。

(1)合同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如是否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标的。

(2)对“合的标的(物)”的描述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会导致今后因合同标的有歧义而发生纠纷。为明确合同标的,可以从标的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进行描述。

2.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

(1)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通用单位。

(2)合同的验收标准,应当明确约定。例如,可以采用合格样品封存、符合欧盟RoHS指令等相关标准进行明确。

(三)审“方式”

审核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特殊的方式缔结。例如,大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缔约方式。

(四)审“框架”

审核合同是否具备本合同审核要点中的必备审核要点。

蓝色字体:必备条款;

紫色字体:可选条款。

(五)审“交付”★

1.包装:

可约定为“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震、防潮、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买方指定地点”。

2.运输:

(1)明确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等是否明确。

(2)明确运输方式、运费承担。

(六)审“支付”★

审核货币类型、单价、总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特

别是要明确保险、税费、代缴代扣费用的负担 。

(七)审“权利”★

1.审核权利是否较为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结合合同的针对性,查阅一定数量的背景资料),需要特别留意主要权利是否被对方排除,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合法、合理等。

2.防止合同权利一边倒,形成霸道条款或霸王合同,法院依此认定该条款、合同无效。

(八)审“义务”★ 审核义务和责任是否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特别留意义务是否为对方能力所达。

(九)审“程度”★

减少使用“极”、“更”、“巨大”、“重大”、“较大”等程度副词,尽量具体明确地进行约定。

(十)审“特殊”

1.审核合同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合法、公平;

2.审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继承等相关问题。

(十一)审“风险”★

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甚至不可控制的非法律风险,看合同中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以奏效。

(十二)审“解除、终止”★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法定解除、终止条件,我们也可以尽量事先预测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事由,并加以约定。

(十三)审“保密、知识产权”

此条款的审核可参照单位内部相关制度。

(十四)审“必要措施、担保”

合同中可以视交易双方地位、标的大小等情况,约定履约保证金、担保物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十五)审“违约”★★

审核违约责任时,需要注意:

1.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非法律风险是否预测全面;

2.违约责任是否一一对应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形;

3.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易实施;

4.违约责任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经济等损失。

(十六)审“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审核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范围适当、公平。注意,不宜将政府行为列为“不可抗力”。

(十七)审“责任限制” 合同中,可以对责任进行限制,例如对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等。

(十八)审“效力”★

1.合同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2.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部分或全文失效;

3.审核合同是否约定当合同全部或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时,其它条款是否失效或保持有效;

4.是否涉嫌存在企业间借贷、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等,是否会因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而无效;

5.结合上述内容,审核合同整体上能否保证其有效性。

另外,合同的条款不一定全部都要有效,有时对方提供的合同部分条款或修改的部分条款无效,只要对我方利益不产生影响,可以不必理会。

(十九)审“涉外”

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核。

(二十)审“争议解决方式、费用及争议管辖地”

1.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无效;

2.一般约定败诉方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

3.一般约定交易强势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争议管辖机构,或者不约定。

三、合同附则

(一)审“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可约定为:

“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含港澳台立法机构制订或认可的法律法规)。”

(二)审“通知与送达”★

1.审核合同纠纷协调联络方式、机制是否存在引发相互扯皮的可能;

2.可在合同中约定专门对接人员、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标的物接收、验收专业人员、联系方式。

(三)审“合同、文书间的效力位阶” ★

可约定“本合同与任何在合同签订之前产生的相关广告、公告、信函、会议纪要或招投标、意向书等其他文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四)审“合同有效期”

对于需要约定合同有效期的合同,需要注意此条款的约定。

(五)审“文字”

审核措辞是否确切,单位是否标准,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合同排版是否美观、简洁。

(六)审“印刷、手写”

可以约定除签名、签约时间外均为“打印稿”,排除“非打印的手写图文”。

(七)审“其他条款”

不能纳入其他部分的一些必要的条款。

(八)审“文本数量、生效”

1.合同的文本数量可以视合同履行的便利确定,例如,需要分公司、分支机构履行的,可以签订多一份。

2.注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合同自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手续后生效。

四、合同附件

(一)审“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

需要注意年检、证件有效期的情况。

(二)审“对方签约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

审核授权人签名、授权书范围、期限等有效性(审核公章)。

(三)审“其它附件”

五、合同尾部

(一)审“签字、盖章”

签字环节或之前,确认签字人为被授权人,核对身份证件。

(二)审“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宜打印,避免出现一方未填写签约时间以致合同成立时间产生分歧的情况。

(三)审“签约地点”

合同签约地,与合同纠纷的管辖约定相关。

六、签约时注意事项

(一)注意合同页码、加盖骑缝章;★

防止合同相对方替换合同内容。

(二)尽量让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使用公章。

某些不法企业会使用未经工商备案登记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