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效力

篇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附件

编号: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

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五、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若签订本合同的被特许人为个人,该个人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而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运营主体经营加盟店,则在上述运营主体设立之日,该个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上述运营主体。

六、本合同文本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文本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八、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九、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特许人已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前至少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符合上述法规、规章要求的信息和本合同文本。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

前先签订《保密协议》。

十、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十一、双方可就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供应产品的质量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合同编号: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特许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号: 乙方(被特许人):住 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号: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篇二: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 直接特许

□ 区域特许

□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 具有独占性

□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 。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

费:

□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

□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 。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项方式支付:

□ 现金;

□ 支票;

□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八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无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四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六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第十九条 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第二十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

篇三:特许经营合同书

特许经营合同书

特许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特许经营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影响力。

第二条 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的特许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且诚意向甲方提出加盟的申请,愿意与甲方共同发展“*****”字号,甲方以此同意乙方的申请并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四条 乙方确认以下事实:甲方在本合同签定十五天前,已就加盟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企业基本情况,加盟相关费用的收取,加盟流程、各种物品的条件及限制等)与乙方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 乙方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甲方说明中所展开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六条 本合同为单店加盟合同,并非区域代理或区域买断合同,乙方不得以甲方代理或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二章 特许方式和内容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 分公司的负责人使用“*****”字号及经营管理技术,开设************管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

第二条 甲方的经营管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店面装修设计、培训体系、财务管理体系、店铺管理手册。乙方承认甲方对该套经营管理技术的专有权,并承诺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第三章 关于加盟店的约定

甲方拥有“*******”为字号的******企业,其字号已具有相当的市场

第一条 加盟店不具有代表甲方或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发生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甲方的职工,也非甲方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和职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加盟店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录用曾在甲方下属单位工作过的员工,否则甲方以乙方违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以甲方分公司的形式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手续,但是在经营及相关法律责任上由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加盟店名称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字样。

第四条 加盟店须应按甲方的统一形象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 加盟店在使用甲方商标和经营管理技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擅自降低标准,损害甲方商标和企业形象,不得擅自降低零售价格,不得超出区域经营外卖;

(2) 除为加盟店经营需要而向加盟店职员传授甲方经营管理技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经营管理技术,否则视同违约。

(3) 加盟店在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公司允许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四章特许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第一条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特许加盟费人民币万元整( 整),一次性全部缴清所有费用。

第二条本合同签定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于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以后每月收取经营管理、广告宣传费用 元( 元整),其他物品供应费用另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派遣加盟店开业所需技术厨师及管理骨干,其人事行政权隶属甲方,乙方须每月按时将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第四条如果乙方及其加盟店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将收回品牌使用权及在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分公司,并不再退还保证金,同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第五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应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在加盟店内使用,并向乙方提供代表甲方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店铺管理手册》;乙方无权在加盟店以外使用上述特许经营权及经营管理技术。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加盟店上岗前的专业培训。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选址辅导及店面评估考察,评估结果供乙方参考,并不作为任何盈利之承诺。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加盟店店面装潢设计方案,乙方须按该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甲方指导乙方做好开业前的准备,提供乙方营业用设备和物品的进货渠道,为乙方提供主要产品和特色产品配方的供货。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特许加盟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第七条 为确保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菜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加盟店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第八条对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甲方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将取消乙方加盟资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检查并审核其财务状况,乙方需安排专业财务人员编制好每月的财务报表交甲方审核。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及加盟店提供每月定期的稽核辅导及长期的经营辅导。

第六章 乙方及加盟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及加盟店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有权获得营业用设备和物品的进货渠道。

第三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四条 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及加盟店须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维护甲方连锁体系的统一形象和声誉,必须在甲方中央厨房采购主要产品原料及配方。

第六条 乙方及加盟店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店面装潢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第七条 乙方自行办理加盟店开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和证照,甲方提供协助指导。

第八条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餐厅经营模式;不得随意变更总部统一配置的店内外设备或借予、租赁、转让他人使用,或将设备、用品设定担保权

予他人。

第九条 加盟店在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如须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乙方及其加盟店应确保其内部股权的稳定,如果内部股权变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同违约。

第十一条 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在加盟店之外使用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将该特许经营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乙方及加盟店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同行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七章 财务及其他管理

第一条 乙方自负盈亏,甲方有权进行检查及审核,乙方需安排专业财务人员编制好每月的财务报表交甲方审核。

第二条 乙方应依法按实缴纳各项法令要求的各项规费一切应收款应付款及税金,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甲方统一保管分公司的公章,乙方日常开展工作使用“办公室”章及“人力资源部”等业务章。

保密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财务资料、行销计划、采购资料、进货渠道、选址标准;本合同所指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店面装潢设计方案、菜品方案、菜台操作程序。

第二条 乙方及加盟店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安全性物机密性,乙方及加盟店应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加盟店正常经营需要,不得将甲方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泄露、告知、发表、公布、传授、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乙方及加盟店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及加盟店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职工不向第三方泄露前条所约定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条乙方及加盟店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信件、磁带、仪器等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若其载体属乙方或加盟店自备,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归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或加盟店相当于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