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3000字

篇一:经济学论文3000字

对《消费者行为》理论的评析

电子商务152 倪舒颖 2015014622

摘要:作为一个大学生,同时在市场中也是作为一个消费者,消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了极大的比例,并且,能否合理的消费直接影响到我们生活质量的高低,所以对于《消费者行为》这一章节,我们将要来通论隐藏在需求曲线背后的消费者行为的动机,与此同时,研究如何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分析研究从而使得消费者效用实现最大化,进而从对消费者行为的分析中推导出需求曲线。并且进一步分析价格和收入变化对消费者均衡的影响。学以致用,所以,最关键的是,还要来结合生活实际来讨论,如何在生活中灵活的运用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来使合理理性的消费,以及如何在生活中规避风险。

关键词:效用,序数效用论,风险,

为了分析消费者在许许多多的不同的消费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的方式,经济学家提出了“效用”这个概念。效用是消费者从消费某种商品的时候所得到的满足程度。由于这句概念中的主语其实是有两个,消费者和某种商品,所以从中不难看出,其实效用不仅仅是取决于所消费的商品,同样取决于消费者。因此一种商品对消费者是否有效用或者效用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满足消费的欲望的能力,也就是说,那个商品是否是消费者心仪的满意的,还取决于消费者是否有消费该商品或服务的欲望,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内心是否想要,以及消费者对其满足程度的自我感受。所以,从中可以知道,效用很大程度上和消费者有关系,因为消费的心态的欲望都是主观的,都是取决于消费者的,而商品在选定以后,它的质量和形态大多是不发生变化的,所以影响效用的因素大部分在消费者身上。例如:同样的一个冰淇淋,今天消费者吃的很高兴很满意,而第二天就不喜欢了,不再购买了。难道一天的时间,冰淇淋的口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吗,不是的,很有可能是消费者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有了别的更好的选择,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再或者是天气原因,等等等等,影响消费者的因素有很多。所以,我们得出,效用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自己欲望的能力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

效用既然是用来衡量消费者对商品满足自己欲望的能力的,那么,如果消费者消费了某一商品以后,他到底可以从中得到多大的满足感呢,这就引出了概念满足程度,也就是效用大小的度量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经济学家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一种是基数效用(cardinal utility);另一种则是序数效用(ordinal utility)。为了和这基数效用和序数效用的区别相对应,分析消费者行为的方法也分成了两种,一种是基数效用论采用的边际效用分析法,另一种则是序数效用采用的无差异曲线分析方法。在了解分析方法前,首先需要了解两种效用的概念。基数效用,基数是指1、2、3......普通整数,所以,基数可以进行运算,例如加减求和。因此,基数效用论是在假定效用可以用基数计量的基础上的,然而这个假定又是以人们可以说出每件商品的效用为前提的,但是效用是一个很主观的概念,所以每个人对同一件商品的评价是不同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同一件商品的评价也是不同的。所以,不难看出,从基数效用理论来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根本不需要弄清楚商品的效用到底是多少,因为,影响效用的因素实在是太多了,在购买前根本无法确定商品的具体效用,所以,消费者只需要知道哪件商品可以使自己得到较大的满足就够了,即只要可以排出自己的偏好次序就可以了。因此,基数效用论的假定太过于严格,很难合乎显示,在现实情况下的应用也太过于麻烦。而序数效用的概念中,序数是指第一、第二、第三......表示次序或者等级的数,即序数表示的是两个事物的先后顺序。在序数效用的概念中,效用的大小是无法用单位进行具体衡量的,只能通过顺序或者等级表示。例如:买零食和买玩具,只需要考虑

消费者本身更想做哪件事情,即这两件事情中,哪件事情排第一,那就去做哪件事情。因此,在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分析中,通常使用的是序数效用的概念。

之前提到的效用可以体现出我们讨论的消费者行为都是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例如商品价格,消费者收入等等一系列的相关因素都是被假定已经知道的。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进行选择行为是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经济行为者在事前不能准确的知道自己某种决策以后的结果,或者是,经济行为者的一种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止一种,从而产生的不确定性。例如:消费者去购买某一品牌的某一型号的笔记本电脑,虽然电脑在上市出厂的时候都是经过质量检测的,可是质量检测的结果不是百分百合格,而只是不合格的几率降到很低,所以该消费者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这一经济行为产生的后果是不确定的,一种后果是,买到了合格的笔记本电脑,另一种则是,买到了不合格的笔记本电脑。这样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是如果是在消费者知道自己某种行为决策所产生的各种可能的后果时,同时消费者还能知道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则可以称这种不确定性的情况为风险。例如,掷硬币,在硬币是正常的,以及投掷的环境是正常的情况下,不光可以知道投掷的结果只有两种,即正面朝上或者反面朝上,还可以知道这两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各为百分之五十,这就是典型的风险问题。

根据消费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把消费者分成三类。风险规避者:如果某消费者认为在无风险条件下持有一笔确定的货币财富量的效用大于在风险条件下等值的期望收入的效用,则该消费者是风险规避者。风险中性者:如果某消费者认为在无风险条件下持有一笔确定的货币财富量的效用等于在风险条件下等值的期望收入的效用,则该消费者是风险中性者。风险喜好者:如果某消费者认为在无风险条件下持有一笔确定的货币财富量的效用小于在风险条件下等值的期望收入的效用,则该消费者是风险喜好者。一般地来说,人们都不愿意冒险,即更多的人是风险规避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对于不确定的消费水平来说,更喜欢做有把握的事情。也就是说,同样的平均值下,人们愿意要不确定性小的结果。由于这个原因,降低消费的不确定性的活动会导致经济福利的改善。例如,在很多情况下,相对于股市和银行,风险规避者会更愿意选择把自己的钱放在银行而不是投入股市,因为,股市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的是高风险,相较于股市的高收益,风险规避者更会注意到股市的高风险,他会更愿意去做有把握的事情,虽然把钱放在银行,带来的收益很小,但是至少不会亏本。反之,风险爱好者会更愿意选择把自己的钱投入股市,因为风险爱好者最更追求股市带来的高收益。

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所从事的许多活动都存在着风险,所以对于风险规避者来说,选择方法降低可能面临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多样化,人们可以采取多样化的行为,来降低风险,例如:用多样化的方法来持有资产,不要局限于单一的持有方式,即不要把所有鸡蛋都放到一个篮子里。例如:把一部分钱存入银行,一部分钱放在股市,其他的买基金,或者可以投入房产之类的。其次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市场机制通过风险分摊的方式来应付各种风险,其中,主要形式就是保险。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把自己的不确性的情况变成自己确定的可预期的情况。例如:购买车辆保险时,你不确定你的车子是否会发生一系列的意外,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如果你购买了保险,当你的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合同要求来赔偿你的损失,这样你就可以大大的降低了自己承担的风险。另一种方法就是,获取更多的信息,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决策是建立在有限信息基础上的。所以如果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就可以降低风险。例如:在公司推出新产品的时候,如果可以通过市场调查,获得更多的信息,就可以更好的了解现在的市场方向,市场需求,消费者的爱好,这样可以为公司的决策的极大的降低风险。消费者消费时也是如此,如果可以理性的消费,在消费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想要购买的商品,观察该商品是否真的适合自己,自己又是否真的需要这个商品,

经济论文3000字

就可以很好的避免盲

目的消费。

参考文献:《生活中的经济学》《经济学课本》

篇二:经济法论文

姓名:XXX

学号:xxxxxx 经济法 课 程 论 文 2012-2013第2学期

浅谈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摘要: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国家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最弱势群体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更加密切,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日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通过立法来保障弱势群体是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经济法中也是体现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经济法中在很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体现,本文将对经济法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特权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世界各国都有。目前我国的社会群体规模大,与强势群体的贫富差距大,而且遭受社会上的各种歧视和制度上的不公平对待,他们无法融入主流社会,因此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威胁到了国家社会的稳定。法律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利器,对于这种现象法律应通过一定的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对他们进行保护。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历史性的实践课题。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无数次的尝试积累了多种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方式[1]。然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一个需要所有法律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担负。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原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主要侧重于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色来界定。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缺乏生活机会而造成的依赖性的人群,他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丧亲或父母丧失资格的儿童。[2]吉特曼和舒尔曼认为,弱势群体指“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包括艾滋病人、无家可归者、性虐待者、社区和家庭暴力的牺牲者。总之他们是从身体方面来研究弱势群体的。[3]若给出一个定义,可表述为: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力欠缺或现实障碍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从而需要法律给予保护的人群。对于弱势群体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跟强势群体相比较而言的,弱是相对于强而言的。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指法律通过赋予弱势群体某些特殊权利以及措施加强势群体的某些负担,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从而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最有效方式,首先,法律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法律权利通过规则进行确认,具有稳定性。其次,法律权利以人权为保障,能对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保护。通过权利的方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这种保护不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实际可以获得的。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

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弱者的生存,经济法通过利益的平衡、协调,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保护,实现社会的和谐。

例如,在经济法中规定,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进行索赔,又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索赔,而不用去考虑造成其受害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在流通过程中的失误,亦或是销售者的过失造成的,针对这些情况,经济法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给予他们特权,可以向他们之中任何一个主体进行索赔。另一个例子,在产品责任法中,对于初级农产品单独声明不属于产品,降低了农民承担产品责任的风险,是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这样的体现。比如对试用期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使用期的期限、最低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试用期内员工的待遇,《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飞行员辞职遭遇天价索赔案、李开复跳槽goole引发微软竞业禁止诉讼,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支付用人单位经济赔偿呢?《劳动合同法》对此也给出了明确答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其他情况的跳槽和辞职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仅以上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一个是服务期,一个是竞业禁止协议,只有这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不准约定违约金。”

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

1. 没有形成统一、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

[]和社会利益的权衡。”4市场经济上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在自由的市场环

境中充分竞争。然而,社会弱势群体,常常被限制甚至被歧视,被剥夺了进入市场充分竞争的权力以农民工为例。进城的农民工,经常因为户口问题找不到工作,即使找到了,那也是工资低、待遇差、工作环境恶劣的工作。

2. 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滞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1957年,逐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轨、社会弱势群体迅速增长的今天,日益突出。

四、总结

目前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限的,弱势群体的特权也仅限于某一方面,要想使弱

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得到普遍有效的保护,不仅要从法律入手,还要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道路还很长,需要不断地努力前行,真正步入和谐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毛晓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湛江海洋大学学报,2005,(4):25

[2] Rothma Practice with Highly vulnerable Clients:CaseManagemcnt and Community-Based service,NewJersey,prentice Hall 1995 P3-4

[3] 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 [M] 长春出版社 2003

[4]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篇三:经济法小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5.3) 《经济法》

主讲教师: 李建人

学习中心:_奥鹏远程教育合肥学习中心(直属)[39]VIP专业:工商企业管理 姓 名: __ 学 号: _ 成绩:___________

一 、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 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 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 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

4、 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6、 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

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8、 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

9、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 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三、最终提交 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 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论消费者后悔权

【摘要】消费者在冷却期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后悔权。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公开、信息充分、契约自由等目标的追求。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任何交易类型的限制,笔者认为仅对远程交易、上门推销的交易以及消费信贷交易予以适用。我国在借鉴消费者后悔权时,应特别注意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作出恰当的规定。

【关键词】后悔权;冷却期;公平;消费者保护

一. 后悔权概述

在指定的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有权撤回已经订立的合同即为后悔权。国内有学者称其为解除权、撤销权、要约撤回权[1],国外一般翻译为取消权、撤销权、撤回全、否认权,其实质是一种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具体来说,消费者从接受要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样由于消费者的单方决定,整个合同的生效可能被推迟。如果消费者决定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如果消费者在此期限内无所表示,一旦后悔权期限到期,合同将被履行。 各国立法者规定后悔权一般是出于这样的构想:由于情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成为市场中的弱势方,为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地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2] 。所以,后悔权权利实质的背后离不开一般的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性。

(一)公平交易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理论认为,经营者往往实力雄厚,掌握了丰富的信息知识和经济实力。而消费者与此相比较,往往以个体、分散的形式出现,以及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条件,无论从经济实力来说,还是在法律知识、商品买卖的手段以及对该商品的认识方面,与经营者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无法与之相抗衡。鉴于这种双方力量的不平等性,不能从民法上所体现出来的抽象的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合意出发,而应从消费者的具体特性出发,进行特别的立法[3 ],使消费者优先于经营者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在特定的交易性质下,不适当的经销方式如上门推销,滥用消费者的无知和弱势,使得市场存在着严重的风险。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矫正双方在经济

实力上实质的不平衡,立法者通过引进强制性规则来重新调整环境。立法者为增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谈判地位,通过防范由于冲动、毫无防备而进入合同的危险,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以达到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后悔权即是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对抗不公平商业做法的有效措施。这些强制性规则的引入,重新分配缔约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恢复平等的市场,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4]

(二)信息公开

赋予后悔权的另一个假设或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的占有上是不平等的。传统的消费者保护理论同样认为,消费者进人市场时占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在消费性合同中,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尽管可能通过广告、宣传、说明等途径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但其所获取的信息终究是有限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开,对消费者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5]。 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消费者通过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而不是经营者的告知而获得该商品对自己正确和有用的信息,并在获取这些充分信息后作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纠正了传统上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滞后的问题,并促使经营者更好地行使信息公开的义务。

(三)契约自由

如果前面两项假设成立,即交易不公平和信息不公开,方有下面讨论契约自由余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从表面上看是与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相违背的,似乎阻碍了交易的安定性与确定性,被很多学者批评为违背了合同法的重要支柱——契约自由原则。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适用后悔权的交易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可是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平等,由于前面讨论的情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原来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可以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的契约自由遭到严重的破坏,合同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的自由受到限制。自由缔约的结果往往也是不公正的,结果是契约自由被滥用。故有必要对合同严格遵守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而绝非绝对的自由,我们所要关注的是交易的结果,而不是交易的形式。后悔权制度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又一修正,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话,在裁判上就认可了这个协商的效力,并且法律尽量保护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然而在许多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却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如消费者反悔,不问理由与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后悔权的实质是当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倾斜时,通过

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来对抗经营者,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双方在实质上的平衡。

二.如下几种情形下,根据交易性质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

一是上门推销的交易。上门推销是指销售发生在消费者的家门口(居住或工作地点)或远离卖方的正规的专业销售场所。德国在《门到门买卖撤销条例》中规定:对于上门推销的交易,消费者享有撤销权,以抵制直接市场的风险[6]。 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67条规定:授予消费者对在家里或在消费者工作场所订立的处于执行期间的各种合同的取消权[7]。 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如果求售和销售发生在消费者住宅内,消费者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消费者不需要说出改变主意的任何理由[8]。 对于上门推销的交易做出这种限制的原因在于:首先,挨户交易具有某些听众受制的性质,在推销员的花言巧语下,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失去正常判断的理性;其次,消费者不能选择商家,也就不能货比三家,就更可能用不公平的价格买不需要的东西;再次,挨户推销员比在固定地点销售的人更不需要对消费者保持信誉,而且较少受到监督。所以,赋予上门推销交易下的消费者后悔权尤为必要。

二是远程交易。远程交易的特性是交易的双方之间没有身体上的接触,如面对面的交谈,或手把手的验货。法国根据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远程买受人,即从外地以订货或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的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给出卖人并要求其退还货款[9]。 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对于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消费者享有l4天的“后悔权”。在这期间消费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必须在30天内执行完退款.[10]对于远程交易做出限制的原因在于:首先,在远程交易中,消费者不能直接面对面地谈妥交易的条件,对于卖方开出的条件,消费者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消费者对于远程交易中所预购买的商品,只能靠广告得知,而不能现场观察,挑选商品,在卖主没有进行充分公开的场合或公开了虚伪情报的场合,往往是消费者受到欺骗;最后,货款不能及时当面结清。所以,立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使消费者减少购买的风险。

三是消费信贷交易。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消费目的而有偿使用对方的资金或延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规定: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销权,收到第二份

合同副本5天内消费者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销[11]。德国《消费信贷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在一个星期内撤销意图订立协议的声明而不必给予任何的理由,这一撤销的权利必须以警示方式向消费者提出并由消费者签署,如果未给予此种警示则一星期的撤销期间将不开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以书面声明形式废止信贷协议。[12]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消费者在缔结契约后的4天内可以撤销自己的承诺而不必负违约责任。[13]对于消费信贷做出限制的原因,有学者认为:由于消费信贷的标的物往往是房产、汽车等大件商品,所以对其规定冷却期不但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和销售者无法讨回债款的风险。[14]其实,这并不是各国规定消费信贷合同可以适用后悔权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消费信贷交易繁琐,专业性很强,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轻易了解,消费者极有可能因透露的信贷信息过于专业或不全面而造成理解上的误区,并在交易双方之间引起纠纷,有时甚至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规定后悔权可以让消费者将不同银行提供的信贷条件进行充分的比较,并仔细研究后再作出决定,这才符合后悔权的立法本意。所以,消费信贷交易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可以撤销的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同。

【参考文献】

[1]董新凯,夏瑜.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河北法学,2005,(5).

[2][9]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29.

[3]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345.

[4]Pamari& Rekaiti,et a1.Cooling--of Periods in tlle Consumer Laws of the EC Member States:A ComparativeLaw and Economics Approach[J].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2003,(23).

[5]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法则》的第二部分规定了各国政府应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并使消费者能够按照个人意愿和需要做出选择等内容。

[6][12][德]马丁汉·勒斯.德国消费信贷及其他私人信贷的法律与实务[A].徐杰,[德]罗伯·霍恩主编.中国与德国——银行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1.

[7][8][11]周显志,夏少敏.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J].消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