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

篇一: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涉外工程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在涉外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如果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则应考虑下列两种情形:

一、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或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办法的协议的:

如果合同中的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可以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的适用应遵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适用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可以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见,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则上可以又合同履行地管辖。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三、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国国际私法中,明确了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最密切联系的“工程所在地法”为补充原则。

篇二: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点击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点击律技术团队研发的同名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金融机构、律所及普通用户提供律师查询、企业诉讼分析等数据服务。已经获得交通银行、江苏大海塑料等在内的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及几百家中小型企业的使用及认可。

发展历程

2015年10月,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16年1月,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点击律” 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

2016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

2016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

主营业务

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

公司产品

一:查律师

查律师产品立足于点击律自有的法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全面展示匹配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帮助用户匹配到靠谱的律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查律师在“查律师”页面搜索关键字后,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

会显示出关联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并且根据关键词的匹配度进行排列。进入律师页面后可以了解律师更详细的信息,如律师的执业证号、联系方式、自我评价等信息,以及更多的数据化案件分析。

二:查企业

点击律开发了至今较为全面、准确的涉诉企业数据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对拟进行风控审查企业的涉诉类型、涉诉金额、涉诉时间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点击律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金融机构所关注贷款企业涉诉的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定点推送,以便金融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并决策。点击律公司还针对金融机构年关注重点贷款企业的涉诉情况等,由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涉诉裁判文书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人工分析,敏锐发现贷款企业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出具专门的分析报告供金融机构决策。

点击律公司不仅仅满足于现有的产品框架,已经着手完善产品数据的规划,围绕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不断地深度挖掘更多的信息,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最好决策助手。

篇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2500字)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原告l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l市下属某县的一家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就其单位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单位委托设计院对其单位办公楼工程进行设计。后因某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2011年便以其经营地l市某区为合同履行地向l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单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l市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某县法院管辖。

二、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在合同履行地没有有明确的约定情形下,以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种观点,按照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实际上是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处理。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均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合同的加工承揽地应当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本案中,应当以设计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法院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某单位未明确约定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原告经营地履行,原告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被告某单位提出的管辖异议。